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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000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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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
第六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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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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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170,县公安局增设了消防股,编制2人,负责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在此之前,凡防火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火因调査处理、火灾数字统计诸事务均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理。
1637
第八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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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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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夏河县的审判制度。
1638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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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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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经河州总镇衙门特许,拉卜楞寺设立了“臬仓”,直接管理寺院周围十三庄的政教事务和民、刑事案件。“
1639
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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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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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清代,夏河地区的各类民、刑事案件,主要由拉卜楞寺所设的“臬仓”、寺院派驻各地的“更擦布”(代表)或“郭哇”(头人)、当地世袭土官等审理。解放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凡需解决的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人民法院...
1640
第三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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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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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解放初期,县法院的刑事审判围绕土地革命和镇压反革命等社会改革运动开展工作。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审判工作逐渐步入了法制轨道。
1641
第四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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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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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7年6月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27件,其中判决案件86件,调解处理案件2041件。
1642
第五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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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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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间横向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纠纷随之增多。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顺利发展,保护企业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并于1985年成立了经济审判庭。
1643
第六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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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具体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成立了行政审判庭,配备1名庭长、1名书记员,开始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自1987年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4件,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7件。
1644
第七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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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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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造成了若干冤、假、错案,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岀现了更多的冤、假、错案。
1645
第九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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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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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夏河县的检察制度。
1646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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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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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县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刑事股、经济股、法纪股和秘书股,并各行其责。1987年,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改设为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28人。
1647
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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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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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1983年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杀人、抢劫、强奸、重伤、重盗等各类案犯850人。
1648
第三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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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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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纪检察,在“文革”前列为刑事检察的一部分。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设立了法纪检察股(科),依法追究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649
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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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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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文革”前,经济检察列入刑事检察。检察院重建后设立了经济检察股(科),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构成的经济犯罪案件,受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重大经济责任案、偷税漏税案、挪用救灾抢险款物案等经济案件。
1650
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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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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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重建检察院后,设立了监所检察股(科),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等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岀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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