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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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4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1
页数: 34
页码: 922-955
摘要: 民国时期,域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兼理,有律师公会、公证及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还有区乡调解委员会开展活动。民国16年(1927)成立南城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但不久即被裁撤。19年至23年,域内设有闽赣省苏维埃政府和广昌、南丰等12个县苏维埃政府司法机关,既管理审判又管理司法行政,是在战争环境下所采取的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为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积累宝贵经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地位。
关键词: 司法 行政

内容

清末以前,域内无专门司法行政机构。
   民国时期,域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兼理,有律师公会、公证及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还有区乡调解委员会开展活动。民国16年(1927)成立南城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但不久即被裁撤。19年至23年,域内设有闽赣省苏维埃政府和广昌、南丰等12个县苏维埃政府司法机关,既管理审判又管理司法行政,是在战争环境下所采取的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为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积累宝贵经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司法行政工作一度由法院管理,律师和公证制度开始建立,人民调解制度和各级调解组织在域内城乡创建和发展。但“文化大革命”使律师和公证制度以及人民调解组织遭受严重破坏。
   1980年,地区司法局和各县(市)司法局相继成立。此后,地、县(市)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也相继成立。
   1981年至2011年,全市司法行政各项事业迅猛发展:建立起一支系统化、专业化、多层次的司法行政队伍。1981年,全区仅44名干部职工,12名公证人员,7名律师人员;2011年,全市有434名干部职工,67名公证人员,102名执业律师,80%以上司法行政人员具有大学学历。域内法制宣传普遍深入,普法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律师事务所由1980年的11个发展到2011年的23个,其中,国资律师事务所8个,合伙律师事务所11个,个人律师事务所4个;公证机关积极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公证业务不断拓宽。2011年,全市有13个公证处,其中,开办涉台公证业务的有10个,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有9个;基层调解组织已形成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调解网络体系,构成“大调解”新格局。
   第一节 机构人员 清末以前,域内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民国16年(1927)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向各地司法委员公署派遣司法委员1人~2人,接管司法事务。同年5月,南城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10月,该县司法委员公署被撤销。
   苏区时期,域内设有闽赣省和广昌、南丰、黎川、崇仁、宜黄、乐安、资溪、金南、南广、建东、东方、黎南等县苏维埃政府。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部,是临时司法机关,既管审判,又管司法行政。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司法行政机构逐步建立和健全,司法行政人员不断充实。
   一、地区(市)机构人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管理。1950年始,抚州中级法院设有专人负责公证、法纪宣传教育工作。1953年,抚州中级法院有看守人员和管教干部11人,同年底对犯人的看守和管教工作移交公安机关。1956年中级法院设司法行政科,配有2人。1965年增至4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域内司法行政工作中断。1972年,法院工作恢复正常,全区共有司法行政干部12人。1979年地区中级法院增设司法行政教育科,有干部3人。
   1980年,地区司法局成立,人员编制12人,至1981年实有11人,内设人秘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公证律师科。1983年12月,成立抚州地区劳改劳教支队和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实行一班人员,两块牌子。1984年,地区司法局增设人民调解科和劳改劳教管理科。1985年1月成立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由地区司法局直接领导。1986年初,抚州的劳改劳教工作停办,劳改劳教科被撤销。同年3月,成立抚州地区政法干校,负责全区司法干部业务培训。1989年5月,地区司法局增设监察科。1991年10月,地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科分设公证管理科和律师管理科;1993年,地区司法局调解科更名基层工作科。同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正式对外办理国内公证业务。1996年7月,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更名斯正律师事务所。同年12月,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地区司法局内设人事秘书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另挂普法办公室牌子)、基层工作科、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法制科、纪检监察室(为地区纪委、地区监察局派驻机构)7个职能科室。2000年地区司法局共有公务员41人(含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6人)。同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市司法局正式挂牌。
   2001年,市司法局增设法律援助工作科,对外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2002年机构改革,市司法局内设机构7个,即:人事秘书科、法制宣传科(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之合署)、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另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法制科(另挂司法鉴定管理科牌子),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派驻机构。全局政法专项编制39名。
   2010年,市司法局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内设机构10个,即:办公室、政治处、普法教育科(另挂抚州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公证处)、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另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司法鉴定管理科、法制科、社区矫正工作科,纪检监察室为市纪委派驻机构。全局政法专项编制39名。
   二、县(市、区)机构人员 1955年,域内各县(市)法院指定人员专办或兼办司法行政事务。1956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成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6名,同时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干部办理公证业务。其他各县由法院兼办公证业务。1958年江西省整顿律师人员和精减律师机构,南城县、抚州市法律顾问处于4月和12月相继撤销。1959年,根据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撤销公证组织和停办公证业务的文件精神,撤销抚州市、南城县法院的公证室。
   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相继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上半年,全区12个县(市)分别成立司法局。各县(市)司法局设有人秘股、法律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同年,区内有10个县(市)成立法律顾问处,全区有律师17人。1982年底,全区12个县(市)均成立公证处,有公证人员26人,其中公证员5人,助理公证员6人。1983年初,全区12个县(市)成立法律顾问处。同年,行政区划变更,进贤县从抚州地区划归南昌市管辖,广昌县从赣州地区划归抚州地区管辖,抚州地区仍保持12个县(市)司法局。
   1988年,经省、地、县司法机关评定,全区具有公证、律师职称人员共88人,其中,二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14人,四级公证员12人,助理公证员5人;二级律师2人,三级律师25人,四级律师16人,律师助理13人。
   1995年抚州市与临川县合并为临川市,两个司法局合二为一,称临川市司法局。同年底,全区进行党政机构改革,域内各县(市)司法局分为二、三、四类,二类县(市)有东乡县、临川市,保留县(市)司法局,三、四类县司法局与县政法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原司法局机构级格、编制不变,司法局长的任免按法律程序办理。
   1997年,全区共有12个公证处16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14个,合伙所1个,自律型1个。是年,全区有公证员36人,公证助理员3人(公证员属国家公务员,此后未再评定);律师人员111人,其中,二级律师4人,三级律师42人,四级律师58人,专职律师72人,兼职律师23人,特邀律师16人。1998年全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后,清除司法干部1名。1999年,为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素质,全区司法部门开展争做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单位,争当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警的“双争”活动,有2个单位、23名干警被评为省司法部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临川市司法局更名为临川区司法局。至2011年抚州市有11个县(区)司法局;有10个公证处,其中,开办涉台公证业务的7个,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6个;有公证人员46人,其中,公证员25人,辅助人员21人;有14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8个,合伙所3个,个人所3个;有执业律师52人,其中专职律师52人。
  三、法学学术团体 地区(市)法学会 1995年6月成立,归口地区司法局。1996年7月由抚州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牵头,成立抚州地区法学会宪法学科研究分会。同年10月由地区中级法院牵头,成立抚州地区法学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学科研究会。同年11月地区法学会设立抚州羊城法律服务援助中心,不久被撤销。地区法学会成立后,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发展研究分会。1996年年会交流研讨文章140余篇。1997年4月召开反腐倡廉理论研讨会,收到论文151篇,有4篇论文得奖。同年底,发展129名中青年知识分子为个人会员,发展11个团体会员。1999年6月,地区法学会与地区普法办联合召开全区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30篇。撤地设市后,更名抚州市法学会。2009年进行换届,选举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晓媛为新一任会长,日常办事机构也从市司法局转交给市委政法委。
   县(市)法学会 20世纪80年代,抚州地区大多数县(市)成立法学会,开展学术活动。1984年,南城县法学会成立,学术活动活跃,1985年针对当时农村毒害耕畜家禽,侵害专业户权益问题,组织撰写发表《论运用法律维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做专业户的后盾,让农民翻身致富》等文章;又针对该县连续发生几起法人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组织撰写《试论法人侵犯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思想原因及行为手段》《试论法人违约的行为及手段》等论文,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关注。
   第二节 普法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项重要职能。新中国成立后该职能由人民法院主管,1980年后改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1986年至2010年,在全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下,全区(市)开展5个“五年普法”工作,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并为基层、行业、地方依法治理打下坚实基础。而法学教育培训工作是为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素质,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一、普法及依法治理 (一)“一五”普法 1986年—1990年为“一五”普法期。总要求是:每个公民都掌握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兵役法、森林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例”基本精神。普法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人,重点是干部,特别是县(团)以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领导干部加学法学基础理论和有关经济法规,各行业还普及与本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法规。普及方法主要以上法制课为主,自学与其他形式为辅,干部不少于220个课时,职工不少于120个课时,城镇居民、个体户不少于100个课时,农民不少于80个课时。
   1985年12月成立抚州地区普法领导小组,由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行署副专员、宣传部长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司法局内),具体负责全区普法工作。全区各县(市)、乡(镇)同时成立相应组织和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干部处理日常事务。
   1986年初,抚州地委、行署制订《全区“一五”普法规划》,把临川县、南丰县列为全区普法试点先行县,总结推广其经验,各县(市)抓27个普法试点单位。全区普法实行分类指导,条条与块块相结合。各地首先培训法制宣传员,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地区负责培训县(市)和地直单位法制宣传员,县(市)负责培训乡镇级法制宣传员。主要方法是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利用党校进行培训。年内全区按比例应配法制宣传员22619万人,实际配备26505人。
   各级干部普法 实行“四集中”(即:集中辅导、集中轮训、集中讨论、集中考试)和普法工作岗位责任制,一级包一级,层层抓落实。临川县实行“三定五包”,“三定”是定对象、定时间、定任务;“五包”是党委成员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党支部包党员,党员包联系户,层层承包,责任到人,并把承包工作列入检查、评比、考核内容,直接与工资挂钩,以调动干部、骨干的积极性。
   工矿企业职工普法 根据企业职工特点,把职工普法与贯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挂钩,把学法成绩作为职工考核、评模、奖金分配的条件之一,以职工业余学校为阵地,开设法制课程,考法律知识。在新工人上岗前,利用业余学校对其进行为期1个月的法律、业务等知识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墙报、黑板报、广播、幻灯片等),进行普法教育;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演讲会等活动,使普法活动丰富多彩。
   农民普法 全区的农村普法工作采取9种形式:举办农民普法夜校,全区3237所夜校,成为百万农民学法的固定场所;送法上门和集中学习,对不少居住在偏僻山区和外出打工的农民,分别采取送法上门和春节前后集中办班的办法,组织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农民学法与应承担的义务工相挂钩,把学法用义务工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农民学法。南丰县洽湾乡杨家港村实行该措施,群众学法的积极性很高,除特殊情况外,均能按时到夜校听课,结果该村成为闻名的“五无”(无打架、无盗窃、无赌博、无乱砍乱伐、无宗族派性)文明村;对不同普法对象因人施教。开办“姑娘夜校”“民兵之家”“青年之家”等,促进农民学法,以考促学。临川县1987年春节期间,对全县12万户农民进行考试,震动大、效果好;利用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宣传。宜黄县13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经常举办法律知识广播讲座,出法制宣传专刊,先后4次培训村民小组长以上干部、党员和民办教师共1039人;运用文艺形式宣传。临川县荣山乡法制宣传员吴德春利用当地偷牛事件创作小戏剧《审父》(获全省农民戏剧创作一等奖),金溪县剧团编排《望子成龙》,这两个普法戏剧在全区巡回演出200余场。地区剧团创作的《家庭公案》《卫士之光》等普法剧目,在全区巡回演出,受到省表彰。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合拍《四度春风》反映临川“一五”普法情况。全区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创作文艺作品760多篇(件);充分发挥图片、报刊、宣传栏、电影、电视和广播的作用。全区充分利用“三报”(赣东报、墙报、黑板报),“三站”(文化站、电影站、广播站)进行宣传;出动宣传车辆,举办图片展览,设立法制橱窗,举办法制电影专场等开展宣传。1986年全区共设置6220块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开展各种形式法律知识竞赛。临川县团委和普法办联合举办“法律在我心中”讲演比赛。广昌县先后举办千名妇女万名农民法律知识竞赛。临川县组织全县40万群众进行法律知识竞赛。
   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普法 以街道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主管,分别实施普法。针对城镇居民、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个体户行业多、经营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在普法中采取的措施是:充分发挥党、团员和骨干分子作用,实行责任承包制。抚州市个协5年坚持运用多种形式对个体户进行普法教育,学员数达15万余人次,人均学习150小时以上。城镇居民学法与“创三优”挂钩,将普法与“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创三优”活动相联系,把普法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文明街道、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的重要条件之一。把待业青年学法与劳动就业挂钩,改变“待业青年不学法,你也对他没办法”的局面。
   青少年普法 学校把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大纲,把学法成绩的好差作为学生升学、教师考绩的重要条件之一。采取“三结合”的办法: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各级共青团组织,利用节假日举办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把知识性、趣味性融为一体,激发广大青少年学法兴趣;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临川县“五朵金花”教兄守法,使兄长走上守法致富道路;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学校按要求开设法制课,把课堂作为学生学法的阵地。与此同时,通过其他形式向学生普法。金溪县浒湾小学根据小学生特点,办起“红领巾广播站”,通过“小记者”自采、自编、自播有关稿件,对同学进行法制教育,收到很好效果。全区各学校把法制教育同“我爱中华”教育相联系,与“五讲四美三热爱”相联系,激发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的热情,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到1990年,全区对220万普法对象进行普法,县级以上干部908人,科级干部8143人,完成率100%;一般干部41072人,完成率99.5%;工人189871人,完成率98%;农民1263437人,完成率94%;全区3所大专、5所中专、277所中学、3621所小学开设法制课,学生626314人都受到普法教育。
