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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柏乡县” 相关
共 3012 条 19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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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技术了男子采用输精管结扎术,女子采用输卵管结扎术两种绝育手术。
272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技术了柏乡县计划生育技术(四术)服务工作,最初由县医院及各公社(乡、镇)卫生所(院)负责。
273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所有育龄妇女均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卡片,并制定了育龄妇女按季上站检查制度。育龄妇女每季必须按要求上站检查,填写卡片。
274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从生育、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奖励、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等方面进行政策规定,以得到对于柏乡县人口的控制。
275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2年,根据冀发(1982年)3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非农业人口三条,农业人口七条的允许生育二胎。
276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对晚婚、晚育农村群众的奖励措施,由大队按上等劳动力补助双方半个月工分或按上年上等劳动力的收入补助双方相当于半个月工分的现金。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由女方所在大队补助。
277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柏革(1979)4号文件规定,自1979年元月一日起,对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后,执行奖励规定。即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可凭“计划生育光荣证”优先入托、入学、就业。
278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柏革(1979)4号文规定,自1979年元月1日起,严格控制三胎和三胎以上生育。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三胎或三胎以上者每月扣发女方工资的5%(如女方无正式工作的从男方工资中扣发),超生第四胎和四胎以上的采取一胎累进百分之二的办法多扣,连...
279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婚姻,家庭,姓氏构成的婚姻家庭。
280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婚姻中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状况。
281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柏乡逐步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继续反对旧式婚姻的陋习,并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
282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柏乡解放后,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男女自由恋爱或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再恋爱,自愿结婚已占绝大多数。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新风已经形成。
283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的柏乡县家庭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基本状况。
284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在农村中4口之家或5口之家较多。城镇中,由于干部职工退休金或养老保险条件好,加上计划生育约束力较强,40岁以下只一个孩子的居多。
285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家庭关系由经济关系河家庭道德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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