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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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4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
页码: 739-739
摘要: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重建检察院后,设立了监所检察股(科),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等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岀的申诉。
关键词: 检察 监所检察

内容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重建检察院后,设立了监所检察股(科),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等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岀的申诉。1979年至1990年,共受理监所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3件3人,经审理,向法院起诉3件3人;受理人犯及其家属亲友申诉315件,均依法査处结案。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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