   (二)“二五”普法 1991年—1995年为“二五”普法期。总体目标是通过普及专业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宪法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全区走上依法管理轨道。普法重点为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及大、中、小学生。普法内容以宪法为中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继续深入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注重婚姻法及土管法的普及工作,县级以上干部加学国家与法的理论。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具体学习内容按实际需要确定。普法方法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和其他形式为辅。学法时,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60课时,一般干部不少于50课时,乡镇企业干部不少于40课时,农村干部不少于30课时。普法步骤为“一年准备、三年普及、一年巩固验收”。
   域内各级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自“一五”普法始一直延续正常运作。全区配备“二五”普法宣讲员23175名,并对其进行层层培训,分级管理。地区普法办每年在地区政法干校举办1期~2期普法骨干培训班。为解决读本教材缺乏问题,一面向省司法厅订购,一面自己编印,印发宣传小册2万多份。南城、临川、崇仁、广昌等县都编印普法教材。
   为抓好依法治理,地区实施“五个一”(一乡镇、一厂、一村、一店、一校)试点。试点之一的临川华溪乡推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思路,对乡统筹费、村提留费的收取使用、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10个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依法治理,并出台《农村基层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被确认为全区依法治理的样板而被选派参加全国普法规划经验交流会。地区行署在抓好省试点——临川和南丰两县的同时,着重抓好抚州市试点工作,把华东最大的布匹专业市场——抚州市五皇殿列为依法治理市场的样板,狠抓“法纪教育,文明经商,搞活市场”三配套制度,使该市场营业额连年上升,被评为全国文明集贸市场。全区“二五”普法工作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
   领导干部普法 主要是实施学法制度化。全区各级领导机关普遍建立“月学法日”制度,在学法日中请专家学者授课。1994年地委两次请省普法办专家给六套班子成员上辅导课。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普法,累计地、县(市)、乡(镇)三级领导作法制报告600多场次。
   执法人员普法 对于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学习,各执法主管部门均落实学法内容,建立严格的普法学习制度,把学法情况纳入执法人员的目标管理内容,同时抓好专业法的普及宣传。地区税务局确定每年4月为“税法宣传月”,组织有奖知识竞赛,安排宣传队上街头广为宣传,1993年组织12940个法人代表、财会人员、个体户参加税收征管法知识竞赛,推动税法大普及。地区交警支队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广大交警和驾驶员的必修课,并与抚州电视台联合制作《交通安全透视》专题片在电视台放映,提高条例普及率。全区工商部门以“3·15”世界消费日为契机,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街设点开展法律咨询,接受群众投诉,提高广大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青少年普法 在校学生主要是开设法制课进行,并在全区推广抚州市由政法部门与各学校挂钩,包片负责,包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干警的做法,实行课堂、家庭和社会并举施教,效果显著。对社会待业青年,尤其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相关部门从法制教育入手,悉心帮教。南丰县1994年举办8期轻微违法青少年法制学习班,帮助150名受教育者改掉恶习。金溪县创办“育新学校”,既上文化知识课,又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挽救一批失足青少年。
   城镇居民和农民普法 对居民和农民采取3种形式进行普法:把普法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教育(简称“社教”)有机结合。5年中,全区抽调社教干部1.5万名,走村串户,送法上门,使全区上百万城乡村(居)民受到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把普法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全区将普法纳入“综合治理”内容,作为一票否决中的重要项目,组织群众学习《综合治理条例》和刑事法律法规。把普法与农村“奔小康”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学习农业法、公司法,使他们用法律规范各项经济活动,推行“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加速农村奔小康步伐。广昌县甘竹镇罗家村“普法起家,经济搭台、法律唱戏”,利用“三校”(镇党校、村农民夜校和村小学),“三室”(阅览室、电视室、娱乐室)进行普法,采取“三包”(村委包自然村、村干部包所在村,各小组骨干包户),“三以”(以图释法,以案释法,以讲故事普法)形式,为广大群众宣讲法律,并上门为老、残人员和外出打工人员补课,使全体村民学法用法蔚然成风。
   5年中,全区共出动宣传车312辆,巡回宣传3187次,广播站播放法制宣传稿件9454篇,出法制宣传栏、墙报44359期,放映法制电影、录像1900场次,召开法制报告会1117场,自编法制文艺节目87个,演出264场,组织法律知识竞赛24次。全区235万名普法对象,县(团)以上干部818人,完成规定所学内容100%,其他干部61828人,完成率98%;工人225825人,完成率94.5%;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339778人,完成率88%;农民1185136人,完成率85%;大、中、小学校全部按教学大纲要求开设法制课。
   (三)“三五”普法 1996年—2000年为“三五”普法期。总体目标:高举依法治理旗帜,努力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85%以上的乡(镇)村、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走上依法治理轨道,80%以上的县(市)和部门实行依法治理。普法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普法内容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宪法基本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学以致用,把普法教育落实到依法治理实践中。县(团)级以上干部重点掌握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条例及相关法律;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运用与本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学习其他有关法律,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方法是以面授为主和开展多种形式进行。步骤仍为“一年准备,三年实施、一年巩固验收”。法制宣传员配备(数量)、培训、管理等与“二五”普法同。
   全区订购“三五”普法重点教材2.5万余套、5万余册,做到宣传员人手一册,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乡镇企业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复议条例、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普及。针对新形势、新情况,着力于加大依法治理、舆论宣传和组织领导三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抓好“五个转变”,即:从单纯法律常识宣传普及向法律知识系统化转变;从单纯提高人们法律知识水平向增强公民整体法律素质转变;从安排学法为重点,向普法并重、普治并举转变;从工作主观性、随意性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从单纯依法行政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事务转变。
   1996年11月,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变更为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级格与“一五”“二五”普法同,各级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一直延续正常运作。是年底,临川市根据“三五”普法新特点,率先在全省制定出《临川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暂行规定》,并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用法规形式对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任务、责任、奖惩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全市普法工作有法律和制度保障,这一做法在全省推广。
   “三五”普法针对不同普法对象,抓住重点、形式多样地进行: 领导干部普法 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普遍坚持党委中心学习组月学法日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参加法制轮训班制度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等。1998年4月地委、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意见》,使全区领导干部学法有章可循。为科以上干部配发笔记本,确保学法的落实。同年11月全区万名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优良。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安排学习内容。除学习“三五”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学习与本部门专业对口的法律知识。在学习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全区自上而下举办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班,仅乐安县就有1000余执法人员参加结业考试。工商部门采取“一月五题”“每季一查”“半年一考”“全年总评”的方法增强普法效果。1998年7月临川市开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宣传月活动,市委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宣传队上街设点巡回宣传,出动宣传车54辆次,散发宣传材料3000余份,整顿卷烟违法销售点5处。广昌县开展公路法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宣传活动,为昌厦公路征地拆迁和第一阶段顺利施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企业管理人员普法 采取集中脱产轮训进行普法学习,学习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学后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聘请法律顾问,成立法律顾问室870多家。
   青少年普法 在校学生以课堂教育为主,辅之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普法。全区各学校普遍聘请政法干部为校外法制校长。各学校除落实每周1节法制课外,积极开辟第二课堂,举办和组织法制教育专场报告会、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主题班会和团队活动等,让学生在活跃的气氛中学到法律知识。对于社会青少年尤其是有劣迹的,则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落实帮教措施。金溪县育新学校自创办后,成功教育转化732名有轻微违法的青少年。崇仁县二中建立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基地。
   城镇居民和农民普法 利用广播、有线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开辟专题节目和专栏,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同时组织法制文艺演出。1997年10月由地区司法局、地委宣传部、综治委、文化局联办,由专业剧团编排的法制文艺晚会“卫士之光”,在全区各县(市)巡回演出,观众达10余万人次。2000年全区组织干部群众观看“司法之光”法制文艺演出。还组织法律知识考试(1999年11月组织全区公民参加全省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律咨询、法律图片、墙报、电影、录像、送法下乡、法制标语等多种形式,让广大村(居)民接受法制教育。5年中,全区共张贴法制宣传标语5万余张,散发宣传品达10万多份,出动宣传车上千次,解答法律咨询上万人次。
   2000年6月,全省“三五”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在临川市举行,临川市成为全省第一个通过“三五”普法验收的县(市),并为全省普法验收工作提供有益经验。同年11月,抚州市“三五”普法验收合格。5年中,全区220万普法对象的普及面达90%,其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及率100%。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较为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全区所辖205个乡(镇)稳步推进依法治乡、村工作,民主自治成为农村基层的主要管理手段。
   (四)“四五”普法 2001年—2005年为“四五”普法期。全市380多万公民,普法教育面达到96%以上,其中县处级和执法(司法)人员普法教育面达到10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面达到98%以上,在校学生分层次较为系统地接受法律知识教育。临川区第三次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区)”称号;临川区孝桥镇孝桥村、东乡县圩上桥镇魏家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崇仁县普法办熊午霞等3人被评为全国“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广昌县民政局等被评为本行业“四五”普法全国先进集体。
   “12·4”法制宣传日 2002年12月4日,市普法办统一安排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政法机关及东华理工学院等23个单位在迅东广场、赣东宾馆门口、电信大楼门前展开法律咨询活动,共出动法制宣传车3辆,制作挂图、展板、宣传画300余幅,悬挂过街条幅2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4万多份,法律书籍2600本,直接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此后,每年的12月4日,全市都通过不同方式和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领导干部普法 在全省率先实行年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普法合格证制度,考试成绩载入学法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每月学法日制度和学法笔记制度。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课程。“四五”普法期间,全市组织大型法律知识考试4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共4万多人次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其中组织1次由3219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参加的法律知识考试。
   青少年普法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普遍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直接把法制教育融入到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全过程。
   (五)“五五”普法 2006年—2010年为“五五”普法期。建立普法门户网站1个,建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幕14块,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纸等媒体开通普法专栏或专题27个,建立百米普法宣传长廊13处,建立30米的普法宣传长廊150处,建立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广告牌4400多块。先后制定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以及依法行政和法治化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3人分获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称号,2人获得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1个单位获得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称号;临川区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抚州市普法办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普法办”;4个村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律“六进” 2007年启动法律“六进”(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
  至2010年,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六进”活动3800多场次,印发各种宣传资料50多万份;举办各种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900余期,培训人数近5万人次;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64支1200多人。
   法律“诊所” 参照社区医疗卫生诊所的做法,通过整合公检法司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多方力量和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根据群众对法律服务的不同需求,成立预防科(普法教育)、中医科(人民调解)、内科(法律服务)、外科(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援助科(法律援助)、专家会诊(三调联动)等多个科室,分科室接诊,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直接送到群众家门口,把矛盾纠纷直接化解在群众家门口,把涉法涉诉问题直接解决在群众家门口,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仅临川区“法律诊所”开诊两年,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万多人次,上门“出诊”2000多次,结对“义诊”100多次,提供法律援助750人次,调处矛盾纠纷10594起。
   抚州普法网 2008年11月20日,抚州普法网开通。至2011年12月,普法网累计发布信息3900余条,解答群众咨询投诉35件。
   法制大篷车 资溪县针对村民居住分散,自然村散落在大山之中的县情,以“法制大篷车”为载体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向广大农民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搞好法律服务,进行法律援助,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法治故事大赛 2009年8月5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联、市普法办联合举办“移动杯”全市法治故事讲演大赛决赛,并推荐获奖选手参加全省首届法治故事大赛。在全省法治故事大赛法治故事创作评选中,抚州选手获创作一等奖1件,二等奖1件,优秀奖1件。在全省法治故事大赛法治故事讲演比赛中,抚州选手获奖4件。
   村两委承诺约定“两书”制 临川区孝桥镇孝桥村是首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村两委向村民立下“履行职责承诺书”,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权利义务约定书”,让村官与村民这种领导、被领导两个角色各自向对方许诺,既打造民主监督的平台也架设沟通信任的桥梁,由此体现出普治结合的民主性、互动性、村官“管”村民,村民“管”村官的合理合法性,从而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两委”干部依法治村的自觉性。
   法律进“高墙” “五五”普法期间,每年都组织法制宣传员、律师、法律援助等人员,到饶州、景德镇等关押抚州籍服刑人员较多的监狱,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高墙”帮教活动,延伸普法宣传的触角,实现在押服刑人员到其回归社会的“无缝对接”,深得监狱和服刑人员欢迎和好评。
