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84 |
颗粒名称: | 三、困难和医疗补助 |
分类号: | D675.6 |
页数: | 2 |
摘要: | 自1950年以来,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按中央颁发的《关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实施办法》的规定,评为甲、乙、丙三等,每等又分三级,进行定期定量补助。据统计,1981年全县烈军属及其他享受优抚的对象有470户,计472人,发给优抚金5.89万元;1983年为493户,计495人,年支6.150万元;1985年为522户,计526人,年支8.8万元。对于享受了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遇有生病及临时性的重大困难者,还给予医疗费及补助。据统计,1950年和1965年享受免费住院治疗疾病者37人,1978年和1983年有50人享受免费治疗;1985年有27人享受了免费治疗。对于有临时困难者,也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金。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医疗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