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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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夏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639
颗粒名称: 第九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
页码: 737-739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夏河县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 检察 检察机关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民国时期,夏河县没有设立检察机关。民国33年(1944年),开始由县长兼任检察官,行施检察权。1950年3月,夏河县人民检察署成立,检察长由中共夏河县工作委员会书记兼任,另配备副检察长1人,干部2人,与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对其审判实施一般监督。1955年1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改为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成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正、副检察长由上级党组织任命。1959年1月,更名为德乌鲁市人民检察院,1962年1月复名夏河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6月,公、检、法机构合并,统称夏河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8年12月21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由中共甘南州委批准任命,1979年4月起正式办公。1979年5月,夏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马有珍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后,历任检察长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79年10月22日,成立了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以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刑事股、经济股、法纪股和秘书股,并各行其责。1987年,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改设为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28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5年开始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具体程序暂无定规。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批逮捕人犯的程序也有了一定之规:公安机关报捕后,由承办人阅卷审查,作出阅卷笔录,提出处理意见,集体讨论研究,报请检察长签发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1983年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杀人、抢劫、强奸、重伤、重盗等各类案犯850人。经审査,依法批准逮捕703人,不批准逮捕11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案犯633件905人,经审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类案犯421件625人,免于起诉48人,不起诉9人,出庭支持公诉625人(次)。同时,对触犯刑律,罪该逮捕、起诉,但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予以追捕、追诉。
  第三节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在“文革”前列为刑事检察的一部分。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设立了法纪检察股(科),依法追究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979年至199。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法纪案件59件77人,其中立案14件21人,决定逮捕5件5人,不逮捕9件16人,起诉法院4件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件4人。对11件15人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送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
  第四节经济检察
  “文革”前,经济检察列入刑事检察。检察院重建后设立了经济检察股(科),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构成的经济犯罪案件,受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重大经济责任案、偷税漏税案、挪用救灾抢险款物案等经济案件。1988年至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4起大案要案,追回赃款17万元,对4名主要经济犯罪分子提出起诉,并由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重建检察院后,设立了监所检察股(科),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等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岀的申诉。1979年至1990年,共受理监所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3件3人,经审理,向法院起诉3件3人;受理人犯及其家属亲友申诉315件,均依法査处结案。

知识出处

夏河县志

《夏河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夏河县志》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了历史进程。缅怀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夏河县的事情应办得好一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这一届政府,决心将夏河县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出版《夏河县志》,就是我们这种决心的一个前奏,让全县人民、干部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县情,向外界更好地宣传夏河。了解历史,把握现实,热爱夏河,建设夏河。历史上夏河县曾对周边地区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今天,她应发展得更加美丽、更加文明,成为甘南草原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使她的光芒射向更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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