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17 |
颗粒名称: | 契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1953年起,吉安执行政务院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征收6%。全区1953年征收契税11.1万元;1954年征收契税1.7万元。1955年以后,由于房屋买卖极少,基本没有开征。 |
关键词: | 契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