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离休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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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2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离休退休退职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2
摘要: 第五章离休退休退职第一节离休 1981年按照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和1980年253号文件精神对4名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办理老干部离休61人(其中退休改为离休60人)。至1985年共办理老干部离休187人(其中退休改为离休165人)。
关键词: 劳动制度 离休 退休

内容

第五章离休退休退职第一节离休 1981年按照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和1980年253号文件精神对4名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办理老干部离休61人(其中退休改为离休60人)。至1985年共办理老干部离休187人(其中退休改为离休165人)。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由原单位每月发给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的100%。3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5名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费。离休干部由城市迁往农村安家落户的一般干部,原单位发给修建住房补助费3千元,行政18级或县级离休干部,原单位发给修建住房补助费4千元。1984年3月起减半发给。
  第二节退休(职) 按照国务院1955年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的处理规定》,实行干部职工退休退职制度。从1980年起改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退休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级医院证明和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县级医院证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以上退休条件,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
  1958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2人,退职31人。196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10人,退职291人。1975年实行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退休退职人数迅速增加,至1985年全县办理干部退休2039人(其中1979—1981年退休1655人),退职329人;办理工人退休868人,退职371人。自动离职41人。
  1975年始,干部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和离休的同时,可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3年9月以后取消干部子女顶替制度。干部职工退休后,按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由原单位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60%到8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自1983年8月起,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5元。
  干部退休后,本人及随迁家属易地安置的,原单位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由县城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为加强离休、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负责。1985年5月县劳动人事局成立南康县离、退休办公室,同年12月,县委成立南康县老干部管理局,各乡(镇)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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