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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401 条 142 / 894
2116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50年代工资基金没有实行统一管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1960年为监督劳动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县人民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117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工龄假198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龄假,凡工龄在10—19年的,一年休假15天,20—29年的休假20天,30—39年的休假25天,40年以上的休假30天。
2118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工龄假198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龄假,凡工龄在10—19年的,一年休假15天,20—29年的休假20天,30—39年的休假25天,40年以上的休假30天。
2119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每年给假12天,后改为30天;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2120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均为3天,1983年起,对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2121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企业职工病休6个月以内的,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60%到100%的病假工资,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的疾病救济费。
2122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按国家规定在工资总额中提取2%福利金,由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81年改为部门掌握使用。
2123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公费医疗 (见医药卫生卷)。
2124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按国家规定,凡机关团体列编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国家给予抚恤。
2125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各厂、矿、所、店订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从1980年起每年五月定为“安全月”。县劳动部门配合有关单位每年五月和冬季进行2次安全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对特种作业工种发给使用证,特种工种工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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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各厂、矿、所、店订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从1980年起每年五月定为“安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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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根据国家规定的各工种劳保用品标准,各单位按规定标准和需要发给布制工作服、胶制工作服及雨衣、各种胶鞋、毛巾、工作手套、安全帽、工作围裙、袖套、蚊帐等,1963、1964两年全县发各种劳保用品9650件。
2128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对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空、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
2129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第五章离休退休退职第一节离休 1981年按照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和1980年253号文件精神对4名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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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按照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和1980年253号文件精神对4名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办理老干部离休61人(其中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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