   领导干部普法 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任前考法、在领导干部参训中设置法制课程、组织普法考试考核等措施。“五五”普法期间,全市举办各个层级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2100多场次,近8万人次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2万余人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公务员普法 重点围绕宣传普及公务员岗位职能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增加公务员知识更新课程的法制内容、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培训增设法律课、举办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组织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措施,培训公务员10余万人次。
   青少年普法 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法部门相结合,建立高校校园“110”,配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小手牵大手、父母同学法”等普法教育实践活动。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 通过现代网络教育、脱产培训、专题讲座、巡回宣讲、考试考核等措施,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
   农民群众普法 结合农村特点和农民群众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普法教育活动,提高他们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能力。
   (六)“六五”普法启动 2011年是“六五”普法启动实施之年,市委、市政府分别批转和印发《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抚州市“十二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召开全市“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各县(区)都制定出台“六五”普法规划和“十二五”计划期间依法治理规划,召开“六五”普法实施动员大会。
   (七)依法治理 1998年8月,地区法制宣教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地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之后,抚州地委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决定》。11月,地委、行署制定《抚州地区1998—2005年依法治理规划》,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章立制,制定与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区域性文件,确保全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抓好《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的实施工作,使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力度,维护法制权威等;围绕“以基层为基础,以行业为支柱,以地方为主体”三大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随后,全区各县(市)均出台当地《1998—2005年依法治理规划》。全区总体步骤:1998年为准备阶段,1999年至2004年为实施阶段,2005年考核验收。
   1999年全区在省委、省人大《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和《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实施一周年之际,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车40辆次,张贴标语5000万张,散发宣传品6万余份,使依法治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组织机关干部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书籍送到农民手中。同年10月26日,在崇仁县召开全区普法依法治理40个示范点经验交流会,并进行授牌仪式。
   至2000年底,全市共确立260个示范点,并按要求落实“四有四上墙”,“四有”即有机构,有规划、方案,有措施,有档案;“四上墙”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上墙,依法治省规划上墙,依法治理标准上墙,与本单位工作密切联系的主要法律法规上墙。
   全市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出台《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追究、赔偿制》《法律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农村绝大部分行政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事,着力推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事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健全和落实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以及村务公开制度。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001年—2005年,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全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办案及执法程序和范围公示制,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区)政府先后废止一批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的非规范性文件,仅市政府就对5年中下发的近4000份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2006年—2010年,结合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政务环境综合评议评价活动,以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部门(行业)法制建设,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得到较好落实;大力依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全市创建覆盖面达到74%,达到市级“和谐平安村”创建标准,其中有5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2个村被命名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同时积极探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全市有11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81%的社区达到市级“和谐平安社区”创建标准。法治社区建设逐步推开,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发展态势良好。
   2009年,各县(区)陆续启动法治县(区)创建工作,资溪县被授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二、宪法宣传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公布,专区和各县(市)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首先在干部中组织学习和讨论,机关每周六下午为讨论时间。各县(市)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将草案讨论作为一项重要议程。1980年新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区开展深入宣传。1987年、1989年,全区两度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1999年全区再开展宪法及其修正案宣传活动。2004年5月15日,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为契机,组织万人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启动仪式和游行活动,在全市上下营造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浓厚氛围。同年7月3日,全市3万名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宪法知识考试。
   三、法学专业教育培训 (一)地区政法干部学校 抚州地区政法干部学校于1986年3月创办,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地区司法局。学校位于临川钟岭乡,距市区5.5千米,校园面积21.5万平方米,可接纳学员200名。有教职员工27名,其中讲师2名,助讲11名。有以法律专业为主的各种教科书、参考资料2000多册。学校主要教学方式是开办中短期培训班。培训内容:宪法、刑法、刑诉、民诉等法律科目。培训对象为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学校创办后,围绕提高基层司法干警素质,促进地区法制建设和基层工作发展,开展对政法部门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主要业务的培训,对乡镇法庭审判人员、乡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工作人员、厂矿调解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对普法宣传员和党政机关干部、厂矿干部进行普法知识培训。至1997年底,共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37期,培训人员2024人。1998年9月,该校创办江西省司法学校抚州成人中专班,招收历、应届高、初中毕业生85人,学制2年,开设近20门法律课程。2000年6月底,该中专班全体学员结业。随即该校被撤销,全体教职工另行安排。
   (二)函、电大法律专业教育 华东政法学院抚州函授分站 1981年4月设立,是外省院校首次在抚州设立的成人法学教育机构。函授法律专业,三年学制专科,主要通过寄发教材和教学资料进行教学,辅之以面授。1986年抚州分站被评为华东政法学院函授工作先进集体。抚州分站设立14年,共招收学员59人,毕业59人,其中县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6人。1995年函授工作由省里收管。
   中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 为分散性业余大学函授专业,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其分部。教学由总校负责,1985年秋开始招生,以司法部门干部为主要招生对象,不脱产学习,时间3年(全脱产和半脱产班学习时间分别为2年、2年半),至1997年招生12届463人,2001年全部毕业,此后再无招生。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抚州辅导站 1989年9月设立,根据自学考试规定,法律专业考生必须经过律师函授机构的招生教学方能参加自学考试,学员教学资料由律师函授机构统一印发,报考也由该机构统一组织。必考科目14门,全部课程3年半考完。每届学员每年函授辅导和考试课程均有统一安排。命题则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至1997年,抚州站共招生206人,毕业112人。2002年有84名毕业,此后抚州辅导站自行解散。
   第三节 律师 民国18年(1929),域内成立第一个律师公会即江西临川律师公会,地址设于临川地方法院所在地,入会律师15人。随后逐渐增加,19年增至38人,34年增至51人。公会既是律师的社会团体,又是律师管理机构,26年《临川律师公会会则》规定公会5项任务:关于平民法律扶助之实施事项;关于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务之建议事项;关于会员品德砥砺及风纪之整顿事项;关于会员共同利益维护增进事项;关于本会会则所规定之其他事项。该公会专门规定律师会员职务及收受各项业务酬金标准和最高限额。律师职务5项:为原告办理诉讼事件之职务;为被告办理诉讼事件之职务;代理法律行为;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之文件;代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件。
   民国律师属自由职业者,其所设律师事务所,多为个人经营或数人合伙经营,律师事务所名称多冠以律师个人姓名,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所得酬金归律师个人所有。收受酬金按两种方式,由当事人自择,以契约定之。一种是按单项业务分收酬金,包括讨论案情、到法院抄阅文件、接见监禁人、节录文稿、撰拟函件、出具意见书、民事出庭、刑事出庭、撰写书状、调查证据、办理民事执行事件等,都分别收取酬金;另一种是按某一案件收总酬金。办理非诉讼事务,按办理民事案件收总酬金,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宜及各级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不得收酬。其时,律师多为有产者服务,有的还与法官和地方官僚相勾结,包揽诉讼,敲诈钱财。但也有仗义疏财,为民办事的善义律师。著名的黎川律师黄肇良(扩民)在资福私人出资创办竞强小学,附设幼稚班。南城籍著名律师潘震亚,民国17年(1928)后在上海教授法律兼做律师,多次营救被捕的中共党员和进步人士,被称为“红色律师”。
   民国30年(1941)后,按国民政府司法部《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大纲》规定,平民无资力负担律师酬金者,请求法律扶助,承办律师不得收受酬金。临川律师公会订有《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但由于战事频仍,该细则施行区域有限,只在少数地方施行,有的还须取得保甲长证明书方可受理,故一般平民能获得上述无偿辩护和法律扶助者甚少。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崭新的人民律师制度,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50年代至70年代末,律师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代管。80年代后,律师工作成为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一、律师管理 1980年开始,域内各县(市)陆续建立法律顾问处,但仅有少量律师人员,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1984年11月,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律师机构进行7项改革:实行承包责任制,个人向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向县(市)司法局承包,年终由地、县(市)司法局组织评比检查;积极发展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协助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室,发展培养一批律师工作助理员;建立乡、镇律师接待站,聘请律师代书员;各县(市)法律顾问处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经费独立,其所收费用除按规定上缴外,留用部分用于业务建设和集体福利,不得挥霍浪费、挪作他用;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原则,法律顾问处无论是差额补助还是自收自支,一律按实际收费数提取6%的奖金,其受奖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机关人员的其他奖金;凡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徇私舞弊,严重违法违纪的,不得提取和评奖,凡个人辩护失准2件以上,不得参加全区年终评比。此后,域内律师人员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办案数量大增。
   1985年1月,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成立,归地区司法局直接领导。1990年8月,全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更名后,其机构性质、设立原则、隶属关系、主要任务不变。地区律师事务所、抚州市律师事务所、临川县律师事务所、南丰县律师事务所列为省司法厅改革试点单位,在1年至3年内,推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实行多劳多得,打破律师“吃大锅饭”现象。实行主任选举制,任期3年,连选连任。其他各县律师事务所也积极进行律师改革。
   1993年,地区司法局对律师工作又进行3项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发展律师队伍;打破现行律师机构和组织单一模式,加快发展“两不”(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四自”(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律师组织,有条件的县(市)可增加1个“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同时对现有国办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走逐步与财政脱钩,自我发展的道路。1994年6月18日,域内第一个“两不”自律性律师事务所——赣东律师事务所成立,归地区司法局领导,委托抚州地区政法干校代管。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后,依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机构之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997年4月,全区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三松律师事务所成立,由3名律师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年底全区有14家国资所、1个合伙所。1998年至2000年,先后有合伙制的利群律师事务所、衡业律师事务所、论研律师事务所、民鉴律师事务所成立。2000年9月,地区司法局下发《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对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随后,地区赣东律师事务所完成脱钩改制,成为合伙所。到2000年底,全市19个律师事务所中,国资所13个,合伙所6个。
   2001年—2002年,先后有合伙制的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江西春宇律师事务所、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江西络绎律师事务所、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成立。2002年6月,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江西赣抚律师事务所、江西博法律师事务所由于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先后全部辞职,不能开展工作而歇业。2003年5月,江西全峰律师事务所因只有1个执业律师未能通过年检而歇业。
   2005年,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都聘请2名以上执业监督员,向社会作出诚信执业的承诺,在醒目处公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及本单位投诉电话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2006年,经律师事务所自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审查、评定,三松所被评为AAA级律师事务所,另有6个所被评定为AA级律师事务所,3个所被评为A级律师事务所。2009年6月,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改制,成为域内第一个个人律师事务所。同年9月,第二个个人律师事务所——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成立。
   2008年3月—5月,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项检查,主要内容有受案登记、收费情况、财务管理、案卷归档。及时下发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和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同年,江西络绎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依法注销;江西兴赣律师事务所因只有1个执业律师未能通过年检而歇业。2009年,市司法局制订《关于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市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每一名执业律师建立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同年,江西春宇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依法注销。2010年,合伙制江西赣元律师事务所成立。2011年,江西小兵律师事务所、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成立。年底,全市有23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8个(汝河所、金雄所、平诚所、黄洲桥所、华乐所、维尔正所、诚浩所、宏泰所)、合伙所11个(三松所、利群所、衡业所、赣东所、论研所、民鉴所、澍正所、抚仁所、正石所、丰茂所、赣元所)、个人所4个(斯正所、周庆武所、小兵所、友创所),律师机构由以国资所为主过渡到国资所与合伙所并重再到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共存,律师机构组织形式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律师资格、律师执照 1980年开始,域内司法机关分期分批进行律师资格批报工作。首先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由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进行全面审查、鉴定,然后报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审和专业知识考核,同时征求人事部门意见,再报地区司法局审核,最后由省司法厅审批,并报司法部备案。申请人必须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业知识考核主要考法律专业知识,1981年至1983年主要采取调查访问、座谈讨论的方法,从学历、法律知识水平、从事司法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律师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查,并作出考查结论。1984年江西省组织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依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考试成绩合格,须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实践,方可办理法律事务。专业人员实习半年,兼职人员实习1年,经考核符合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而不能脱离本职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经考核和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省司法厅审批后,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考核和通过律师资格统考,省司法厅审批后,取得律师资格,可受聘担任特邀律师。
