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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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94
颗粒名称: (二)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165
摘要: 对晚婚、晚育农村群众的奖励措施,由大队按上等劳动力补助双方半个月工分或按上年上等劳动力的收入补助双方相当于半个月工分的现金。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由女方所在大队补助。
关键词: 柏乡县 人口 晚婚晚育

内容

规定县人民政府柏政(1981)6号文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已婚24周岁以上的生育第一胎为晚育。
  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增加婚假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享受全勤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给住房。
  对晚婚、晚育农村群众的奖励措施,由大队按上等劳动力补助双方半个月工分或按上年上等劳动力的收入补助双方相当于半个月工分的现金。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由女方所在大队补助。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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