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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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95
颗粒名称: (三)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165
摘要: 柏革(1979)4号文件规定,自1979年元月一日起,对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后,执行奖励规定。即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可凭“计划生育光荣证”优先入托、入学、就业。
关键词: 柏乡县 人口 独生子女

内容

柏革(1979)4号文件规定,自1979年元月一日起,对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后,执行奖励规定。即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可凭“计划生育光荣证”优先入托、入学、就业。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以领证之日起,到子女14周岁止,由女方所在单位(女方无固定工作的由男方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由福利费或企业基金中开支)。
  随着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柏政(1981)6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享受如下奖励:
  1.以领证之日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发给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2元5角;农村社员每人每年150~2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平均收入的7~10%的现金。
  2.发给一次性的儿童保健费,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人200元,有条件的农村社员夫妇双方每人1,500~2,0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平均收入的70~100%的现金。
  3.女干部、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育儿假一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但男女双方不再享受儿童保健费。如婴儿单靠人工喂养,经男女双方协商,也可由男方享受育儿假。
  柏发(1985)10号文件规定,对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奖励,除按照柏革(1974)4号文、柏政(1981)6号文规定执行外,增补奖励规定:(1)干部、职工生育第一胎后,在产假期间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除享受正常产假外,再增加产假2个月,照发产假工资。(2)奖励费来源: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由公益金或集体提留中解决。
  有计划生育的单位或村队,对独生子女户奖励和照顾的费用,可从超生子女费中开支。
  对《条例》颁布后,实行晚婚晚育者,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奖励办法严格按《条例》第五章“奖励”规定认真兑现。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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