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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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9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婚姻家庭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3
页码: 167-1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婚姻,家庭,姓氏构成的婚姻家庭。
关键词: 柏乡县 婚姻 家庭

内容

第一节婚姻
  一、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柏乡县长期实行封建婚姻制度,男女结婚普遍被长辈包办,靠父母做主、媒妁之言决定终身大事,男女婚姻毫无自由。受“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妇女中普遍存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抱着走”的宗法观念。“夫为妇纲”,男尊女卑,妻死夫可续娶;夫死妻则守寡,寡妇再嫁倍受歧视,故“生是男人家里人,死则男人坟里鬼”。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伤风败俗。夫妻双方男可多妻,女则只能一夫;感情破裂,男方可休妻,女方一般不可提出离婚,实在不堪忍受者,或自杀或出走,造成人间悲剧。
  1940年7月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了《婚姻法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男女社会地位平等,提倡婚姻自由,男20岁,女18岁才准结婚,一夫一妻,严禁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促进了婚姻制度的改革。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柏乡县成为解放区,大力宣传《婚姻法暂行条例》,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陋习受到强烈冲击,青年男女开始实行自由恋爱。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法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彻底取缔了旧时一夫多妻、“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反对包办婚姻,实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建立婚姻登记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柏乡逐步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继续反对旧式婚姻的陋习,并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
  二、婚姻状况
  解放前,柏乡县城乡一般人家为一夫一妻,少数富裕大户才一夫多妻。有些贫苦人家的男子,特别是当长工的男子许多终身不能成婚,其人数约为男子总数的“十之一二”。旧时结婚年龄一般为十六七岁,有些富户人家的男孩十二岁就结婚。婚姻多为父母包办,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拜过天地即为“合法夫妻”。由于男婚女嫁全凭父母包办认定,夫妻之间婚前多不见面,相互更不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往往造成夫妻感情不和。
  柏乡解放后,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男女自由恋爱或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再恋爱,自愿结婚已占绝大多数。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新风已经形成。60年代以来,由于提倡晚婚,一般青年结婚年龄比法定年龄稍晚些,其中晚婚者以1981年为例约占51%强(详见《民政.婚姻登记》、《人口控制·晚婚晚育》章节)。第二节家庭
  一、家庭结构
  封建社会,书香门第、豪门富户、达官贵胄多为大家庭,视人丁兴旺与否为家庭存亡的大事,以“四世同堂”、“五世同堂”为荣。一户几十口人,甚至多达百余人,钟鸣鼎食、专人理财。家庭结构呈金字塔形,曾祖父、曾祖母站居金字塔顶端,实行封建家长专制,儿孙辈如有分家要求,则被视为“不孝”“败家子”,兄弟分家亦受鄙视。普通劳动人民家庭则多为两代(夫妇和孩子)、三代(夫妇、孩子和老人)同居的家庭。据清乾隆《柏乡县志》第五卷记载,明“永乐十九年(1421)户五百八十三、口二千九百七十四”,平均每户5.1人强。“弘治十五年(1502),户千二百七十四、口七千三百一十七”,平均每户5.7人强。据民国《柏乡县志》,清光绪二十年(1894)调查柏乡户口共65,000余人、15,000余户、平均每户4.3人强。民国20年(1931),柏乡县共有14,409户,71,878人,平均每户5人弱。民国年间,由于受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尤其是1945年柏乡解放后,封建大家庭开始分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家庭结构由大变小,弟兄们在婚后不久即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与父母及弟兄分门另过,由一个家庭分化为若干个家庭,家庭人口由多变少。1950年户均4.3人,1955年户均4.6人,1965年户均4.4人,1970年户均4.6人,1975年户均4.6人,1980年户均4.3人,1995年户均4.0人。
