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07 |
颗粒名称: | 货物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吉安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货物税税目税率表》,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将现行货物税税目税率酌加调整。将酒类、麦粉、原木、熏烟叶、水泥、有色金属等22个项目产品划出改征商品流动税。税率在营业并折算后,应税货物计税价除烟叶、水产品、原竹依国营公司收购价,粮油依国营统销价、茶叶按收购价组成计税价外,其他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价核税。货物完税价废除原不含税价为完税价的计算公式。 |
关键词: | 货物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