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3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5
页码: 733-737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夏河县的审判制度。
关键词: 审判 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经河州总镇衙门特许,拉卜楞寺设立了“臬仓”,直接管理寺院周围十三庄的政教事务和民、刑事案件。“臬仓”由原 “拉章”(嘉木样佛宫)管家2人,司讼员2人,传达1人及老年人若干组成,原拉章所属的监狱也移归其管理。该机构初设于寺内,光绪十八年(1892年)迁于塔哇,于是成为嘉木样驻塔哇管理处。民国27年(1938.年)2月1日,夏河县司法处正式成立,隶于甘肃高等法院,设审判官1名,主任书记官1名,检验员1名,录事2名,执达员2名,法警3名,庭丁和公丁各1名,并设有看守所暨附设监狱,首任审判官王毓春。民国30年(1941年)1月,拉卜楞寺“议仓”(嘉木样办公厅)成立后,原设的“臬仓”由“议仓”直接管辖。民国30年(1941年),夏河县司法处共有6名职员,审判官凌文滨。民国33年(1944年)1月,夏河县军法室成立,隶属于县政府,专门处理烟犯案件,置有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各1人。到民国38年(1949年)1月,夏河县司法处共有职员9名,法警8名,审判官为尹渭君。
  1949年9月,夏河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法院院长由县长黄祥兼任,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56年7月,设立合作人民法庭。该法庭设庭长、书记员、翻译各1名,负责审理6乡1镇即上卡加乡、下卡加乡、扎油乡、美武乡、美仁乡、那义乡、合作镇及合作地区省属、州属单位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57年在博拉乡设立了临时法庭。是年,夏河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12名(含合作法庭3名),院长为陈文壁。1959年1月,夏河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法院,院长为赵维新。是年9月,陈锦接任院长。1962年1月,又恢复为夏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为岳福禄。1962年12月,撤销博拉临时法庭,同时设立阿木去乎人民法庭。该法庭设审判员、翻译员各1名,负责7个乡即科才乡、牙利吉乡、博拉乡、阿木去乎乡、麦西乡(现名吉仓乡)、下巴沟乡(现名勒秀乡),加门关乡(现名加茂贡乡)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967年9月,由夏河县人民武装部对公、检、法机构实行了军管,称为“夏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9月,改为夏河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5月1日,撤销“保卫部”,恢复公、检、法机构。县法院恢复工作后,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及合作、阿木去乎两个基层法庭。1985年新设经济审判庭,1987年成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秘书室改名为办公室。县法院内设机构于是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基层派出机构为合作法庭和阿木去乎法庭。办公室设主任、秘书、会计、档案员、驾驶员和勤杂人员等职。各庭分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和内勤。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36名。
  第二节审判制度
  在清代,夏河地区的各类民、刑事案件,主要由拉卜楞寺所设的“臬仓”、寺院派驻各地的“更擦布”(代表)或“郭哇”(头人)、当地世袭土官等审理。细小的案件,通常由当地的土官头人裁决;其不能解决的重大案件,则上诉于寺院,由寺院司讼官员进行审理。寺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必须完全执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寺院和土官头人采用的法律依据,都是清雍正十一年颁发的《番例条款》。该条款共有60余条,系清政府按藏区习惯制定的。在审判前,原告与被告均须向寺院或土官头人交纳“开口钱”;审判结束后,败诉者更要交纳数目不等的罚金,甚至没收其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案情轻重,还要对有罪者分别处以种种不同的体罚或宗教惩罚。当案情难以判定是非时,则常常以赌咒方式裁处。民众之间因纠纷械斗伤害致死者,按惯例双方被打死的人数相抵,余者按死者的身份,用牛、马、羊和钱款等物赔偿命价。民国时期,旧有的审判制度依然盛行于县内。由于拉卜楞寺的严密控制,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对藏族各部落实际上没有什么约束力。出于宗教信仰,藏族群众一般都到拉卜楞寺、拉卜楞保安司令部去投诉,而极少问津于县政府、县司法处。县政府或县司法处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县城区汉、回族民事、刑事案件。当案情涉及藏族群众时,县政府和司法处也不得不依照前清的《番例条款》进行审判,有时干脆以赌咒方式判决是非曲直。
  解放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凡需解决的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健全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及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项制度,公、检、法机构相互制约配合。审判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两审终审制。县人民法院对重大的、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提前张贴布告,通知群众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旁听,进行公开审理。
  第三节刑事审判
  解放初期,县法院的刑事审判围绕土地革命和镇压反革命等社会改革运动开展工作。1951年至1952年底共审理反革命案件189件。此后各个时期亦根据刑事犯罪特点,有侧重地开展刑事审判工作。1953年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387件,其中1953年至1966年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21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砸烂”,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1967年至1976年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只有439件;1977年至1979年审理刑事案件117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审判工作逐渐步入了法制轨道。1980年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17件,1986年至1990年底共审理刑事案件296件。
  第四节民事审判
  解放初期,夏河县所辖各区、乡均设有民事调解组织,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本区、乡不能调处的案件,则由区、乡调解组织转介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调处或作判决处理。对一些通过调解可以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作调解处理。1950年至1956年,由县人民法院处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率达90%以上。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及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中因房屋、债务、土地、继承、抚养、赡养、财产等权属酿成的诉讼案件日趋繁多、复杂。同时,由于包办、买卖婚姻所造成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一直高居首位。对不够立案条件的一般简易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本着“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就地解决”的方针,及时调解解决纠纷,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犯罪,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1973年5月1日,县人民法院重新恢复正常工作后,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从1977年6月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27件,其中判决案件86件,调解处理案件2041件。
  第五节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间横向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纠纷随之增多。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顺利发展,保护企业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并于1985年成立了经济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5年至1990年底,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1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339.26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处理100件,判决处理10件,调处率占91%。
  第六节行政审判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为建立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具体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成立了行政审判庭,配备1名庭长、1名书记员,开始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自1987年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4件,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7件。
  第七节案件复查
  1958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造成了若干冤、假、错案,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岀现了更多的冤、假、错案。其主要原因在于处理案件中,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导致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量刑畸重,甚至错判。
  1961年下半年,县人民法院组成复查组,对往年的部分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査110案125人,发现量刑畸重的21案29人(均减刑),错判3案3人 (均释放),需进一步查证的3件3人,改判1案3人。1978年2月,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中共夏河县委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了复査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复査办公室,对1959年至1961年判刑的4785人进行了全面复查。经查证,原判证据确凿,量刑准确的有2496人,占总数的61.6%,错判和量刑畸重的有1839人,占总数的38.4%。对错判和量刑不当者,均予以了平反或改判。同时,还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73件反革命案件也作了复查。经过复查,平反41件42人,改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18件。另复査了“文革”中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154件,其中平反13件,改判19件,维持原判122件。
  1986年9月,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历史老案的指示精神,县法院成立了复查办公室,开始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査。经复査,在1949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5年判处的反革命案和其他政治性案件的52件54人中,维持原判27件28人,宣告无罪15件15人,改变定性10件11人。在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反革命案、其他政治性案件的218件237人中,维持原判145件160人,宣告无罪34件34人,改变定性15件16人,判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4件27人。在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其他刑事案的124件158人中,维持原判112件144人,改判12件14人。另外复査其他刑事案件(包括1983年“严打”案件)21件37人,维持原判15件21人,宣告无罪1件4人,改免刑1件4人,改减刑4件8人。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