   1989年起,按照《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执照分离,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从事律师业务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可申请领取律师(特邀)工作证,并规定每年注册1次。具备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司法部门授予律师资格;拥护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品行良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的,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2000年底,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取消特邀律师;在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的人员,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全市有3名特邀律师、6名兼职律师停止执业。
   2002年,举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以后每年举行1次。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报名,户籍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历放宽为专科,广昌县、乐安县属放宽地方。2008年,学历放宽扩大到中部省份扶贫开发重点县,资溪县、宜黄县、南丰县、黎川县属放宽地方。
   法律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
   2002年至2011年经过10次司法考试,抚州市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63人,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人,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46人(其中异地报名转入41人)。到2011年底,抚州市累计有602人取得律师资格。
   (二)律师奖惩 1980年开始,省、地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律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律师纪律的律师作出严肃处理。1988年,抚州市有1人被评为“江西省十佳律师”,有2人被评为全省先进律师。1993年7月成立抚州地区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1994年,南城县1名律师因违反司法部《律师十要十不要》规定,被地区司法局惩戒委员会给予停业1年的处分。2002年,有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4年,利群律师事务所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个人;有2名律师因私自收费、携带在押被告人亲属会见,分别受到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2005年,有1名律师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8年,有1名律师因违规会见在押被告人,受到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三松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有4名律师被评为全省优秀律师。2008年、2011年各有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2011年,有6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信访工作优秀律师。
   (三)收费管理 1956年8月,域内律师执行《江西省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实行收费自给,不足部分从司法业务费中调剂开支,并由财政差额补助。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法律顾问处采取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即年初根据上年度的收支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当年收支预算,除在编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然由国家负担外,其余开支均列入支出预算,从收入中列支,年终实际收入超过核定的当年支出预算部分,70%留给单位(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50%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30%上缴(其中5%缴县、市财政,10%上缴县市司法局,10%上缴地区司法局,5%上缴省司法厅)。提成留用的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添置办公用具、图书资料、交通工具和人才开发等,不能用于发放奖金。
   1987年2月起,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酬金的规定》,域内兼职律师可办案,收费由法律顾问处统一办理,不得自行办理业务和私自收费。法律顾问处将所收费用按一定比例(刑事辩护、不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按40%~60%;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30%~50%;常年法律顾问固定费用不超过20%;无固定费用的按前两款办法支付),定期付给兼职律师所在单位,该单位再按所收酬金的50%,定期付给兼职律师个人。兼职律师全年所得报酬,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从1990年起,各县(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费直接上交省司法厅,不通过地区司法局转交,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经费管理形式,按超收部分的5%上交,未如数上交业务收费的当年不予执业律师注册。省司法厅根据各地上交业务收费的情况,返回部分经费给律师事务所用于发展律师事业。6种情况律师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其他特殊情况需减免收费的。
   1997年始按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范围包括: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是年,抚州地区司法局制发《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1981年—2000年,全区律师业务收费共计860余万元。业务开支800余万元。
   2003年,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收取年检注册费,律师事务所、律师只需向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同年6月,省司法厅与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联合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细化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01年—2011年,全市律师业务收费共计4104万元。
   (四)律师协会 1993年11月5日,抚州地区律师协会成立,同日召开全区第一次律师大会,选举产生抚州地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区律师协会会员89人。抚州地区律师协会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受地区司法局指导。协会成立后,律师工作管理由单一行政管理进入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新阶段。1997年,全区律师协会会员105人。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地区律师协会更名抚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98人。2010年11月5日,抚州市召开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有会员106人。
   《江西省抚州地区律师协会章程》共15条,对该会的宗旨、隶属关系、任务、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作具体规定。其具体职责是: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组织会员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指导团体会员工作,增进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宣传法律制度,为会员提供资料和信息;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省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交办的有关任务。
   律师协会会员,有交纳会费义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全区各县(市)律师事务所从1991年开始,按业务总收入的2%上交会费。收缴会费与一年一次的律师注册同步进行,凡未交清会费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准注册。收缴会费由地区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律师协会。
   倡导律师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撰写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2001至2011年,全市律师在《民主与法制》《中国律师》《江西律师》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40多篇。多次组织律师参与中国律师论坛、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华东地区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华东律师论坛,共提交论文20余篇,其中获奖近10篇。衡业所陈青平律师撰写的《罪行法定原则与新形势下贪污犯罪的几个问题》获2007年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一等奖;2008年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江西只有7篇论文入选,抚州有2篇人选并获优秀论文奖;衡业律师事务所廖志华律师与他人合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与范本大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0年、2011年组织律师参加首届、第二届全省律师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律师论坛,提交论文12篇,其中3篇获优秀论文奖。
   组织律师参加竞赛。2000年12月,组织律师参加江西省第一届律师辩论大赛,陈青平获得“优秀辩手”称号。2004年上半年,挑选4名律师参加“全省首届律师执业规范网络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并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参加“全国首届律师执业规范网络知识竞赛”,得到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赞扬。下半年,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抚州市首届诉辩对抗大赛”,有20名律师参加比赛,其中6名律师获得“优秀辩手”称号,并代表抚州市参加“江西省首届诉辩对抗大赛”。2008年,挑选1名律师代表抚州市参加“江西省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2009年,指派1名律师参加“全国青少年学法用法知识大赛”。2011年10月,组织3名律师参加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举办的“江西省第三届诉辩对抗赛”,取得司法代表队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获“团体一等奖”;衡业律师事务所饶伟斌律师取得司法代表队个人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荣获“最佳论辩奖”称号;利群律师事务所罗明华律师、三松律师事务所余志健律师分别取得司法代表队个人总分第七、八名的好成绩,荣获“优秀论辩奖”称号。
   (五)律师培训 地区律师协会成立后,每年组织律师开展各项活动。2000年,协会举办培训班,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撰写学术论文。2002年始,市律师协会组织或选派律师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培训学习,有2名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组织的新合同法培训班,1名律师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房地产知识讲座,1名律师参加中国、加拿大刑事司法改革与辩护项目技能培训班。
   二、律师业务 (一)法律顾问 20世纪全区律师机构建立后,法律顾问业务逐步开展。1983年有2家顾问单位,乐安县法律顾问处受县日用杂品公司之聘、抚州市法律顾问处受市房产公司之聘,担任法律顾问。1984年省司法厅下发《关于积极为“两户一体”提供法律帮助的通知》,全区法律顾问单位增加到20个(户)。是年,抚州市孝桥乡养鸡专业户肖春贵因买市饲料公司饲料喂鸡,引起鸡的死亡和生长缓慢,聘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进行诉讼调解,经过调查发现市饲料公司供应的饲料食盐量偏高,质量不符标准,是造成鸡死亡的原因之一。通过协商,市饲料公司补偿肖春贵损失750元。1985年全区法律顾问处担任地、县(市)属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或临时法律顾问,同时做好农村“两户一体”和乡镇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约,为发展经济服务。律师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履行6项职责:进行经济法制教育,帮助企事业领导、管理人员和职工提高法制观念,依法治厂和管理;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项目的谈判;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参与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1987年9月省司法厅《关于积极为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下达后,全区法律顾问业务有很大拓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接受咨询、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为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行政措施或发布决议和命令,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参与起草、修改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件;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参与处理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洽商、谈判;参与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临川县法律顾问处被聘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们根据每年县外销烟花纠纷多等情况,通过调查,找出原因,及时提出整顿方案,县政府据此作出整顿烟花生产、经营的规定,当年就见成效。1989年,全区12个县(市)政府和72个乡(镇)政府均聘请法律顾问。是年底,全区法律顾问律师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共提供书面咨询26份,草拟规章31件,参与调解纠纷24起。地区行署下文要求把法律顾问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自此法律顾问成为律师业务的重点之一。
   1990年后,律师业务全面、平衡发展,法律顾问为全区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发展。2002年起,市和各县(区)成立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团,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洽谈会,每1个律师至少为当地1个单位、为1个引进企业做好法律顾问。衡业律师事务所、澍正律师事务所先后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市政府重大事项法律论证,为抚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防范招商引资法律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2006年,市政府法律顾问、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浙江临海公司起诉抚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抚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大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案。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行政划拨土地的转让需经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后方能生效。后在受案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挽回经济损失约1.3亿元。
   2010年6月,抚州市遭受严重洪水灾害,为解决唱凯堤、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问题,市政府拟以市投资公司名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4亿元。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就项目贷款有关政策、项目贷款涉及的有关收益及收益权归属、贷款项目资料、项目贷款抵押土地、融资主体和建设主体等内容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项目贷款最终得以落实,保证唱凯堤、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3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2625家。
   (二)刑事辩护 1956年,抚州市和南城县两个法律顾问处,共为被告出庭辩护3件。后因机构撤销而停止刑事辩护业务。1978年始,域内法院开展公开审判试点工作,聘请辩护律师到庭辩护。是年8月14日,抚州市法院在抚州市文化礼堂进行公审,由市法院院长任审判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出庭公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公开审判马计如拟写、投送反革命信件的现行反革命案。1980年域内只有临川县、南城县、抚州市法院和地区中级法院各有1人从事律师工作,其他县无律师。同年全面恢复律师机构,域内律师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集体讨论案件确定辩护内容,其重点是:受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能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等,通过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其不符合法律的意见和要求不予迁就。
   1988年开始实施《江西省律师刑事辩护细则(试行)》。1996年5月,抚州地区司法局成立地区刑事辩护指导小组,加强对重大、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
