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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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职工福利
分类号: D035.2
页数: 3
摘要: 工龄假198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龄假,凡工龄在10—19年的,一年休假15天,20—29年的休假20天,30—39年的休假25天,40年以上的休假30天。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干部职工福利

内容

工龄假198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龄假,凡工龄在10—19年的,一年休假15天,20—29年的休假20天,30—39年的休假25天,40年以上的休假30天。
  探亲假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每年给假12天,后改为30天;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婚丧假均为3天,1983年起,对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正常产假56天 1983年起,对实行晚育者,加假34天。小产给假30天。
  病假待遇企业职工病休6个月以内的,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60%到100%的病假工资,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的疾病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休在6个月以内的,头2个月工资照发,第3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70%到80%的病假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
  二、福利费补助按国家规定在工资总额中提取2%福利金,由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81年改为部门掌握使用。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的原则,1952年对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之家属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困难,死亡埋葬费困难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补助710人次,补助金额7367.1万元(旧币)。1959年补助939人次,补助个人金额16168.97元,集体福利补助24987.91元。1980年补助701人次,个人补助金额14340.07元,集体福利补助2546.96元。1985年全县发劳保福利金486.95万元。
  三、公费医疗 (见医药卫生卷)。
  四、抚恤和遗属补助按国家规定,凡机关团体列编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国家给予抚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发给补助费。1980年重新规定:凡由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弟、妹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或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补助。1981至1985年补助遗属310户,696人。
  企业职工死亡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发给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五、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各厂、矿、所、店订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从1980年起每年五月定为“安全月”。县劳动部门配合有关单位每年五月和冬季进行2次安全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对特种作业工种发给使用证,特种工种工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未经专门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劳保用品根据国家规定的各工种劳保用品标准,各单位按规定标准和需要发给布制工作服、胶制工作服及雨衣、各种胶鞋、毛巾、工作手套、安全帽、工作围裙、袖套、蚊帐等,1963、1964两年全县发各种劳保用品9650件。自此以后,劳保用品均按国家规定发给。
  保健食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空、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保健食品分长年性和季节性2种,供应标准分甲、乙、丙3等,甲等每人每月肉类3斤,食油1斤,食糖1斤;乙等肉类2斤,食油半斤,食糖1斤;丙等肉类1斤,食油半斤,食糖半斤。1980年享受甲等的318人,乙等的426人,丙等的241人,只发实物,不发现金。每年高温季节,各机关单位、企业按照规定发给职工降温费,有的发清凉饮食等实物,有的发现金。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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