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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乐安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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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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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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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2月,本县成立了“乐安县司法局”,局内设有“调解管理股”“法制宣教股”、“人秘股”及“法律顾问处”、“公证处”。民事调解1954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大队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它协助司法机关调解了不少民事纠纷。据初步统计,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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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明、清时期,乐安县的民政工作只限于积谷仓储,虽曾有过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救济设置,但受其益者甚少。民国15年,乐安县政府开始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的民政机构,其工作范围虽扩大至户籍、选举、卫生、仓储、粮食、禁烟及抚恤等方面,但实受其惠者亦不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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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后对军属的优抚工作,日趋完善。根据“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也适当优待”的原则,全县军属普遍享受了优抚。一般是每户军属每年所得补助费为250—500元。以1985年为例,全年共优待了12.03万个劳动日。此外,每逢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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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家属享受代耕和送米、送柴等优待。建国后对军属的优抚工作,日趋完善。根据“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也适当优待”的原则,全县军属普遍享受了优抚。一般是每户军属每年所得补助费为250—500元。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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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复、退、转业军人回乡参加地方建设,在1957年以前是根据上级指示与本人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到各个工作岗位。截至1985年止,全县接收了复员军人642名,退伍军人3415名,除回到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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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0年以来,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按中央颁发的《关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实施办法》的规定,评为甲、乙、丙三等,每等又分三级,进行定期定量补助。据统计,1981年全县烈军属及其他享受优抚的对象有47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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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部门针对部分烈士遗属和苏区老干部,由于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曾先后拨款在增田、罗陂、万崇、参陂、谷岗等地建立了“光荣敬老院”。根据入院安度晚年的56名烈属和苏区老干部的反映,他们在光荣敬老院生活舒适,心情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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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乐安县有80%以上地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是全省老区之一。在21个乡(镇)中,1985年经省、地核定有招携、金竹、坪溪、谷岗、湖坪、罗陂、万崇、牛田、潭港、航桥十个乡为特困乡,共有20360户,其中特困户8512户。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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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人民的生活困难,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早自1952年开始,国家便拨给老区救济款达17.81万元,棉被250床。1980年至1985年,又陆续拨给老区救济资金293.66万元,棉被307床,布匹14292尺,棉衣裤500件,单衣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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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从1952年开始,政府便对老区生产进行了扶助,截至1985年止,水利拨款16.9万元,兴建了水库2座,陂8座,灌溉面积达7.1万亩;1980年以来,种植油桐树拨款2.95万元,垦复油茶山拨款52.42万元,垦复油茶山1.088万亩;拨款为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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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自1952年至1985年对老区基本建设投资达113.05万元,其中文教基建费26.45万元,卫生基建费16万元,工业拨款70.6万元,还拨出了一批建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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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此制沿袭至清代,后因岁久弊生,多为豪强侵吞。至民国23年后,各仓俱废。此后,政府以派收、用地方公款收购、募捐三种方式逐年收储,分别建立县、乡、保三种储仓,收储积谷备荒救灾。各级人民政府及时深入灾区作实地调查和研究,摸清灾情后,贯彻“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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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县在宋代建立“三仓制”,用以备荒、平价调剂民食和赈济急需。此制沿袭至清代,后因岁久弊生,多为豪强侵吞。至民国23年后,各仓俱废。此后,政府以派收、用地方公款收购、募捐三种方式逐年收储,分别建立县、乡、保三种储仓,收储积谷备荒救灾。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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