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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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50
颗粒名称: 第九节 婚姻管理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4
页码: 99-102
摘要: 历代,县域男女婚姻遵循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包办买卖婚姻普遍,童养媳、换亲婚、指腹婚、娃娃亲、纳妾、冥婚等盛行。
关键词: 婚姻 婚姻管理

内容

历代,县域男女婚姻遵循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包办买卖婚姻普遍,童养媳、换亲婚、指腹婚、娃娃亲、纳妾、冥婚等盛行。婚姻悲剧屡见不鲜,男子随意休妻、寡妇不得改嫁、重男轻女、虐待妇女现象极其严重。民国时期,自由婚姻萌芽,新正县贯彻边区政府制定的婚姻法规,推行新的婚姻制度。解放后,各级政府积极宣传执行国家颁布的《婚姻法》,封建婚姻制度被彻底废除,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婚姻登记机关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的婚姻登记由各区、乡政府办理。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本县婚姻登记由县、区人民政府办理。1955年6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后,婚姻登记由县、区下放到乡。1958年,农村改由人民公社登记,县城机关改由县民政局登记。1986年3月,《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城乡婚姻登记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县民政局不再办理。2005年6月,山河镇婚姻登记机关被授予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2006年底,全县有婚姻登记机关10个(3镇7乡),婚姻登记人员10人。
  婚姻登记陕甘宁边区初期,新正县婚姻登记依据民国23年(1934)4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同意,无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强迫,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在三代以内无亲族血缘关系,身体无花柳、麻风、神经等病症。登记离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红军、抗日军人妻子要求离婚的,须征得红军、抗日军人的同意。符合结婚、离婚条件的,发给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的结婚、离婚证书。26年(1937)10月至次年10月,有11名妇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自由恋爱,到政府登记结婚。28年(1939)4月后,新正县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办理婚姻登记。1950年后,县域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年龄介绍证明信和无违犯《婚姻法》第二、第五条的保证书(即保证无包办婚、重婚以及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问题),经审查无疑,发给结婚证书(男女各执1份),复婚者另发复婚证书。审查的目的是制止包办婚、强迫婚、早婚等。对登记离婚的当事人,须持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基层民事调解成立书;如属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者,则须将协议制成文书,并有2人以上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方予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对于建国前形成的婚姻,属童养媳、纳妾、包办婚以及虐待妻子者,一经核实,即办理离婚登记,发给证书。对边区政府时期和共和国成立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注重调解。1955年后,申请登记结婚者除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有关证明外,还须填写统一印制的结婚申请书,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详细审查,防止重婚、包办婚、早婚等问题发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办理离婚登记。1958年,经重点调查,永正公社1957年幼女结婚102对,登记者仅4对,不够结婚年龄的女子53人,年龄最小的男15岁,女16岁;内属包办婚姻的99对。在包办买卖婚姻中,寡妇结婚最多财礼800元,幼女结婚,均是亲邻相托,暗地介绍,甚至发生一女多卖现象。1960年,县法院根据永和公社于家庄生产队赵仲发自民国36年(1947)至1956年,将自己亲生女儿借婚骗财4次的事实,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1960至1962年7月,在榆林子公社调查表明:共订婚男女327对,其中父母包办买卖的322对,达98%,结婚的108对男女青年中,包办买卖婚姻达105对,占97%。1962至1964年上半年,共处理离婚案件156件,其中包办买卖婚姻147件,占总受理案件数的94.2%。1963年6月,《正宁县法院工作报告》指出:结婚几乎不去登记,即使登记,也是形式,早婚、重婚、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时有出现,不但群众违反,而且基层干部、脱产干部也违反。1966年,县民政局对宫河公社东山头大队库某强迫和宫河北头生产队张女(17岁)结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县法院判决解除该婚姻。1970年后,婚姻自由,新事新办的新风尚进一步树立。1974年4月,永正、山河等公社的民兵带头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退回订婚彩礼,在此带动下,全县有5204名青年民兵和群众退还彩礼233460元、布匹6543米、银元2023个、自行车9辆、缝纫机7台、衣物1076件、粮食410千克。1979年6月,县法院《关于我县一些地方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的情况报告》称:禁止变相卖寡妇,无理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财产继承权。1980年后,县域依据国家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者给予鼓励。同时,改进结婚登记审查工作,即申请结婚者必须持有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确系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违反禁止结婚的条件。1986年,民政部再次颁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县域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申请结(离)婚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是否有禁止结婚的情况。1990年后,婚姻自主、晚婚已成为大多数青年男女的自觉行为,但买卖婚姻在县内仍有市场,离婚率有所上升。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县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结(离)婚当事人的户籍及年龄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是否有禁止结婚情况。
  表34-9-1正宁县历年婚姻登记统计表(单位:对)婚姻证件陕甘宁边区时期,结(离)婚证书由新正县政府按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共和国成立后,县内使用甘肃省统一印制的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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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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