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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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733-734
摘要: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经河州总镇衙门特许,拉卜楞寺设立了“臬仓”,直接管理寺院周围十三庄的政教事务和民、刑事案件。“
关键词: 审判 审判机构

内容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经河州总镇衙门特许,拉卜楞寺设立了“臬仓”,直接管理寺院周围十三庄的政教事务和民、刑事案件。“臬仓”由原 “拉章”(嘉木样佛宫)管家2人,司讼员2人,传达1人及老年人若干组成,原拉章所属的监狱也移归其管理。该机构初设于寺内,光绪十八年(1892年)迁于塔哇,于是成为嘉木样驻塔哇管理处。民国27年(1938.年)2月1日,夏河县司法处正式成立,隶于甘肃高等法院,设审判官1名,主任书记官1名,检验员1名,录事2名,执达员2名,法警3名,庭丁和公丁各1名,并设有看守所暨附设监狱,首任审判官王毓春。民国30年(1941年)1月,拉卜楞寺“议仓”(嘉木样办公厅)成立后,原设的“臬仓”由“议仓”直接管辖。民国30年(1941年),夏河县司法处共有6名职员,审判官凌文滨。民国33年(1944年)1月,夏河县军法室成立,隶属于县政府,专门处理烟犯案件,置有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各1人。到民国38年(1949年)1月,夏河县司法处共有职员9名,法警8名,审判官为尹渭君。
  1949年9月,夏河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法院院长由县长黄祥兼任,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56年7月,设立合作人民法庭。该法庭设庭长、书记员、翻译各1名,负责审理6乡1镇即上卡加乡、下卡加乡、扎油乡、美武乡、美仁乡、那义乡、合作镇及合作地区省属、州属单位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57年在博拉乡设立了临时法庭。是年,夏河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12名(含合作法庭3名),院长为陈文壁。1959年1月,夏河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法院,院长为赵维新。是年9月,陈锦接任院长。1962年1月,又恢复为夏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为岳福禄。1962年12月,撤销博拉临时法庭,同时设立阿木去乎人民法庭。该法庭设审判员、翻译员各1名,负责7个乡即科才乡、牙利吉乡、博拉乡、阿木去乎乡、麦西乡(现名吉仓乡)、下巴沟乡(现名勒秀乡),加门关乡(现名加茂贡乡)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967年9月,由夏河县人民武装部对公、检、法机构实行了军管,称为“夏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9月,改为夏河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5月1日,撤销“保卫部”,恢复公、检、法机构。县法院恢复工作后,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及合作、阿木去乎两个基层法庭。1985年新设经济审判庭,1987年成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秘书室改名为办公室。县法院内设机构于是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基层派出机构为合作法庭和阿木去乎法庭。办公室设主任、秘书、会计、档案员、驾驶员和勤杂人员等职。各庭分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和内勤。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36名。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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