   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为刑事辩护拓展新的领域——律师提前介入。此后域内律师认真学习关于律师提前介入的具体规定,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产生良好声誉。是年8月27日晚,临川市莲源乡村民金海泉与金国华发生争执引起打架。9月15日,金国华突然死亡,莲源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金海泉三兄弟刑事拘留。在律师建议下,市公安局委托江西医学院法医专家对金国华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因急症死亡。为此,公安机关将金海家三兄弟无罪释放。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避免一起冤案发生。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律师“会见难”成了突出且普遍问题。市司法局、市律协对此非常重视,多次与公、检、法协调、交涉,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帮助律师解决“会见难”问题。2004年,就看守所工作和律师会见问题,专门与市公安局进行座谈,增进相互了解,在律师会见问题上取得进展。在公、检、法、司刑事执法联席会上,将律师“会见难”作为一个专门议题提出,取得不少共识。2009年,市司法局成立抚州市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督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包含抚州市刑事辩护指导小组的职责,抚州市刑事辩护指导小组自动撤销。
   1980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承办刑事辩护及代理案件15816件。
   (三)民事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包括婚姻、家庭、抚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土地、房产、宅基地、租赁、典当、买卖、借贷及加工订货、包工承揽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业务量大,案件多样化、复杂化。
   1981年经济合同法和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其他经济、民事法律相继颁布,此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日渐增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案件的业务范围也增添许多新内容,除原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各类纠纷外,还出现农村承包户之间因水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引起的纠纷;企业租赁、经营承包和横向经济联合经营,股份制、股份转让、企业破产、债券、股票等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1998年后,律师业务拓展到金融、房地产、证券等领域,全区律师积极为“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980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承办代理民商事案件39547件。
   (四)非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是1980年后开始办理的一项新兴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而逐渐发展,该项业务范围日益广泛。非诉讼事件(或称非诉讼事务)包括已经发生权益争议或纠纷,但不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而在诉讼外解决的法律事务,以及不存在争议,但为了确定某种法律关系或实现民事权利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起草或审查修改合同、资信调查、信托、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代办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纳税、清算、见证、可行性论证、仲裁活动、房屋买卖合同等。
   1987年7月,抚州棉纺织厂与上海海关吴淞分关发生关税纠纷,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参与调解,提供法律意见,最终被吴淞分关采纳,为抚州棉纺织厂挽回经济损失44万余元。1992年,东乡县律师事务所为县政府担任非诉讼代理业务,在整体规划上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参谋,几次随县政府领导赴海南,为该县在海南投资办企业出谋划策,从征地筹集到生产,每个环节律师都参与,周密调查,严格论证,使该县在海南投资2000万元办企业获得成功。
   1981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23055件。
   (五)涉外律师事务 涉外律师事务是改革开放后一项新的律师业务。1980年至90年代前期,抚州地区该项业务极少。1998年后,涉外案件有所增加,涉外律师事务渐增。至2011年,抚州市律师累计承办涉外案件164件。
   (六)其他律师事务 20世纪50至60年代,域内一度只设两个法律顾问处,主要业务是解答群众的法律询问和代写法律文书,累计解答法律问题138件,代写法律文书63件,接待来访群众260余人。
   1980年后,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成为律师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律师对来访群众所提问题一般是依据法律、政策给予准确回答,并结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要求合理合法,特别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律师在弄清事实后给予积极支持,指明解决途径,提供法律帮助,需要代写文书的给予代写;需要向法院申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律师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一般民事纠纷,律师劝其息讼,在诉讼外进行调解和解;对所提要求明显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则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说服教育等。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律师业务开拓新领域。域内律师积极参与代理行政诉讼业务,1990年,办理行政诉讼案29件,此后逐渐增加;1991年至1997年,共代理行政诉讼案件202件;2000年,共承办行政诉讼案件494件。
   1998年开始,域内律师积极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5件,1999年办理124件,2000年办理136件。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新世纪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始,全市律师由参与当地党委、政府信访接待工作,逐步延伸到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律师事务所接待信访当事人。律师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向信访人解释信访事项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引导信访人合理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人息诉罢访工作。市委政法委每次组织“六长”(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信访局六部门负责人)赴县(区)联合巡回接访,各地律师主动跟进,踊跃参与,积极工作。2009年,市和各县(区)均成立“信访工作律师法律服务志愿团”,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主动服务现代农业。临川区、南丰县、广昌县是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三地律师和部分市直律师主动与三县(区)农工部、农业局等有关单位联系,了解现代农业示范区建立和进展情况,针对项目特点,优化服务方式,研究建立为农业示范区提供法律服务长效机制。
  第四节 公证 抚州区域长期存在私证习惯。在民间交往中,遇有买卖土地或房屋、分家借贷、收养等涉及个人权利义务之事,当事人往往请族长或当地较有声望的公正人士出面作中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作为凭证。个人作见证,效力有限,因而难以确保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正式建立公证制度。32年3月公证法颁布实施。域内29年有黎川地方法院、30年有临川地方法院、33年有金溪地方法院、36年有南城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公证工作由法院办理。公证处设立初期,公证人由法院推事兼任。民国公证法颁布后,按规定公证人由考试合格或曾任法院审判官、律师、书记员或法律专科毕业人员担任。域内临川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的当年有公证员4人,均由法院推事兼任。34年起,该法院首先设专任公证员1人、佐理员1人、录事1人、公役1人。
   民国时期的公证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在法律上有公证文书的效力。当事人依法向当地地方法院请求公证人制作公证书,并依《公证费用规则》缴纳一定公证费。公证的目的是保障合法权益,防杜纷争。公证范围包括: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合伙或其他关于债务的契约行为;关于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质权、典权、其他有关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关于婚姻认领、收养或其他涉及亲属关系的行为;关于遗产处分的行为;关于票据的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船舶全部或部分运送契约、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务的行为;关于其他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域内有临川地方法院、黎川地方法院于民国20年至30年(1931—1941)间开办不动产登记。34年起,全国每年举行一次办证竞赛。竞赛标准分为上、中、下3等(在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600件以上,乙等法院办理400件以上者为上等;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400件以上,乙等法院办理200件以上者为中等;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不及200件,乙等法院办理不及100件者为下等)。其中成绩特殊者记大功,列上等者记功,下等者视其情节,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参赛对象为各地方法院院长及承办公证事务人员。第一次竞赛,江西有临川、黎川、金溪等15个地方法院参赛,临川地方法院办证最多,计91件;第二次竞赛,江西在第一次参赛基础上增加2个参赛单位,共17个,办证最多的仍为临川地方法院,计174件;第三次竞赛江西有21个地方法院参赛,新增南城等4县。其中,南昌地方法院办证最多,计2055件,列为上等。临川办理259件,未达竞赛标准不予计等。金溪、南城因故不予计等,黎川被列为下等。第四次竞赛结果未统计公布,《临川统计》记载临川地方法院该年办理公证421件。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公证业务缓慢发展。1980年后,各县(市)普遍恢复和建立公证处,公证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办证数量大幅上升,对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预防犯罪,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公证管理 (一)机构与人员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
   198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为办理公证的国家公证机关,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1984年11月起,抚州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公证处进行改革,内容包括: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个人岗位责任,年终由地、县(市)司法局组织检查评比,执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公证人员的奖金可高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同等奖金;聘请公证联络员协助办证;聘请技术顾问弥补公证人员的技术知识不足;改进办证方法和手续,贯彻便民原则。1985年5月,地区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和公证改革的实际情况,深入改革,补充规定:各县(市)公证处自1985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经费独立,其所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外,用于业务建设和集体福利,不得挥霍浪费,挪作他用;按照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公证人员按每季度实际收费数提取3%作为奖金,受奖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机关人员的其他奖金;对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办证原则进行徇私舞弊的,严重违法乱纪的,不得提取和评奖。个人办错证2件以上,不得参加全区年终评比。
   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国内公证事项。1995年4月,对全区的公证处进行年检。1996年10月,地区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1998年全区公证处在坚持“三不变”(即国家公证机关的性质不变,公证员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抓好公证处内部改革,建立竞争机制、主任负责制和公证人员岗位责任制,改变服务方式,将坐班办证与上门办证、现场办证、设点办证结合起来,对重大公证事项定期进行回访。是年5月,黎川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1999年3月,东乡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2000年5月,南丰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乐安县公证处开办涉台公证业务。
   2000年,全区公证处出台公证过错赔偿制、错案证责任追究制,并在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公证质量实行一票否决,严抓公证质量。是年,江西省司法厅组织检查公证质量,抚州地区受检案卷无一例错假公证。2002年,中国公证员协会下发《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司法部印发《公证赔偿基本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5月,司法部下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法管理办法》实施;3月14日,《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7月1日,《公证程序规则》施行。2008年,全市公证机构进行设置调整和重新冠名。2011年底,全市共有公证处13个,其中市级3个,县级10个;开办涉台业务的11个,开办涉外业务的5个;有公证人员67人,其中公证员38人,涉外公证员18人,辅助人员29人。
  (二)人员管理 公证员任免 1982年至1985年,任免事项审批机关、任职条件、审批程序不统一,省、地区都可审批。1986年10月和1987年6月,江西省司法厅先后下达《关于公证员职务任命的通知》和《关于报批公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证人员任免权限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证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助理公证员由地区司法局任免,由各级司法局逐级呈报。从1992年起公证员必须经过全国公证员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省司法厅任命。
   公证人员培训 1986年至1997年,全区共选派15人参加全国涉外、国内公证业务培训班学习,选派25人参加全省公证业务培训。2000年5月中旬,全区公证处主任赴山东青岛市公证处考察。8月地区公证处组织全区部分公证处主任赴四川省乐山市参观学习。2006年8月,抚州市公证协会组团参加省厅组织的公证岗位培训知识竞赛。2007年5月,全市公证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全省公证系统物权法培训班。2011年5月,市公证协会组织全市公证处主任赴云南昆明市公证处考察学习;同年9月,全市26名公证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定式公证书新格式培训班;10月,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科长赴德国考察。
   公证人员考试 1987年4月,全省待批公证员参加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报批,业务考试成绩成为考核任命公证员的必备条件。1989年司法部组织全国涉外公证员办证资格统一考试。1990年12月江西省举行第二次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除具备一般公证员条件外,考外语和涉外公证业务知识。1992年起公证员参加全国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得以任命。从1987年至2011年,抚州地区(市)59人参加全国、全省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有57人成为执业公证员。
   公证联络员 1986年后,公证机关聘请的联络、协助办理公证的人员被称为公证联络员。其职责是:为公证机关提供服务信息,联络公证事项,协助公证机关调查取证,代为送达公证文书,协助调解纠纷,宣传公证法规,但其不能直接办理公证。联络员对象为乡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干部,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离退休干部等。1987年后,在乡镇法律服务所中发展,担任公证联络员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公证处审查,报县(市)司法局批准,并发给聘请书。任期1年~2年,不称职的,由批准机关随时撤销聘书。到2011年,全市乡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人员协助办理公证3万多件。
   (三)收费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域内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收费。1954年10月,抚州市法院有公证费征收,其他各县办理公证未收费。公证费标准按公证事项总值金额的5%0征收。试行一段时间后,标准调低为1.5%0。1956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办理公证事项一律收费,并制定下发《江西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所收公证费统一上交省司法厅,并由省司法厅统一拨付有关公证的一切开支(包括专职公证人员的生活费用),余额由省司法厅上缴国库。是年,抚州市收费1447.88元。1981年,各县(市)公证处的收费按省司法厅1981年2月《公证收费暂行规定》执行。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公证收费暂不上缴财政,公证处的正常经费仍由地方财政部门照常拨付。公证收费的提留上缴比例和办法为:各县(市)公证处提留65%,上缴同级司法局20%,上缴地区司法局10%,上缴省司法厅5%。公证处收费的提留部分,除用于本单位公证业务开支外,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公证人员。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按税务总局规定,不征营业税。1989年4月,域内公证处根据省司法厅《公证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出具正式收据,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对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可减、免收公证费。1997年,抚州地区公证处按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到2011年底,抚州市公证处提供法律援助2915件。
   二、公证业务 (一)国内经济公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国内公证,其中大量为经济合同公证。域内以抚州市、南城县为公证重点,配有专职干部,其他各县兼办公证。抚州市工商业较多,业务量较大,平均每月有20件~30件。南城县工商业较少,工作量较小,平均每月不到10件。在南昌市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公私经济合同公证的示范效应下,全区仿效推行,公证业务有较大发展。据1956年临川、抚州、乐安、崇仁、金溪5县(市)统计,全年共办公私经济合同405件,其中,手工业间合同188件,公与私合同101件,公民之间合同31件,公与公之间合同39件,其他合同46件。
