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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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4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民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摘要: 解放后,1952年1月设南康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干部2人,主要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分开,独立行使检察权,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和秘书,有干警9人。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查院

内容

解放后,1952年1月设南康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干部2人,主要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分开,独立行使检察权,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和秘书,有干警9人。1955年1月检察署改称南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批捕、起诉、自行侦查、监所劳改检察和秘书。“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先后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负责。1978年10月恢复南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6人。1980年院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有干警21人。1982年增设监所检察科。1985年审查批捕、起诉两科合并为刑事检察科,全院干警35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2年检察机关只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试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55年始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担负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审批工作、起诉工作及监所检察工作,并对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1955—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381人,批准逮捕100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003人,决定起诉1003人。出庭支持公诉1003次。
  1979—1983年7月,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4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204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222件,217人,经审查起诉205件,201人,报赣州检察分院起诉8件8人。出庭支持公诉205次。
  1983年8月至1985年,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70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605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464件,639人,经审查起诉447件,617人,报检察分院起诉4件、6人。出庭支持公诉447次,发表公诉词398篇。
  1979—1985年提起抗诉2件,依法改判1件。第三节法纪检察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06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告157人,作了有罪判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案149件,建议有关单位分别作党纪、政纪处理。
  1980年法纪科3次组织人员深入全县25个公社(镇)进行法纪教育、宣传法律、法令,查处一起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作有罪判决。
  第四节经济检察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2件,立案侦查222件,依法提起公诉被告184人。
  1979年经济检察科,配合公安、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全面开展经济检察工作,至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103件,立案侦查35件,依法提起公诉16件,免诉8件。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1万元。
  1985年查获6起贪污、贿赂、偷漏税经济大案,涉及46人,其中副局级以上干部17人,干部受贿38人,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14人,全案总金额达37.14万元。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5年始,行使监所检察权,每年会同公安局1至2次组织人员对看守所、拘役所、潭口劳改农场进行检察。1982年设立监所检察科,每月驻所检察20天以上,建立《监所检查日记》、《在押人犯登记表》、《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管制、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执行情况考察表》、《谈话记录本》、《判刑人犯登记表》、《刑满人员登记表》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对人犯实行革命人道主人,严禁打骂、虐待、体罚和侮辱人犯的人格。在检察中发现在押人犯向外通信和死刑犯企图越狱逃跑的迹象,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对牢头、狱霸进行打击。对申诉案件进行查处。对改造较好者建议提前释放或减刑。1978—1985提前释放1人,减刑9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进行定期考察。
  第六节信访处理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自办案件主要来源之一。1952年成立检察院(署)至1985年,共处理群众来信1414件,来访373人次,从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343起。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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