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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清代前,民政事务主要是社会救济和抚恤。如遇灾荒,统治当局采取派员安抚、散发钱粮、以工代赈、缓征地丁、豁免积欠、开办赈捐等法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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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7年1月,改称县民政局。1966年 “文革 ”发生,县民政局瘫痪,业务由县革委会 “抓革命促生产 ”指挥部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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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牺牲病故抚恤民国时期,县域对阵亡、因公死亡和积劳病故官兵、乡镇保甲长等人员分别给予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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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土地革命时期,在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攻打山河城的战斗中,本县南塬群众组织担架队、运输队转运伤员,运送物资,救护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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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安置军人的办法随其政治经济的兴衰和兵役制度的变革而不同。一般以军功分配田、宅,免除租徭。西夏、元、明朝,实行部落兵役制或世袭兵役制,士兵不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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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明嘉靖十年七月,真宁大旱,米每斗银3钱,11月,免受灾秋粮。清康熙五十二年,正宁旱饥,朝廷免赋额,并动仓粮济民,又免除次年银粮草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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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记载,汉前元十一年、元狩四年,朝廷迁贫民来县戍田;永建五年,迁来 “减罪一等 ”的 “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 ”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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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初,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口极少流动。1958年起,由于极 “左 ”政策的影响,全国出现粮食短缺,引发农民逃荒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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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6年,国家实行 “五保户 ”供养制度。合作化后,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上述人员逐步实行 “五保 ”,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文革 ”期间,各社队 “五保 ”工作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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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县域男女婚姻遵循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包办买卖婚姻普遍,童养媳、换亲婚、指腹婚、娃娃亲、纳妾、冥婚等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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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62年5月,甘肃、陕西两省省、区、县三级有关人员27人,在宁县召开子午岭境界划分会议,达成勘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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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成立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普查全县各公社、生产大队、自然村地名现状、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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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3年,省、地拨县扶贫资金35万元,县自筹6万元,主要用于五顷塬、湫头、三嘉、月明、山河5个老区公社的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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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后,官员任用均以科举取士,县境官吏回避本籍任职。民国时期,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核、任用、奖惩和薪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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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8年12月至1961年12月,县民政科撤销,劳动人事工作归宁县民政科管理。1962年1月,设县民政局。1966年 “文革 ”发生,撤销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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