   1981年,域内公证制度刚恢复,经济公证业务不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后,将经济合同等列入公证业务范围,经济公证业务迅速发展。1985年6月,根据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公证、律师工作的报告》要求,较大的基建合同、贷款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和数额较大的工、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承包等经济合同均列入办理公证范围,扩大了证源。1986年9月,宜黄县凤凰山商店与江苏邳县土山供销社签订一份2000吨玉米购销合同,总价值88万元,双方持证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经公证人员审查和调查核实,确认土山供销社一无资金,二无货源,只是想用凤凰山商店的10万元定金做生意,纯属拐骗行为。公证处拒绝为他们办证,使凤凰山商店避免1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88万元的经济纠纷。1988年后,全区公证机关公证业务证源不断扩大。1989年开办征缴养路费合同公证。1990年开办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和农业承包公证业务。1991年为5项借款合同开办公证:担保和抵押借款合同;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农村专业户的借款合同;商品房借款合同;风险性借款合同;开户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需办理公证借款合同,按省司法厅和省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同时,还规定办理这些合同的收费标准。1992年为农业承包专业户、开发户、联合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和跨地区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联营等合同开办公证。1995年6月开办重大民商行为公证业务,包括企业招标兼并、拍卖、管理人员招聘;抵押贷款,有担保规定的借款合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证和转让、租赁、抵押;房屋的拆迁安置合同产权的分割、转移及确定;重大的工、林、牧、副、渔经营承包合同,技术协作合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有关经济行为;重大的联营购销及股份经营合同等。1996年3月,东乡县县城管理委员会为解决县城人力三轮车超出需求,造成县城的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繁这一难点问题,到县公证处请求法律帮助。公证员认为可办理营运权公开招标公证,以达到缩减数量,使营运者满意的效果。3月8日,该委员会发出人力三轮车营运权公开招标通知,规定允许80辆人力三轮车上路营运,统一编号、统一颜色。3月26日2名公证员参加招标大会,开始无人投标,后经公证员等对投标者进行有理有据的说明教育,投标者开始激烈竞标,最后叫价高的前80位投标者中标。经公证处审查和现场监督,认为整个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招标结果合法、有效,中标者在现场与县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合同。至1997年,国内经济事项公证已成为公证的重点业务,其业务范围已达几十项,具体包括购销合同,联营合同,拍卖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招标、投标、科技协作合同,供用电合同,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工商服务业、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合同,乡镇企业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企业租赁合同,汽车转让合同,法人(代表人)资格、法人委托书、公司章程、执行许可证明、提存等。1998年至2000年,对凡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域内公证机关均作为自己的服务领域。开办开奖公正、投标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政府采购招标、专利技术转让、省重点工程昌厦公路养护中心工程招投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等公证业务。
   1981年至1997年,全区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国内经济公证146997件;到2000年,全区公证机关累计办理各类经济公证177601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国内经济公证36511件。
   (二)国内民事公证 1981年恢复公证制度初期,域内民事公证事项包括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及房屋买卖、委托、赠与、转让等方面的公证。
   1982年4月后,域内民事公证的业务范围扩大到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和分割、收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等项。1983年增加协议书、声明书,副本与原件相符,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明等公证业务。1985年开辟抚养关系身份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房屋拆迁等新证源。1987年域内公证处把服务范围从城市拓展到农村,增辟农村房屋产权、五保户供养协议等公证业务,还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使农村的“五保户”能老有所养。广昌、临川等县政府专门就此发文作有关规定。自办理此类公证后,村干部对五保老人的生活更加关心。广昌县公证处总结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好处是:增强各级干部对五保户的责任感;增强农村群众对五保户扶养的义务感;增强五保户的安定感。1992年后,域内公证处改变公证观念,转变服务方式,变坐等办证为上门服务。崇仁县公证处利用农闲季节,主动上门,1992年至1997年为农村私房办理产权公证24000余件,解决历史遗留的大量房产问题,确定房产权,预防纠纷,深受农民欢迎。1998年后,域内公证机关对于无经济效益及批量公证有所减少,开拓婚前财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证据保全、证人证言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减轻农民负担的“三提五统、两工”协议公证等新业务。
   到2000年,全区公证机关累计办理国内民事公证176254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国内民事公证68026件。
   (三)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 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所进行的证明活动,该证明发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使用。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范围包括:收养、遗嘱、出生、死亡、生存、居住、学历、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继承权、未受刑事处分、声明书、营业证书、公司章程,其他法律文书、职称、法人资格、商标注册、贷款、担保其他经济合同,副本等与原本、中英文相符等公证。
   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抚州地区未办理过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1981年恢复公证制度后,南昌市公证处是江西省唯一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抚州地区对该项业务做好协助工作,介绍申请人到南昌市涉外公证处办理。1986年崇仁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415万美元开发利用3.8万亩红壤荒山,利用基地资源移民上山,受到世界银行官员称赞。该县被列为世界银行贷款第二期开发项目的试点县,有关涉外经济活动得到公证。
   1990年7月,抚州市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负责办理抚州地区涉外公证事项。1994年,南城、崇仁两县公证处获准办理本县范围内涉台公证业务。1995年6月台胞邹应保从台湾返回黎川定居,因无直系亲属且年老体弱,晚年生活无依靠,于是他与保姆全金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全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为申请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护其合法权益。1997年后,域内的涉外、涉台公证业务发展迅速,1998年共办理涉台公证200余件,涉外公证300余件,涉及1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9年共办理涉台、港、澳公证390件,涉外公证393件;2000年共办理涉台、港、澳公证296件,涉外公证616件,涉及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0年至1997年,域内公证处共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3136件;到2000年底,累计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5460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27450件。
  第五节 调解 调解活动源远流长,从封建社会到民国时期,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主要按传统习惯由民间调解或宗族调解,也有请官方调解。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法治与民治相结合的有效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在社会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调解 新中国成立之前,调解活动历史悠久,域内非诉讼调解形式有民间调解、宗族调解和官府调解(或乡治调解)。
   (一)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调解方式。民众当中有纠纷,往往请本乡本村亲友、长辈或邻里中为人正直、主持公道、素享众望者,进行说合调停,在“和”“让”的原则指导下,解决矛盾和纠葛,从而避免官吏、讼棍乘人之危,从中渔利。
   域内民间调解的原则,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解决办法,以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为依据。民间调解虽为自发,也未能摆脱封建法律、道德和宗法制度的束缚,以及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调解协议虽无法律效力,但除非明显不公,一般都能遵守执行,少有再诉诸官府者。
   (二)宗族调解 宗族调解是域内常见的调解方式,其遵循的规则即族规,主持调解的是族长。辈分高有权威的族长可独立行使裁决权,多数宗族则是采取由族长主持召集族内各房头面人物共议的办法。遇有纠纷或违反族规事件,经族长或各房长老公议,按照族规责罚。宗族调解与官府有密切关系,体现政权与族权的结合。
   (三)官府调解 抚州区域早在明代设有“申明亭”,清代设“息诉所”,均为官府调解场所。
   民国时期,官府调解有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地方法院调解。民国19年(1930)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民事调解条例。20年1月,域内各地方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凡民事诉讼事件及初级管辖民事事件,先经民事调解处调解,调解不成立,再向法院起诉。民事调解以推事为调解主任,两当事人各推举1人协同调解,调解成立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调解人不收受报酬。但依据《处理民事调解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法院同调解事件代当事人所垫之费用……命当事人分别缴款归垫”。这实际上为贪官污吏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使争讼者不敢问津。24年和29年,江西省省务会下发《江西省各县区民事调解委员会简则》和《江西省各县乡(镇)民调委员会简则》,规定各县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在乡(镇)长监督之下处理调解事务,调解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3人为常任委员,由乡(镇)长聘请本乡(镇)有法律知识之公正绅士充任,余2人为临时委员。调解委员会除办理民事事项外,还可办理轻微刑事调解,包括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欺诈背信罪、盗窃罪、毁弄破坏罪。法院受理之民事案件经调解后,须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销案,依民事诉讼法正在法院调解者不得同时调解。据37年《江西统计》载,域内受理民事调解案件168件(旧受2件,新受166件),终结160件(调解成立3件,不成立157件),未终结8件。
   二、人民调解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0年恢复和建立调解组织后,抚州区域调解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形成三级调解网络,起到调解纠纷、预防犯罪的作用,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000年后,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法,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壮大调解队伍,拓展调解领域,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00年到2011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近23万件,为维护抚州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一)调解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地人民法院民事庭管理。1954年3月开始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域内先后建立城市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团体。
   1955年,人民调解组织迅速发展。抚州专区共有调解委员会681个,调解委员4615人。1956年撤区并乡,每乡建立1个调解委员会。乡调解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委员3人到11人,好的调解委员可连选连任,差的予以调换改选。乡调解委员会下设若干调解小组,组长由调解委员担任,由3名~5名调解员组成,由群众推荐产生。据临川、崇仁、乐安、抚州、金溪统计,1956年5县(市)共建立229个调解组织,主任及委员1751人。1957年,全区共建立调解组织379个,调解委员2465人。1958年,全区调解工作把“大跃进”作为重点,在农村开展安全乡,在城市开展安全街和安全厂矿活动。乡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小组。调处委员会和调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调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制定社会主义爱国公约,继续打击反革命分子,做好管制和改造地、富、反、坏分子的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1959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小组。全区共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114个,治保调处小组2058个。“三年困难时期”,域内调解组织停止活动。1962年始,按照江西省委《关于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分期分批恢复农村以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城镇以街道、管理区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并健全各项制度。1963年,全区共建立和恢复调解委员会2013个,有调解人员12963人。1964年至1965年,全区调解组织相对稳定。1966年至1971年,调解组织陷于瘫痪,调解人员受到冲击。1972年,随着人民法院的恢复重建,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恢复。1972年至1973年,全区共恢复重建调解组织612个。1974年,全区恢复和新建调解组织12484个,其中,公社一级178个,大队一级1507个,生产队一级10799个。1975年各公社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干部,具体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76年全区各级加强人民调解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印发《调解工作手册》,调解工作取得很大成效。1978年8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在人民公社设立司法员的通知》和同年12月抚州地区行署《关于在地属较大的厂矿、企业、设立司法员的报告》,全区在农村人民公社(场)革委会、城市街道委员会和较大的厂矿企业配备专职和兼职司法员。司法员职责是:负责本公社(场)、企业调解民事纠纷,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司法员直接受公社(场)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受地区中级法院和县(市)法院指导。是年,全区公社(场)、城市街道和较大厂矿企业配备司法员218名,1980年增加到250名。
   1980年抚州地区司法局成立后,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社司法助理员工作划归地区司法局管理。1981年,各级调解组织相继恢复和重建,在农村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在城市则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调解组织,域内共有调解组织1101个,调解人员6130人。同年,《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域内各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的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宣传教育;调查研究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办法;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至1984年,全区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24个,建立村民调解组织1184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52个;厂、矿调解办公室48个;配备调解人员36924人,其中专职1278人。1985年全区配备司法助理员211人,其中,专职163人,高中文化以上占45%。建立从乡到村、从厂(矿)部到工段或班组车间的“三级调解网络”。同年,全区调解组织按“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要求,进行整顿。经过整顿,使一类调委会(完成“四落实”,调解率达90%以上,调解成功率80%以上,无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重伤害和群众性械斗)达到915个,占调委会总数的40%。一批有文化、有一定业务专长、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1985年后,全区建立一批“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他们和调委会、调解小组相配套,形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调解网络。在乡(镇)界、县界的毗邻地区还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1989年5月5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1990年11月,根据《江西省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全区各地纷纷制订村规民约、市民公约、道德规范等,大力推广“楼院调解员”“十户调解员”和行政区域结合部及相邻单位之间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网络。1996年,全区调解组织推进班子、网络、制度“三落实”,预防、调解、回访“三及时”,阵地、程序、档案“三规范”的科学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是年,全区2317个基层调委会,标准化组织达56%以上,三类调解组织控制在2%以内。1997年标准化组织达标率占60%。1998年,全区各级司法机关对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开展调整、充实、完善工作,并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全区标准化调委会达到1295个,二类达968个,三类下降到54个。全区建有边界联合调解组织250多个。2000年是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5月,地区在宜黄县抓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宜黄县县委书记作为江西省唯一代表出席全国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工作现场会。9月,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现场会在资溪县召开,促进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年底,全市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128个,有调解组织2317个,调解人员36537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222人。
