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开征货物税、商品流动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 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业税、契税12个税种。盐税、关税未开征。
货物税1952年12月31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货物税税目税率表》,对货物税作了修订。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将现行货物税税目税率酌加调整。将酒类、麦粉、原木、熏烟叶、水泥、有色金属等22个项目产品划出改征商品流动税。税目从原来的358目改为36项174目,税率在营业并折算后,也作了调整。应税货物计税价除烟叶、水产品、原竹依国营公司收购价,粮油依国营统销价、茶叶按收购价组成计税价外,其他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价核税。加工、订货、包销者同。国营公司无批发价者,得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核税。货物完税价废除原不含税价为完税价的计算公式。茶叶计税价=收购价x 136.75 ; 1955年1月机制糖税率调为35%,粮食的货物税、营业税合并征收4% ;1957年5月植物油税率调为8%。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各县(市)开征商品流通税。吉安地区开征商品流通税的产品很少,主要有酒、麦粉、钩砂、原木、皮毛等商品。
工商业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吉安各县(市)开征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和工商业所得税。
营业税1952年12月31日后,吉安各县(市)执行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告》,规定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的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不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和不纳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加工收益税率统一调整为5% ;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环节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交纳批发及零售两道环节营业税,商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交纳两道环节营业税;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交纳两道营业税;连续生产的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的,按产品岀售时所属行业税率计征;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 20%的优惠规定;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征税项目并入营业税。
1956年,吉安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经营服务行业的税率简化为3% ,5%和7%三档;后将商业的营业税率逐步统一为3% ;后又将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不分经济性质一律简化为:浴室理发、洗染织补、裱画镌刻、照相、修理、打字、缝纫、堆栈、包作、打捞及委托加工收益适用3%的税率;旅店、 饮食、广告、租赁及喜庆殡葬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报关转运、银楼业、典当、介绍服务、物产交易、代理购销、委托、证券交易、房地产代理、证券行业及牙行业适用7%的税率。
1953 ~ 195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业税(不含所得税)1813.26万元。 临时商业税自1953年1月1日起,吉安规定,临时商业税应纳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合并交纳,税率不再提高,仍为6%及8%;取消农民、渔民、牧民、猎民岀售自产货品凭自产证明免税的规定;只有在农村集镇或市郊附近,农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而有税务机关证明才可免税。起征点由 15元调整为20元,除坐商外,凡出售商品达起征点的,照纳临时商业税。
1957年7月,吉安执行财政部通知,对临时商业税不分税目,税率一律改为8% ;起征点调低为10元。
摊贩业税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各地简化小型商业户及摊贩纳税手续,其应纳营业税、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交纳。每月销货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的免税。
工商业所得税1953年税制修正时,吉安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税规定,将所得税附加并入所得税征收,并对税率相应作了调整。
手工业合作组织所得税根据财政部于1955年11月1日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吉安各县(市)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开工生产月份起,在2年内对所得税减半征收;对于手工业生产小组、联合社和手工业供销生产社、组,则自开工或开业月份起,1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的社员或组员以自己产品交社(组)销售,或接受委托加工,利润归己的,应按小型工商业户规定纳税。
供销合作组织工商业所得税1956年4月起,吉安执行财政部的《各级供销合作社随所得税附征办法》,各县(市)供销合作社随所得税的附征比率为17% ;基层供销社全年所得额不满500元的,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不附征;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的,附征10% ;在10000元以上的附征17%₀ 实行本办法后,对供销所得税附征的地方自筹经费,一律停止征收,地方减少的收入由财政另行补贴。
利息所得税吉安各县(市)仍按1950年办法征税。
印花税1953年修正税制后,吉安地区开征11个税目:记载资本的账簿、债券、借贷抵押契据、保险契据、预订买卖契据、代客买卖契据、营业所用之簿折、权力书状、典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赁契据等仍按原规定办理。:1956年1月起,吉安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修正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只有9个,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只有0. 3%。,3%。和1%。三种,按定额贴花的有5分和5角两种。
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税制修正时,吉安将地方附加并入正税计征。税率改为:从价按年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从价按年计征地产税,税率为1.8% ;从价合并按年计征房地产税,税率为1.8% ;从租计征房地产税,税率为租金的18%。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吉安专署仍在吉安市开征, 1953年征15. 83万元;1954年征10. 80万元;1955年征14058万元;1956年征9.74万元。
文化娱乐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将特种行为税中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称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取消减免税规定;筵席、冷饮、旅馆、舞场部分并入营业税内;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业另按修订的营业税合并税率计税。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吉安各县(市)均开征文化娱乐税,执行税率分别为: 吉安市电影15%,戏曲等7项6% ;县城电影10% ,戏曲等7项4% ;乡镇电影5% ,戏曲等7项2% ₒ电影和戏曲等同场演出的按照戏曲税率计征;文化娱乐组织在农村巡回演出的一律适用乡镇税率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吉安全区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车船使用人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发照、纳税,方可行驶。计税方法是按各类车辆、船舶定额税率计征。
牲畜交易税1954年5月,吉安各县(市)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只就在集市上交易耕牛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仍按交易价征收5%。
屠宰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对屠宰税作了如下修订: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13% ;农民岀售的税率为10% ;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1954年4月,吉安各县(市) 屠宰税税率为:国营13% ;合作社12.5% ;私营15% (含附征所得税2% ) ₀ 1955年6月,吉安各县(市) 对城乡宰杀牲畜,采取按实际重量征收,为简化手续,过秤时只称白肉,牲畜重量按白肉加内脏比例计算,即猪重量按白肉110%;牛重量按白肉120%计征。为保护耕牛,牛屠宰税一律提高到15% ₒ 1956年元月,各县(市)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三自”免税规定。1953〜195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706.13万元。
农业税自1953年起,吉安农业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恢复征收附加(自筹),将农业税稳定在1952年水平上。1956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单一比例税率。1953年全区农业税征收203. 8万元;1954年征收216. 7万元;1955年征收266. 6万元; 1956年征收449.5万元。
契税1953年起,吉安执行政务院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征收6%。全区1953年征收契税11.1万元;1954年征收契税1.7万元。1955年以后,由于房屋买卖极少,基本没有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