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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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20
颗粒名称: 工商所得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摘要: 1957年,吉安各县(市)仍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关规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1958年,吉安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4月13日,吉安各县(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按经济性质调整工商所得税税率。1963年1月1日开始,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运输合作社和搬运服务社工商所得税I960年以前,吉安不征收所得税,1961年起,按25%的比例税率征收;1963年,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元月起,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停止征收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供销社改按39%税率征收所得税后,按税额1 %征收地方自筹。饮食服务纯益率在15%以上,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加征一至五成。
关键词: 税收种类 工商所得税

内容

1957年,吉安各县(市)仍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关规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
  1958年,吉安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吉安各县(市)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4月13日,吉安各县(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按经济性质调整工商所得税税率。
  手工业合作组织工商所得税从1962年4月开始,吉安各县(市)对于手工业合作组织全年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上的实行加成征收一至四成。1963年1月1日开始,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运输合作社和搬运服务社工商所得税I960年以前,吉安不征收所得税,1961年起,按25%的比例税率征收;1963年,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供销合作社工商所得税从1957年元月开始,吉安各县(市)按5级累计税率按季征收,即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30% ;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 50% ;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60% ;全年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 50000元的,县(市)以上社综合计算率为70% ,基层社为65% ;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的,县(市)社以上的综合计算率为80%,基层社为70%。1958年元月起,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停止征收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62年1月1日起,基层供销社改上缴利润为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其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从当年4月1日起也改按39%征收所得税。从1963年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39%税率征收所得税。供销社改按39%税率征收所得税后,按税额1 %征收地方自筹。
  合作商店所得税1957年至1963年3月,吉安各县(市)执行21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一般商业纯益率在5%以上,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的加征一至五成。饮食服务纯益率在15%以上,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加征一至五成。
  1963年4月起,执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对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加征一至四成。
  个体经济所得稅在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期间,吉安各县(市)采取简化稽征办法,即定率征收,对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所得税,按收入额附征0.25%〜3% ;对理发、缝纫、修理等按收益额附征 0-5% ~ 5%。1963年调整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包括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个体艺匠)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对账务不健全户仍采取定率征收,即按收入额附征 1% ~ 3%;按收益额附征1% ~5%。
  社队企业所得税1958年起,吉安各县(市)对社队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免税。农村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基本核算单位自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但原来属于征税的企业转到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的 (手工业合作社),仍应征税。
  1962年起,全区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不是直接为农业服务的酒坊、糖坊、纸槽、陶瓷厂、酱菜厂、鞭炮厂、砖瓦窑等,一律按21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不加成征收,其他项目免征所得税。
  1963年4月起,全区社队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性质分别实行两种税率,即属于工业、交通运输的, 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属于商业、服务业的,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964年1月4日,全区对社队企业所得税作了修改,即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业和副业单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不征收所得税,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香坊、酒坊、鞭炮坊等)应当征收所得税。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的利润收入,都应当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1965年8月5月,全区对社队企业所得税作了修订,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如化肥、农药、兽药、小农具的修造和农业车船修造等),可以不征所得税;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基本上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如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厂等)以及运输装卸、理发、缝纫等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但设在城镇的企业,仍应征税。
  1966年10月4日,全区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全年所得额不足 600元的免税,其他仍按1965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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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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