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09 |
颗粒名称: | 工商业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吉安各县(市)开征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和工商业所得税。规定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环节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交纳批发及零售两道环节营业税,交纳两道环节营业税;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交纳两道营业税;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 20%的优惠规定;将其征税项目并入营业税。吉安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经营服务行业的税率简化为3%,后又将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不分经济性质一律简化为: |
关键词: | 工商业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