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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县公安局对爆炸、易燃、剧毒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1985年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出售实行严密的安全管理,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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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1950年2月由县人民法院接管监狱,改称看守所。1951年春移交公安局管理,设所长1人,看守员2人,看守武装6人。1971年7月看守所就地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1984年11月看守所迁建东山乡平岭村马草塘,监房20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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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在县城组织治安义务消防队(队址东街48号门牌),辖4个分队,队员100余人,备有手摇警报器、水机、水枪、火钩、水桶、楼梯、太平桶等灭火设备。1955年县设消防指挥部(后改为消防委员会)。1956年各墟镇建立义务消防队44个,辖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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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1952年1月设南康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干部2人,主要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分开,独立行使检察权,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和秘书,有干警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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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1952年1月设南康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干部2人,主要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分开,独立行使检察权,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和秘书,有干警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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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检察机关只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试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55年始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担负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审批工作、起诉工作及监所检察工作,并对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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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06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告157人,作了有罪判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案149件,建议有关单位分别作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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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2件,立案侦查222件,依法提起公诉被告1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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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始,行使监所检察权,每年会同公安局1至2次组织人员对看守所、拘役所、潭口劳改农场进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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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自办案件主要来源之一。1952年成立检察院(署)至1985年,共处理群众来信1414件,来访373人次,从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34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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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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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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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及其司法制度,确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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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时期,1930年3—12月,县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土豪分田地和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审判恶霸、土豪劣绅、反革命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罪大恶极的林元章、曹人杰、林培珂在龙回墟召开群众大会公审处决。12月反围剿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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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条例》,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依法严惩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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