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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167-1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婚姻中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状况。
关键词:
柏乡县
制度
婚姻
内容
一、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柏乡县长期实行封建婚姻制度,男女结婚普遍被长辈包办,靠父母做主、媒妁之言决定终身大事,男女婚姻毫无自由。受“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妇女中普遍存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抱着走”的宗法观念。“夫为妇纲”,男尊女卑,妻死夫可续娶;夫死妻则守寡,寡妇再嫁倍受歧视,故“生是男人家里人,死则男人坟里鬼”。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伤风败俗。夫妻双方男可多妻,女则只能一夫;感情破裂,男方可休妻,女方一般不可提出离婚,实在不堪忍受者,或自杀或出走,造成人间悲剧。
1940年7月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了《婚姻法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男女社会地位平等,提倡婚姻自由,男20岁,女18岁才准结婚,一夫一妻,严禁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促进了婚姻制度的改革。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柏乡县成为解放区,大力宣传《婚姻法暂行条例》,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陋习受到强烈冲击,青年男女开始实行自由恋爱。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法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彻底取缔了旧时一夫多妻、“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反对包办婚姻,实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建立婚姻登记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柏乡逐步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继续反对旧式婚姻的陋习,并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
二、婚姻状况
解放前,柏乡县城乡一般人家为一夫一妻,少数富裕大户才一夫多妻。有些贫苦人家的男子,特别是当长工的男子许多终身不能成婚,其人数约为男子总数的“十之一二”。旧时结婚年龄一般为十六七岁,有些富户人家的男孩十二岁就结婚。婚姻多为父母包办,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拜过天地即为“合法夫妻”。由于男婚女嫁全凭父母包办认定,夫妻之间婚前多不见面,相互更不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往往造成夫妻感情不和。
柏乡解放后,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男女自由恋爱或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再恋爱,自愿结婚已占绝大多数。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新风已经形成。60年代以来,由于提倡晚婚,一般青年结婚年龄比法定年龄稍晚些,其中晚婚者以1981年为例约占51%强(详见《民政.婚姻登记》、《人口控制·晚婚晚育》章节)。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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