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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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09
颗粒名称: 工商业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摘要: 吉安各县(市)开征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和工商业所得税。规定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环节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交纳批发及零售两道环节营业税,交纳两道环节营业税;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交纳两道营业税;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 20%的优惠规定;将其征税项目并入营业税。吉安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经营服务行业的税率简化为3%,后又将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不分经济性质一律简化为:
关键词: 工商业税 税收制度

内容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吉安各县(市)开征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和工商业所得税。
  营业税1952年12月31日后,吉安各县(市)执行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告》,规定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的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不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和不纳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加工收益税率统一调整为5% ;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环节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交纳批发及零售两道环节营业税,商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交纳两道环节营业税;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交纳两道营业税;连续生产的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的,按产品岀售时所属行业税率计征;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 20%的优惠规定;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征税项目并入营业税。
  1956年,吉安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经营服务行业的税率简化为3% ,5%和7%三档;后将商业的营业税率逐步统一为3% ;后又将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不分经济性质一律简化为:浴室理发、洗染织补、裱画镌刻、照相、修理、打字、缝纫、堆栈、包作、打捞及委托加工收益适用3%的税率;旅店、 饮食、广告、租赁及喜庆殡葬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报关转运、银楼业、典当、介绍服务、物产交易、代理购销、委托、证券交易、房地产代理、证券行业及牙行业适用7%的税率。
  1953 ~ 195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工商业税(不含所得税)1813.26万元。 临时商业税自1953年1月1日起,吉安规定,临时商业税应纳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合并交纳,税率不再提高,仍为6%及8%;取消农民、渔民、牧民、猎民岀售自产货品凭自产证明免税的规定;只有在农村集镇或市郊附近,农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而有税务机关证明才可免税。起征点由 15元调整为20元,除坐商外,凡出售商品达起征点的,照纳临时商业税。
  1957年7月,吉安执行财政部通知,对临时商业税不分税目,税率一律改为8% ;起征点调低为10元。
  摊贩业税1953年1月1日起,吉安各地简化小型商业户及摊贩纳税手续,其应纳营业税、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交纳。每月销货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的免税。
  工商业所得税1953年税制修正时,吉安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税规定,将所得税附加并入所得税征收,并对税率相应作了调整。
  手工业合作组织所得税根据财政部于1955年11月1日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吉安各县(市)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开工生产月份起,在2年内对所得税减半征收;对于手工业生产小组、联合社和手工业供销生产社、组,则自开工或开业月份起,1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的社员或组员以自己产品交社(组)销售,或接受委托加工,利润归己的,应按小型工商业户规定纳税。
  供销合作组织工商业所得税1956年4月起,吉安执行财政部的《各级供销合作社随所得税附征办法》,各县(市)供销合作社随所得税的附征比率为17% ;基层供销社全年所得额不满500元的,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不附征;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的,附征10% ;在10000元以上的附征17%₀ 实行本办法后,对供销所得税附征的地方自筹经费,一律停止征收,地方减少的收入由财政另行补贴。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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