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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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15
颗粒名称: 屠宰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摘要: 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对屠宰税作了如下修订: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13%;农民岀售的税率为10%;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吉安各县(市) 屠宰税税率为,私营15% (含附征所得税2% ) ₀ 1955年6月;采取按实际重量征收,过秤时只称白肉,牲畜重量按白肉加内脏比例计算,即猪重量按白肉110%,牛重量按白肉120%计征;牛屠宰税一律提高到15% ₒ 1956年元月,
关键词: 屠宰税 税收制度

内容

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对屠宰税作了如下修订: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13% ;农民岀售的税率为10% ;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1954年4月,吉安各县(市) 屠宰税税率为:国营13% ;合作社12.5% ;私营15% (含附征所得税2% ) ₀ 1955年6月,吉安各县(市) 对城乡宰杀牲畜,采取按实际重量征收,为简化手续,过秤时只称白肉,牲畜重量按白肉加内脏比例计算,即猪重量按白肉110%;牛重量按白肉120%计征。为保护耕牛,牛屠宰税一律提高到15% ₒ 1956年元月,各县(市)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三自”免税规定。1953〜1956年,吉安地区共征收屠宰税706.13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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