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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开征货物税、商品流动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 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业税、契税12个税种。吉安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货物税税目税率表》,原来...
1937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货物税税目税率表》,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将现行货物税税目税率酌加调整。将酒类、麦粉、原木、熏烟叶、水泥、有色金属...
1938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开征商品流通税。吉安地区开征商品流通税的产 品很少,主要有酒、麦粉、钩砂、原木、皮毛等商品。
1939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各县(市)开征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和工商业所得税。规定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环节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交纳批发及零售两道环节营业税...
1940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3年修正税制后,吉安地区开征11个税目:记载资本的账簿、债券、借贷抵押契据、保险契据、预订买卖契据、代客买卖契据、营业所用之簿折、权力书状、典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赁契据等仍按原规定办理。吉安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修正印花...
1941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3年税制修正时,吉安将地方附加并入正税计征。税率改为:从价按年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从价按年计征地产税,从价合并按年计征房地产税,税率为1.8%;税率为租金的18%。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吉安专署仍在吉安市开征,1...
1942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将特种行为税中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称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取消减免税规定;筵席、冷饮、旅馆、舞场部分并入营业税内;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业另按修订的营业税合并税率计税。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吉安各县(市)均开征文化娱...
1943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3年,吉安全区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车船使用人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发照、纳税,方可行驶。计税方法是按各类车辆、船舶定额税率计征。
1944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4年5月,吉安各县(市)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只就在集市上交易耕牛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仍按交易价征收5%。
1945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对屠宰税作了如下修订: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13%;农民岀售的税率为10%;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
1946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农业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恢复征收附加(自筹),将农业税稳定在1952年水平上。1956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单一比例税率。1953年全区农业税征收203. 8万元;1956年征收...
1947
契税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3年起,吉安执行政务院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征收6%。全区1953年征收契税11.1万元;1954年征收契税1.7万元。1955年以后,由于房屋买卖极少,基本没有开...
1948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关税。吉安各县(市)对工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成为境内最大税种。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由两部分组成,表16-2-101957 ~ 1966年吉...
1949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各县(市)对工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同时停征货物税、 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此后,工商统一税成为境内最大税种。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工农产品部分,即工商统一税(甲);二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部分,即工商统一税(乙...
1950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7年,吉安各县(市)仍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关规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1958年,吉安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4月13日,吉安各县(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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