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541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司法行政 |
分类号: | D916.1 |
页数: | 34 |
页码: | 922-955 |
摘要: | 民国时期,域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兼理,有律师公会、公证及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还有区乡调解委员会开展活动。民国16年(1927)成立南城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但不久即被裁撤。19年至23年,域内设有闽赣省苏维埃政府和广昌、南丰等12个县苏维埃政府司法机关,既管理审判又管理司法行政,是在战争环境下所采取的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为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积累宝贵经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地位。 |
关键词: | 司法 行政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