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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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3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审判监督
分类号: D035.4
页数: 2
页码: 921-922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法院通过打击犯罪,制裁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极少数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以及受“左”的路线影响等原因,致使审判工作产生偏差,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为此,依法通过检查案件、院长发现、处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以审判监督予以纠正。
关键词: 审判 监督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法院通过打击犯罪,制裁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极少数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以及受“左”的路线影响等原因,致使审判工作产生偏差,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为此,依法通过检查案件、院长发现、处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以审判监督予以纠正。
   一、刑事审判监督 1956年7月至10月,域内法院对建院起至1956年7月止所有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检查,发现错判案件342件,其中223件不构成犯罪,119件量刑不当。随后,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全部宣告无罪,对量刑不当的全部进行改判。上述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把有一定历史罪名或一般历史问题,但后来随国民党部队起义投诚,按政策应当既往不咎的,定为反革命判刑;把错误或落后言行当作犯罪予以判刑;无科学根据,主观臆断定罪判刑;未查清事实,草率下判。1949年7月,邱应保与同村村民邱光犁发生争执,打了邱光犁一记耳光,3个月后,邱光犁吐血,事隔4年后,邱死亡。该案的一记耳光与吐血、死亡之间,本无内在必然联系,审判人员却相信无根据的传闻,说邱应保会点穴,将邱光犁点穴致死,错判其有期徒刑12年。
   “文革大革命”中,国家法律被践踏,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6年至1978年,“左”的影响未彻底除清,以致在刑事审判中仍然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979年1月至1980年9月,域内法院对1966年至1978年间所判处的全部刑事案件,以及1965年以前所判决的当事人长期申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查出冤假错案92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21件,普通刑案206件。对不构成犯罪的667件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轻罪重判的153件案件被告人,依法减轻刑罚;对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34件案件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对定性不当的73件案件,依法改变其定性,全部予以纠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的精神,域内法院于1986年至1987年6月全面复查历史老案,落实政策,共查出冤假错案515件,全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其中,宣告无罪448件,免予刑事处分20件,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5件,改变定性8件,减轻刑罚2件,作其他处理32件。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乐安县詹洪森等18人反革命集团案平反纠正后,被告人给法院送锦旗,赞扬法院“实事求是雪30年沉冤,秉公执法扬英明政策”,表示要在有生之年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尽力报效祖国。
   1980年后,随着刑法、刑诉法的实施,审判监督程序由原来的大批复查转为日常审判监督,即发现一件纠正一件。
   原审被告人陶善镇等11人反革命集团案,黎川县法院于1964年6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陶善镇等11人均犯反革命罪,分别处以管制1年至有期徒刑20年刑罚不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多次向县、地、省法院,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主要有:关于“组织”问题,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华人民自由党”是逼供、诱供下交代的,根本没有组织反革命组织;关于“纲领”问题,当时大家在一起聊天,对打成“右派”不满,大家想把被划为“右派”不满的情况,写信向党中央反映,成立一个写作小组,由陶善镇把大家的意见归纳起来写一封信,但没有寄出就烧掉了;关于“党费”问题,大家因“右派”问题,都降了工资,生活困难,故组成一个互助会,交的都是互助费,而不是党费;关于五次秘密会议问题,只是被打成右派,几次遇到一起,互诉苦衷,谈及党的某些反“右”政策不当等,散布不满情绪,思想上并无反革命目的。根据当事人申诉,抚州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陶善镇等人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华人民自由党”,进行反革命宣誓,发展成员,扩大组织成员32人,制定党纲、党章,召开秘密会议,交纳党费,确定联络暗号和代号,策划暴动等,是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认定的,而且各被告人的口供是相互矛盾的。其口供是逼供信造成的,没有确凿的物证、书证,认定反革命集团罪名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申诉有理,应予采纳。据此,抚州中级法院于1998年8月3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撤销黎川县法院〔1963〕刑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陶善镇等11人无罪。同时,向因该案受牵连的乐安县国税局、黎川县人民医院、黎川县教育局、资溪县教育局等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纠正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处理好善后工作。至此,该起含冤34年的错案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得到彻底纠正。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刑事再审案件8141件(含大批复查案件和日常审判监督案件)。
   二、民事审判监督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对民事审判监督设专章规定,民事审判监督自此逐渐完善。1991年之前,域内法院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312件;1991年至2011年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1104件,占同期再审案件总量69.8%。
   处理时,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当的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注重调解结案。原告邹文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保险赔偿纠纷一案,1999年7月8日经崇仁县法院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邹文柳保险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不服,向崇仁县法院申请再审。1999年11月崇仁县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崇仁县法院1999年7月8日所作的民事判决;驳回邹文柳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邹文柳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在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退还邹文柳保险费2338元。再审判决后,邹文柳不服,向抚州中院提出上诉。查明:1997年3月24日章海云为丈夫邹细明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投保5份递增养老保险和1份99鸿福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份1万元,6份合计6万元,受益人为邹文柳(章海云、邹细明之子),合同生效后,章海云分别交纳1997和1998年的保险费2388元。1999年3月17日邹细明因患胃癌病故。之后,邹文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付,邹文柳遂诉至法院,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保险金。2000年3月16日,经抚州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赔偿上诉人邹文柳保险金3万元。
   三、行政审判监督 1987年起,全区两级法院开始建立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1991年至2011年,全区共审理行政审判监督案件49件,其中6个年份结案量为0。案件处理结果以判决维持居多,占审结再审行政案总量69.39%;改判案件占审结再审行政案件总量18.37%;发回重审案件占审结再审行政案件总量4.08%。
   广昌县塘坊乡张坊村安常坪村小组、晒禾场村民小组与广昌县政府及第三人广昌县塘坊乡村里村祠堂下村民小组、窑下村民小组林业行政裁决一案,原审南城县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进入抗诉程序。抚州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未予庭审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该案的正确判决。据此,抚州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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