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案件复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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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38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案件复查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736-737
摘要: 1958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造成了若干冤、假、错案,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岀现了更多的冤、假、错案。
关键词: 审判 案件复查

内容

1958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造成了若干冤、假、错案,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岀现了更多的冤、假、错案。其主要原因在于处理案件中,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导致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量刑畸重,甚至错判。
  1961年下半年,县人民法院组成复查组,对往年的部分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査110案125人,发现量刑畸重的21案29人(均减刑),错判3案3人 (均释放),需进一步查证的3件3人,改判1案3人。1978年2月,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中共夏河县委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了复査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复査办公室,对1959年至1961年判刑的4785人进行了全面复查。经查证,原判证据确凿,量刑准确的有2496人,占总数的61.6%,错判和量刑畸重的有1839人,占总数的38.4%。对错判和量刑不当者,均予以了平反或改判。同时,还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73件反革命案件也作了复查。经过复查,平反41件42人,改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18件。另复査了“文革”中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154件,其中平反13件,改判19件,维持原判122件。
  1986年9月,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历史老案的指示精神,县法院成立了复查办公室,开始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査。经复査,在1949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5年判处的反革命案和其他政治性案件的52件54人中,维持原判27件28人,宣告无罪15件15人,改变定性10件11人。在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反革命案、其他政治性案件的218件237人中,维持原判145件160人,宣告无罪34件34人,改变定性15件16人,判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4件27人。在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其他刑事案的124件158人中,维持原判112件144人,改判12件14人。另外复査其他刑事案件(包括1983年“严打”案件)21件37人,维持原判15件21人,宣告无罪1件4人,改免刑1件4人,改减刑4件8人。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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