   2001年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建立健全,调解队伍得到调整与充实,至2011年12月,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280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1767个、居民调解委员会192个、乡镇调解委员会174个、街道调解委员会28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9个、交通道路调解委员会12个、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24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7个、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2个、其他调解委员会15个;人民调解员7700人,其中村民调解员5579人、居民调解员706人、乡镇调解员768人、街道调解员58人、企事业调解员205人、交通事故调解员56人、医疗纠纷调解员251人、劳动争议调解员35人、物业调解员9人、其他调解员33人。7700名调解员中,有专职1175人,兼职6525人;推选的5635人,聘任的2065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有5211人,占总数67.7%。
   2011年,江西省司法厅与江西卫视举办《金牌调解》栏目,临川区荆公路街办司法所长廖喜玉成为《金牌调解》栏目的观察员和场外调解员。是年抚州市“5·26”特大刑事案件爆发后,出台《抚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抚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二)纠纷调解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是人民内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纠纷。1956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民间调解工作的通知》对调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规定:凡是属于社员私人间的家庭、婚姻、财产、继承、赡养、房屋、债务、轻微伤害、吵嘴、妨害个人名誉、信用等纠纷,由调解委员会调解。1959年,全区调解组织累计调处纠纷7826件。1960年,全区各级法院按照“一边抓审判,一边抓调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对全区调处组织和调处干部进行整顿和培训。同时充分发动群众,以生产队、公共食堂为单位制定或修订共同性爱国公约,并根据不同对象,依户依人制定单一性的爱国公约。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制定、修订爱国公约223832份。是年共调解民间纠纷15814件。1963年共调解33456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中断。1974年,调解组织恢复和重建。此后,地区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调解经验,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培训调解干部。1980年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得到稳步、健康发展。1985年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同时对调解工作进行改革,实行调解责任制,调委会包行政村,调解小组包自然村,调解员包户。乡干部包片、包村,参与疑难纠纷调解和指导民间纠纷调解。改革的结果,形成民间组织有人抓,纠纷有人管的好局面。是年,宜黄县黄陂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调解先进集体,抚州棉纺织厂调委会被评为全省调解先进集体。宜黄县黄陂村的经验是实行调解承包责任制,全村12个村小组519户2551人,由36名调解员和部分党员进行承包,平均每人包6.8户。承包人做到“四定”(定乡规民约、定承包人员、定承包项目和定奖罚)、“三包一保证”(包法制宣传,包民事调解,包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保证不因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一般民事纠纷由承包人调解,稍有疑难由村民小组调解,疑难由村调委会调解。同时还注意落实调解人员的误工补贴,从村办企业中提取一部分利润,统一归村调委会使用。由于黄陂村调委会做到组织、人员、责任、报酬“四落实”,该村的各种纠纷明显下降,300多参与赌博的村民不再赌,村风大为好转。抚州棉纺织厂是个中型棉纺织企业,职工(包括家属工)人数近1万人。该厂注重抓预防为主、法制教育、综合治理三个环节,使调解工作保持“一下降”(纠纷发生率下降)“二提高”(调解率提高,调解成功率提高)“二无”(无因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因民事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的局面,其主要做法:党委重视,领导亲自抓;组织健全,层层落实,成立从厂部到工段的“三级调解网络”,厂部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设调解小组,工段设调解员;坚持“三有一请示”(纠纷有登记,调解有记录,处理有协议,重大纠纷请示报告)。由于措施到位,调解工作见成效。
   1989年6月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组织只调解民间纠纷,不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法由法院或公安机关受理。1994年,地区出台《边界联合调委会工作细则》,使行政区接壤区域联合调委会的工作规范、有效,预防和及时调处了边界地区在地界、山林、婚姻、债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纠纷。至1997年,涉及抚州的跨地区边界联合调解组织有150余个,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1998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22096件,调解成功率98%。1999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30108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3809件,邻里纠纷1108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589件,债务纠纷11796件,赡抚扶养纠纷1098件,其他纠纷708件;防止民转刑367件612人次;调解成功率98%。2000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1400件,调解成功率98.5%,防止民转刑案件35件,涉及601人。
  (三)矛盾纠纷预防调处 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初,人民调解工作由法院负责管理,依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防为主”的方针,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1984年,调解工作依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行。1985年,域内各级调解组织坚持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作为工作重点,贯穿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法制宣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纠纷发生;坚持抓早、抓少,及时调解,依法调解,防止纠纷扩大和加剧;坚持回访制度,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域内通过各地调解委员会委员、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等,形成一个能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的信息网络。1989年,域内各级调解组织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并把法制宣传当作预防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的重要措施,许多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和结束后,都结合纠纷实际,讲解有关法律,除当事人以外,还吸收周围群众参加,达到“调解一对教育一片”的效果。1990年,省司法厅出台《江西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对全省纠纷预防工作的进展起推动作用。1994年,全区调解组织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的纠纷发生和发展趋势,把掌握信息、排除隐患、排查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对治安影响大、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以及宗族械斗事件及时做好疏导工作。1995年后,域内各县(市)每年开展3次~4次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至1997年,全区共排查纠纷103起,开展专项治理活动114次。1998年,各县(市)集中两个月开展社会治安纠纷大排查活动,共排查58件疑难纠纷,专项治理72件,揭发犯罪线索256条。2000年,全区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98次,专项治理各类民间纠纷81件,揭发犯罪线索269件,制止群众性械斗26件,防止群众性上访156件。临川市、崇仁县多次成功地制止地下天主教教徒的非法集会,并一举捣毁江南一带影响大的地下天主教非法集会的崇仁白露山乡境内喻家山窝点,受到省委、省政法委嘉奖。
   2001年至2011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6万余次,及时预防纠纷9万多件,调处矛盾纠纷近20万件。其中,2001年调处矛盾纠纷19804件,调解成功率99.4%;2002年,调处矛盾纠纷22000多件,调解成功率98%;2003年,调处矛盾纠纷21208件,调解成功率99.8%;2004年,调解矛盾纠纷18237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激化242件37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307件534人,防止群体性上访73件863人;2005年,调处矛盾纠纷14740件,调解成功率98.3%;2006年,调处矛盾纠纷13574件,调解成功13432件,成功率98.9%;2007年,调处矛盾纠纷13574件,调解成功13432件,成功率98.9%,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的案件52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132件;2008年,全市深入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和“迎奥运,促和谐,保稳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共调处矛盾纠纷14928件,成功率98.2%;2009年,共调处矛盾纠纷3476件,开展普法宣传65场次,38万人受到教育。临川区荆公路街办人民调解员廖喜玉被司法部推荐到深圳市司法局作事迹报告。同年7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抚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邀请全国知名调解专家柏万青到抚州介绍人民调解工作经验;2010年,组织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和重大疑难积案排查化解攻坚等专项活动,集中力量化解一大批长年积累、多年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全年调处矛盾纠纷17820件,成功调解17506件,成功率98.2%;2011年调处矛盾纠纷37245件,调解成功35921件,调解成功率96.4%。
   (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2004年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创新工作机制,整合调解合力,着力提升社会矛盾化解实际效果。
   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2004年,崇仁县探索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在全市各县(区)推开。2008年,市综治委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提出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机制,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的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推行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等工作模式。“三调联动”机制的实施,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2008年10月,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县(区)两级司法局设立医调办,专门受理与指导医疗纠纷调解工作。2009年全市建立医调办13个。为推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2011年市委、市政府两办先后印发《关于成立抚州市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领导小组》《关于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提出组建抚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县(区)设医调站及其办公室,由市综治办、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是年8月,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正式组建运行,市司法局为市医调中心推荐律师等法律人才44人、首席人民调解员35人。随后,县(区)相继设立医调工作站12个。年内全市受理医疗纠纷176起,成功调解166起,涉案金额1104万元。
   探索建立民行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2010年6月,为有效整合检、法、司调解资源,搭建和解息诉平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得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检调对接机制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人身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不服人民法院执行申诉等需要和解息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委托和解函,将案件移送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提供法律咨询。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2011年,根据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要求和《关于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拓展道路交通事故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抚州市11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12个道路交通事故专业调解委员会,聘任一批专职调解员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较好地化解一大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
   第六节 基层法律服务与司法所建设 20世纪80年代,乡镇法律服务逐步成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农村的延伸,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乡镇法律工作者被群众誉为“离得近,叫得应,谈得拢,信得过的好参谋”。
   一、服务机构与队伍建设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行政部门把部分业务向基层延伸。1985年8月宜黄县黄陂镇建立法律服务站,是地区的试办点,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设办公场所,招聘3个懂法律知识、业务较熟的工作人员。继宜黄县黄陂镇之后,金溪、临川、黎川、抚州等县(市)进行法律服务站的试点 工作。1988年7月10日,省司法厅出台《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标准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法律服务所性质、称谓等作统一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是设在乡镇的法律服务机构,受乡、镇政府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与监督,由司法助理员管理。其设立由乡镇政府确定,经县(市)司法局批准,每个所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含司法助理员)组成,由司法助理员兼任所长,必要时可设副所长1人,由本所民主选举产生,乡政府审查,报县(市)司法局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司法局共同考核;对外称某乡(镇)法律服务所,其工作人员统称乡镇法律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是年,抚州地区第一批450人领到乡镇法律工作者证。1989年11月,司法部制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益,注重社会公德;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件和当事人隐私;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和乡镇政府的管理与监督。1990年4月,地区司法局对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全面整顿,出台《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达到的标准是:除司法助理员外,配备两名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对专、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注册,对已调离和暂时不合格人员的工作证,一并收回;各项业务全面平衡发展,人均年业务收费达2000元以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所程序完备,有审批手续和独立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整顿分动员学习、自查、整改、验收4个步骤。经过整顿,全区的法律服务所全部保留,瘫痪、半瘫痪的法律服务所得以改进,使其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1993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迅速发展,行业和大型集贸市场成立法律服务所2个,法律事务中心4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350人增加到500人。
   1994年,全区法律服务所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使其向“四自”(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方向发展。法律服务所所长由任命制改为聘任制,对法律工作者采取合同制,工资实行按劳取酬的浮动制,取消固定工资。是年3月,抚州光大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属“四自”法律服务机构,接受地区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1997年3月,地区司法局与地区编委联合下文,确定在东乡县开展建司法所的试点工作,要求各县(市)10%~20%的乡镇(街道)开展建司法所的试点工作。是年底,全区有“四自”法律服务所79个,持证法律工作者430人;80%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按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率的要求挂牌转为司法所,其中40%的司法所暂时与法律服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分离。省司法厅关心乡镇司法队伍建设,抚州有43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得以“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98年3月,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属局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由局机关内调整配备。4月,乐安县司法局率先成立法律服务所,人员由局机关内行政人员调配。是年,全区乡镇司法所全面实行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职能增加两项: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是年底,全区共建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159个,法律服务中心7个。1999年,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乡镇机构精简和干部分流情况下,机构不简、人员不分、工作不停,确保其在基层的地位和作用。同年5月,地区政法干校成立“为民法律服务中心”,属“四自”服务机构。2000年,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地区(市)司法局举办两期司法助理员素质培训班,培训110人,各县(市、区)司法局培训各乡镇90%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在是年12月举行的全国首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中,抚州市163人参加考试,157人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年底,全市有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159个,有基层法律工作者43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02人,中专学历332人。2001年后,抚州市通过每年的年检注册,严格把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工作者的准入关,至2011年12月,全市有84个所251人通过年检注册。