  6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盲目生育的状况逐步改变,但在农村中受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影响,希望生两个孩子者,尤其是生男孩者占多数,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仍为罕见。因此,在农村中4口之家或5口之家较多。城镇中,由于干部职工退休金或养老保险条件好,加上计划生育约束力较强,40岁以下只一个孩子的居多。
  二、家庭关系
  (一)经济关系家庭以男性为主线,以血缘关系为内涵,以锅灶居住为形式组合成家庭。旧时由于受宗法观念影响,家庭中多由男性长辈当家,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男性成员。妇女在家做家务、带孩子、纺线织布,家庭经济对男人有较大的依靠性,曰“男耕女织”。所以,视男人为“当家的”,女人为“家里的”。加上旧时封建礼教的影响,夫妇关系为从属关系。因此分家时,只许男儿参加,妇女不能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人和女人同等参加生产和工作,男女共同当家,经济地位平等,家庭生活渐趋民主化。法律规定,不分男女均有继承权。
  (二)家庭道德旧社会,家庭道德是封建伦理纲常的一部分,“孝”和“顺”是家庭道德规范的核心。儿女要孝顺父母长辈,“父为子纲”不得悖逆,否则即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兄弟之间应恭和谦让,夫妻之间要“夫唱妇和”。女子无才便是德,足不出户、端正贤淑、温和柔顺,倍受家庭长者称赞。封建专制思想很浓,“婆婆当家,媳妇受气”,俗语曰:“千年古道走成河,多年媳妇熬成婆”,媳妇成为婆才能翻身。
  1949年之后,家庭关系和观念发生变化,新的社会道德观念逐步建立,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作为公民的义务载入宪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尊老爱幼,新的家庭关系逐步建立。
  第三节姓氏
  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柏乡县10个乡(镇)共有姓氏(包括因婚姻或工作关系而迁居柏乡的姓氏)261个,复姓2个,单姓人数排在前11位的是王、李、张、赵、刘、杨、魏、郭、贾、陈、郝。王姓人数最多,近2万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12%;其次是李、张、赵、刘,人数均在万人以上,4姓人数分别占全县总人口的10.24%、8.56%、7.94%、7.09%;5000人以上的姓有杨、魏2姓,分别占全县总人口的3%左右;3000人口以上的姓有贾、陈、郝3姓;2000人以上的姓有高、白、冯、吕、马、孙、吴7姓;每姓仅有1人的有50余个,如甘、花、向、韦、果、同、仝、尉、淮、银、兆、司、达等。
  柏乡县开发时间较早,姓氏比较集中,很多姓氏聚族而居。居住时间较早的姓氏有王、张、董、贾等,均在元朝之前。明永乐二年(1404),山西洪洞等县大批移民来本县定居,当时所建村庄,多以建村户姓氏命村名。
  一、单姓258(以笔划为序)
  丁、么、马、孔、于、戈、卫、广、万、王、尹、牛、文、邓、车、介、元、巴、仁、韦、毛、丑、丰、计、方、井、斗、白、孙、皮、史、冉、冯、申、安、田、齐、石、卢、四、兰、叶、左、平、包、尔、甘、仝、古、达、司、李、任、吕、刘、许、阮、闫、祁、回、华、邢、伍、池、关、曲、朱、乔、米、师、阴、成、向、光、同、汲、吉、纪、合、江、兆、巩、杨、汪、吴、庞、孟、张、宋、陈、麦、杜、芦、肖、苏、连、何、余、冶、狄、邱、辛、希、严、季、谷、邹、花、沟、沙、佟、君、沈、邵、郑、林、和、苗、范、罗、国、尚、宗、周、金、单、岳、垄、固、果、房、坤、侯、赵、郝、南、郭、胡、姚、姜、恒、柳、段、相、钟、费、贵、贺、战、荣、洪、荀、荆、封、施、绘、俞、修、邸、信、宫、闻、阎、高、徐、贾、秦、耿、袁、夏、聂、栗、闾、殷、栾、钱、唐、菅、桂、班、顾、柴、姬、展、凌、铁、黄、焦、常、梁、曹、商、蔡、隋、康、龚、游、麻、崔、寇、淮、银、萧、章、韩、董、程、梅、谢、景、彭、滑、傅(付)、葛、温、鲁、黑、曾、渠、蒋、富、尉、嵇、魁、智、解、褚、蒲、路、楚、甄、靳、窦、雷、虞、福、群、新、翟、谭、裴、蔺、潘、滕、熊、颜、樊、臧、霍、薛、冀、穆、黎、魏(位)、鞠、戴、籍、霹。
  二、复姓2
  诸葛(柏乡族姓)、夏侯(外来姓)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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