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15 |
颗粒名称: | 屠宰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1953年修正税制时,吉安对屠宰税作了如下修订: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13%;农民岀售的税率为10%;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吉安各县(市) 屠宰税税率为,私营15% (含附征所得税2% ) ₀ 1955年6月;采取按实际重量征收,过秤时只称白肉,牲畜重量按白肉加内脏比例计算,即猪重量按白肉110%,牛重量按白肉120%计征;牛屠宰税一律提高到15% ₒ 1956年元月, |
关键词: | 屠宰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