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12 |
颗粒名称: | 文化娱乐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将特种行为税中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称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取消减免税规定;筵席、冷饮、旅馆、舞场部分并入营业税内;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业另按修订的营业税合并税率计税。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吉安各县(市)均开征文化娱乐税,执行税率分别为:吉安市电影15%,县城电影10%,戏曲等7项4%;乡镇电影5%,戏曲等7项2% ₒ电影和戏曲等同场演出的按照戏曲税率计征;文化娱乐组织在农村巡回演出的一律适用乡镇税率计征。 |
关键词: | 文化娱乐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