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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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3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734-735
摘要: 在清代,夏河地区的各类民、刑事案件,主要由拉卜楞寺所设的“臬仓”、寺院派驻各地的“更擦布”(代表)或“郭哇”(头人)、当地世袭土官等审理。解放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凡需解决的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
关键词: 审判 审判制度

内容

在清代,夏河地区的各类民、刑事案件,主要由拉卜楞寺所设的“臬仓”、寺院派驻各地的“更擦布”(代表)或“郭哇”(头人)、当地世袭土官等审理。细小的案件,通常由当地的土官头人裁决;其不能解决的重大案件,则上诉于寺院,由寺院司讼官员进行审理。寺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必须完全执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寺院和土官头人采用的法律依据,都是清雍正十一年颁发的《番例条款》。该条款共有60余条,系清政府按藏区习惯制定的。在审判前,原告与被告均须向寺院或土官头人交纳“开口钱”;审判结束后,败诉者更要交纳数目不等的罚金,甚至没收其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案情轻重,还要对有罪者分别处以种种不同的体罚或宗教惩罚。当案情难以判定是非时,则常常以赌咒方式裁处。民众之间因纠纷械斗伤害致死者,按惯例双方被打死的人数相抵,余者按死者的身份,用牛、马、羊和钱款等物赔偿命价。民国时期,旧有的审判制度依然盛行于县内。由于拉卜楞寺的严密控制,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对藏族各部落实际上没有什么约束力。出于宗教信仰,藏族群众一般都到拉卜楞寺、拉卜楞保安司令部去投诉,而极少问津于县政府、县司法处。县政府或县司法处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县城区汉、回族民事、刑事案件。当案情涉及藏族群众时,县政府和司法处也不得不依照前清的《番例条款》进行审判,有时干脆以赌咒方式判决是非曲直。
  解放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凡需解决的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健全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及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项制度,公、检、法机构相互制约配合。审判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两审终审制。县人民法院对重大的、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提前张贴布告,通知群众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旁听,进行公开审理。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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