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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南城县法院” 相关
共 11 条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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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清代,刑民不分,重刑轻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掺杂在刑事法律中,且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以刑罚。宣统二年清朝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将有关民事条款汇集成独立部,不再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刑。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由家长、族长出面,按家规、族规调处。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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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因借款方不按时还款引发。审判实践中,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临川、金溪、南丰等县法院也相继在当地金融企业设立金融审判庭,实行挂牌服务。1993年2月至7月,域内法院金融审判庭即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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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按经济审判司法统计报表归类,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还受理农业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纠纷经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王某等承包人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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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法院通过打击犯罪,制裁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极少数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以及受“左”的路线影响等原因,致使审判工作产生偏差,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为此,依法通过检查案件、院长发现、处理当事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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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87年起,全区两级法院开始建立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1991年至2011年,全区共审理行政审判监督案件49件,其中6个年份结案量为0。案件处理结果以判决维持居多,占审结再审行政案总量69.39%;改判案件占审结再审行政案件总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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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民国时期,域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兼理,有律师公会、公证及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还有区乡调解委员会开展活动。民国16年(1927)成立南城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但不久即被裁撤。19年至23年,域内设有闽赣省苏维埃政府和广昌、南丰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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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清末以前,域内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民国16年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向各地司法委员公署派遣司法委员1人~2人,接管司法事务。同年5月,南城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部,是临时司法机关,既管审判,又管司法行政。新中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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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55年,域内各县(市)法院指定人员专办或兼办司法行政事务。1956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成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6名,同时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干部办理公证业务。其他各县由法院兼办公证业务。1958年江西省整顿律师人员和精减律师机构,南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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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抚州区域长期存在私证习惯。在民间交往中,遇有买卖土地或房屋、分家借贷、收养等涉及个人权利义务之事,当事人往往请族长或当地较有声望的公正人士出面作中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作为凭证。个人作见证,效力有限,因而难以确保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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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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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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