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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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96
颗粒名称: (四)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166-167
摘要: 柏革(1979)4号文规定,自1979年元月1日起,严格控制三胎和三胎以上生育。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三胎或三胎以上者每月扣发女方工资的5%(如女方无正式工作的从男方工资中扣发),超生第四胎和四胎以上的采取一胎累进百分之二的办法多扣,连续扣发5年。
关键词: 柏乡县 人口 处罚

内容

柏革(1979)4号文规定,自1979年元月1日起,严格控制三胎和三胎以上生育。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三胎或三胎以上者每月扣发女方工资的5%(如女方无正式工作的从男方工资中扣发),超生第四胎和四胎以上的采取一胎累进百分之二的办法多扣,连续扣发5年。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第三胎的每月扣除女方5个劳动日的工分,超生第四胎以上的采取按5个劳动日工分1/3累进扣除,连扣5年。超生三胎以上的小孩不分超产粮,不分宅基地,对已分的要收回,不参加农村产品的分配,应分的口粮按议价粮价计算。县委(1980)4号文规定,对1979年1月1日以来,计划外生育者,从出生之日起,国家干部、职工免调一次工资,一年内不评奖,并根据检查态度,适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对日工、临时工、副业工计划外生育的一律辞退回家。
  除继续执行柏革(1979)4号文,县委(1982)4号文规定外,县委、县政府柏发(1982)19号文,对计划外生育处罚,再提出如下几条补充规定:
  1.对于规划外生育第二胎,凡是党、团员的一律给予留党察看或留团察看处分,是脱产干部、职工的行政上还要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三胎或三胎以上生育的,凡是党员、团员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或团籍处分,是脱产干部、职工的还要一律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凡1982年以来规划外生育,拒不采取绝育措施的,要加重经济或行政处罚,对已采取绝育措施的按县委(1982)7号文件减免超生子女费。
  1985年10月1日,县委、县政府柏发(1985)10号文件规定:对规划外怀孕的妇女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手术前一律预交押金,其数额为二胎600元,三胎900元,三胎以上每多一胎累增300元,采取补救措施后,押金如数退回,凡计划外生育者,无论是干部、职工、村民,一律实行双方共计一次性罚款,二胎600元,三胎900元,三胎以上每多一胎累增300元,对于夫妇双方不在同一单位工作,或夫妇一方在农村的,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农村征收50%,同时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凡《条例》下发之前超计划外生育者均按柏育字(1989)5号文规定处理,文件规定:
  1.对在1985年元月1日至1987年12月底期间已超生的夫妇,其中一方已做了绝育手术的,要给予一次性罚款,计划外二胎的夫妇双方各罚100元,三胎的夫妇双方各罚200元,每增一胎夫妇双方各罚100元,罚款一律交县直工委计生办。
  2.凡是1988年元月1日至《条例》发布前计划外生育的县、乡直干部、职工在本年度已主动做了绝育手术的,按县委(1985)10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超生罚款,第二胎300元,第三胎450元,每增一胎累加150元;在1988年至《条例》发布前计划外生育的县、乡直干部、职工本年度未做绝育手术的,其罚款数额要严格按照县委(1985)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减征。
  对在《条例》公布实施后超生的,要严格按照《条例》第六章“处罚”(罚款)规定标准,认真兑现超生罚款,并落实长效绝育手术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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