   2009年,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市政府以抚府发〔2009〕12号文件发到各县区。至此,基层司法所全部理顺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明确为副科级单位。至2011年12月,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247人,配备副科级司法所长52名,具有专职政法专项编制114人,司法所专职人员146人,兼职101人;基本实现“一所一人”的工作目标,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基本保障。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标识徽章工作的要求,抚州市专门出台《抚州市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文件,形成司法所标识使用情况月报制度。到2011年,全市162个司法所规范悬挂徽章、标牌。
   二、基层法律服务 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应聘或与县(市)法律顾问处联合应聘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承包经营户、个体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就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帮助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参与谈判、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宣传公证基本知识,解答公证咨询,联络、介绍公证事项,帮助当事人起草和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接受公证处的委托调查有关公证事项,送达公证文书,协助公证处对公证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建设,检查督促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调解疑难民间纠纷,培训基层调解人员等);办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乡镇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在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1994年开始,为加强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全区对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执照”,每年由省司法厅组织注册一次。具有法律服务执照才能办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1996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办理民事案件2644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4家,协助办证3885件,代写法律文书3589件,为社会各界挽回损失357万元,实现业务收费54.5万元。至1997年底,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累计举办法制宣传栏450期,宣讲法律6530场次,调解经济纠纷和疑难民间纠纷7035件,担任民事诉讼代理3740件,非诉讼代理2200件,协助办理公证2047件,代写法律文书21800件,解答法律咨询415610人次,担任法律顾问5640家,帮助社会各界挽回经济损失6844.6万元。1998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85家,办理民事(含非诉讼)2534件,代写法律文书3991份,挽回经济损失695.56万元。
   1999年3月,乐安县司法局首先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年底,地区和11个县(市)均开通“148”,全年共接答群众法律咨询4672人次,接待来访2894人次。通过“148”,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案件308件。2000年,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共接答群众咨询电话7756次;接待来访6074人次;提供上门服务231次;提供法律服务192件;调解各类纠纷421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80件。11个县(区)“148”均配备电脑。此外部分乡镇开通“148”专线。同年,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86家,办理非诉讼代理事务3218件,调解民事经济纠纷7698件,协办公证4819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612万元。
   2000年10月后,抚州市通过规范、整顿与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得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得到进一步壮大。2005年,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事务52件,协办公证189件,担任民事代理324件,承办非诉讼事务423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2006年,19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47家,代理诉讼308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16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6件,代写法律文书2183份,解答法律咨询2936件。2007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93家,代理诉讼237件,非诉讼1423件,法律咨询、代写文书8476人次,法律援助21件,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4503件,挽回经济损失35.2万元。2009年,全市8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37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389家,代理诉讼业务682件,代理非诉讼业务596件,办理法律援助90件,咨询代书2863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64万元。2011年,全市8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5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586家,代理诉讼业务1697件,代理非诉讼业务2789件,办理法律援助1162件,咨询代书7380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
   三、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2004年—2010年,国家发改委分6批批准抚州市建设乡镇司法所180个。其中,乡镇152个、街道7个、工业园区2个、农林垦殖场19个;2004年47个,2006年53个,2007年18个,2008年23个,2009年27个,2010年12个。至2011年12月,全市投入使用172个,建筑面积30470平方米,共投资2819.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180.5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18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459.2万元。
   第七节 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 一、安置帮教 1980年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后,陆续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人员和有轻微违法的青少年实行定人帮教,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1990年,根据《江西省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暂行规定》,域内司法机关发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及办事机构的作用,建立由司法、劳动部门牵头,以公安、工商、民政、物价、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组,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根据“哪里来,哪里去,就地消化,就地安置”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不歧视。建立帮教制度(包括研究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立帮撤帮制度、奖罚制度),提高帮教效果,促进全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1993年至1995年,全区“两劳”回籍人员共2748人,假释人员111人,通过各县(市)帮教工作人员的努力,这些人员回到社会后,90%以上走勤劳致富之路。1997年,地委成立“两劳”回籍人员帮教领导小组,分管政法的地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行署分管副专员和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司法局长等。各县(市)也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广昌县安置帮教工作做得扎实,效果明显,从1984年至1997年全县连续13年无群众性纠纷械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年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1998年初被司法部评为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1998年,地委、行署批转《关于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全区安置帮教工作做到工作责任到位,帮助措施到位,安置落实到位。刑释解教回籍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
   2000年全区(市)刑释解教人员,原单位安置的7人,落实责任的124人,从事个体经营的74人,重新犯罪率为1.5%。年底,抚州市11个县(区)都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有159个乡镇(街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部分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帮教小组。
   2001年,全市各级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对1999年—2001年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专门排查清理。全市刑释解教人员4467人,对排查新掌握的1210人全部补建帮教档案。广昌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受到中央综治委表彰,被评为全国先进县。是年全市约有80人被原单位接收安置,1700多人全部落实责任田、责任山,1900余人在扶持、引导下成为个体户,300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002年,在广昌、宜黄、南城3个县分别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使一批刑释解教人员在创办私营企业、山林开发和种养殖业中勤劳致富,变成社会有用之人。2003年,全市对2002年—2003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共排查出刑释人员1510名,解教人员507名。通过排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帮教措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2004年,全市各级帮教组织加强日常衔接工作和重点对象的监控能力,使列管率达到98%,安置率上升到75%,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广昌县被评为全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临川区荆公路街办司法助理员廖喜玉被评为全国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2005年,《抚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出台,使安置帮教工作有章可循。2006年,全市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268人,就业安置率为88.8%,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07年,律师、法制宣传人员等一行10人专程到饶州监狱,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进高墙”帮教活动。同年,开展对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调查摸底专项活动,全市实际调查摸底2848名刑释解教人员,衔接2807人,帮教2807人;全市14个安置帮教基地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315人,帮教323人。2008年,调整充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全市11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158个乡镇(街道)均建立安置帮教办公室,大多数企业和经济实体、村委会和居民社区有帮教小组,构建起市、县、乡、村四级帮教组织网络。是年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621人,管控率达到100%,安置率为98%。2009年,全市扎实开展与监狱无缝对接工作。与江西省饶州监狱、景德镇监狱联合制定《关于刑释人员教育改造与帮教安置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顺利完成“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对接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上做到全管全控,全市1003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487人,帮教1003人。2010年,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982人,帮教982人,安置970人,帮教率达100%,安置率达99%。2011年8月25日,市司法局在上海展览馆与上海帮教组织共同启动沪赣两地联手帮教活动,充分调动上海抚州商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在上海服刑的抚州籍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得到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充分肯定,并被中央高层工作动态刊登。是年全市从省内外监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1216人,衔接1216人,落实责任田828人,安置“三无人员”9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246人。
   二、社区矫正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抚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抚州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确定37个乡镇(街办)开展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市、县(区)、试点乡镇三级都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衔接规定》《工作流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2010年8月,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科,承担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年,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召开,明确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工作要求。10月22日,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现场会在资溪县高田乡召开,标志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管理实施阶段。年内,全市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37个乡镇(街办)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1名。
   2011年,全市所有乡镇(街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00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323人,管制的12人,假释的57人,暂予监外执行的15人,剥夺政治权利的52人,解除矫正41人,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广昌县积极探索创新监管制度,制定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细化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开展的16例审前调查,全部被法院采纳。
   第八节 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 一、司法鉴定 2001年7月31日,抚州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成立,各县(区)同时成立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全市11个县(区)司法行政部门,都配置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网络基本形成。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市司法局于2006年3月10日联合市法、检、公三家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法、检、公、司法行政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业务,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服务市场。随后,又制定下发《抚州市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2007年4月25日,抚州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根据章程,选出个人会员149名,单位会员17个,常务理事4名。2009年,市区内4家司法鉴定机构合并成立市司法鉴定中心。
   2002年至2011年,全市批准设立17家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人员246名,共办理案件16783件。其中,2002年办理6件,2003年120件,2004年282件,2005年320件,2006年1200件,2007年1400件,2008年1600件,2009年3600件,2010年4060件,2011年4195件。
   二、法律援助 2001年7月31日,抚州市司法局内设法律援助工作科,同时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2009年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民生工程。2001年至2011年,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8645件,其中民事8832件,刑事1180件,其他法律援助98633件。据不完全统计,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10716.09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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