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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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93
颗粒名称: (一)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页码: 164-165
摘要: 1982年,根据冀发(1982年)3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非农业人口三条,农业人口七条的允许生育二胎。
关键词: 柏乡县 人口 生育

内容

1982年,根据冀发(1982年)3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非农业人口三条,农业人口七条的允许生育二胎。据此县政府规定:
  1.国家干部、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由双方单位将个人申请和研究情况报计生委,第一孩属非遗传性明显残疾的必须有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诊断证明,凡申请者本人送县计生委的材料一律不接纳。
  2.国家干部、职工被批准生育二胎,在领取《准生证》之前,要向县计生委交押金200元,生育后百日内采取绝育手术的押金如数退还本人,逾期手术者押金归公。
  3.农村村民、城镇居民申请生育二胎,必须按夫妇所在村、乡镇交全手续,第一孩属非遗传性明显残疾的,也要有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证明,报乡(镇)计生办批准。
  4.女方系农民,男方系国家干部、职工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要由女方所在村民委员会、男方所在单位共同研究,并将研究材料及各种手续报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计生办批准。
  凡在1985年元月~1989年3月20日期间,属照顾生育二胎的,批准条件按县委(1985)10号文件规定执行。女方是农业户口的,由乡计生办批准,女方是非农业户口的由县计生委批准。1989年3月20日后农业户口二胎《准生证》一律由县计生委签发,一胎《准生证》一律由乡镇计生委签发。非农业户口二胎《准生证》由乡镇计生委签发的,一律无效,按计划外对待。
  1989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把过去行之有效,经实践证明正确而可行的政策保留下来,上升为法律规范。自此,生育二胎均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6.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7.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8.农村中男到有女无男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严禁一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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