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111 |
颗粒名称: | 六、抚恤金 |
分类号: | F244 |
页数: | 1 |
页码: | 728 |
摘要: | 干部职工死亡后遗属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为400元,遗属定期补助为:居住乡镇每人每月60元,因工的为按牺牲前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企业单位的丧葬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为400元。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居住省辖市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它市和县城以下城镇每人每月75元,居住农村每人每月55~65元。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给生前20个月(月均)工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40元。 |
关键词: | 抚恤金 职工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