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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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41
颗粒名称: 第三十四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9
页码: 76-104
摘要: 清代前,民政事务主要是社会救济和抚恤。如遇灾荒,统治当局采取派员安抚、散发钱粮、以工代赈、缓征地丁、豁免积欠、开办赈捐等法赈济。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管理

内容

清代前,民政事务主要是社会救济和抚恤。如遇灾荒,统治当局采取派员安抚、散发钱粮、以工代赈、缓征地丁、豁免积欠、开办赈捐等法赈济。对阵亡将士家属及阵伤将士的优待抚恤,多由民间自发进行,而由统治当局倡导、组织或直接给予抚恤者甚少。清代,县署设养济院收容老弱病残,对在战争中阵亡、殉难、积劳病故之官绅弁勇士庶,由地方奏请赏恤。抚恤分出征阵亡、病故两种。民国时期,正宁县设赈济委员会,对灾荒给予赈济,对阵亡二等兵以上发一次性恤金80元~3000元,因公毙命者发一次性恤金50元~800元,对战时乡镇保甲长因公死亡者给予一次性恤金180元~600元。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的民政工作围绕拥护红军、支援前线、褒扬烈士、抚恤伤残革命军人、社会救济、安置移民、创办义仓、备灾备荒、宣传婚姻自主等开展。新中国建立后,开展优抚安置、拥军优属、抗灾救灾、抚贫救济、游民改造、收容遣返、婚姻登记管理、社会福利、城镇低保、复退军人安置、民事调解、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村务公开、行政管理等工作,推动全县民政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一节机构民国26年(1937)8月,新正县设一科,主管民政。38年(1949)8月,改称正宁县人民政府一科,主管民政。1953年5月,一科改称民政科。1957年1月,改称县民政局。1966年 “文革 ”发生,县民政局瘫痪,业务由县革委会 “抓革命促生产 ”指挥部兼办。1968年,成立县革委会城镇人口遣送安置办公室。1974年3月,恢复县民政局。1979年5月,县民政局负责的劳动工资业务交由新成立的县劳动局办理。1983年12月,扶贫工作从民政业务中分离,交由县老区建设办公室管理。1986年,县民政局投资95.9万元,建起第一家福利企业 ——县沙棘饮料厂。此后,相继建起五顷塬地毯厂等7户福利企业。1987年11月,成立县老龄委员会。次年3月,成立山河镇居民委员会。1989年6月,成立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救助工作从民政局分离。次年,成立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县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开展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设县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办公室。1991年,县民政局始承办社团登记管理业务。1992年10月至12月,全县111个行政村12.34万名选民进行第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共选出村委会主任111人、副主任90人、委员450人。1997年8月,县老区建设办公室改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归口县农业局管理。同年,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进行殡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埋坟一律实行公墓化,各乡镇累计建成公墓695处;成立县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委员会,在民政局设办公室,并开展试点。次年3月,成立县慈善协会。2002年7月,成立山河镇东城、西城社区。次年4月,设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2006年底,县民政局设文秘、救灾救济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事务4个股,附设办事机构有双拥办、低保办、养老办、老龄办、彩票销售中心、烈士陵园、老年活动中心,共有人员38人。全县先后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5次,有注册登记社团25个(行业性21个、学术性2个、联合性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个(教育14个、卫生1个、劳动1个、社会中介服务业1个)。有社区7个。同年底,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人员编制8人,并下辖县帮扶办2人。
  第二节优抚抚恤牺牲病故抚恤民国时期,县域对阵亡、因公死亡和积劳病故官兵、乡镇保甲长等人员分别给予抚恤。军人(二等兵)阵亡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40元,36年(1947)24万元,37年(1948)7月前162万元,38年(1949)7月750万元。36年(1947)7月,宫河镇民夫宫生财为国民党军队运输伤亡,发抚恤费20万元。23年(1934),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抚恤条例》,县域执行如下标准:表34-2-1中华民国公务、文职人员抚恤标准表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发《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标准表》,规定亡故者一次抚恤金数80元,年抚恤金数50元,抚恤10年。
  革命根据地初期,新正县对作战或因公牺牲的红军战士、游击队员、赤卫军战士、少年先锋队员等,给予埋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24年(1935)1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红军在前方牺牲,每年给家属抚恤费20元。28年(1939),对牺牲将士,由政府安葬建碑,家属给予每年20元以上的抚恤金。次年后,按《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执行。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内务部1950年12月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县域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编行政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进行一次性抚恤。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对敌斗争或因公牺牲,授予烈士称号者,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费,勤警人员粮食300千克;病故或因公致死不称烈士者,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勤警人员粮食225千克。1950年抚恤粮为200千克~600千克;1952年为450千克~2400千克。1953年改发现金,为110元~550元;1955年为120元~650元。1956至1957年,县内抚恤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和家属140户。1961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者,按病故的标准抚恤。1963年抚恤病故军人21名。1964年一次抚恤牺牲、病故2人,发抚恤费131元。1979年,抚恤标准调整为370元~700元,当年,发放牺牲、病故6人抚恤费3670元。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分抚恤为烈士、牺牲、病故3类,调高烈士抚恤标准为800元~1000元。1984年4月后,牺牲的革命烈士、班长、战士、民兵、民工和人民群众,发给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连排职干部2100元,国家职工比照相当职级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烈士抚恤标准按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额计发,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军队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者,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当年,全县发放牺牲病故10人抚恤费4900元。次年1月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长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抚恤30元~35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25元。病故军人家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抚恤25元~3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5元~20元。1980至1985年,全县发放37人(次)抚恤金13157元。1986至2006年,发放65人抚恤金1242120元。
  革命烈士褒扬至2006年,全县在册革命烈士185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牺牲54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37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66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28人。县域采取树碑建院、发证列录、追功立传、祭扫悼念等形式,褒扬烈士的不朽功勋和革命精神,表达人民政府和群众对烈士的深切怀念和哀思。
  树碑建院1950年3月,正宁县第二届各界代表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限清明节前在山河立一烈士碑,其修筑经费以募捐形式筹划。”1月,募捐到9130350元(旧币)。但因烈士事迹尚未查明,加之当时形势提倡节约、发展生产,修建未提上议事日程。次年5月,中共庆阳专区委员会书记李生华题词:“为人民事业牺牲奋斗的烈士们永垂不朽!继承烈士们英勇奋斗的精神,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1952年8月,县第二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要求 “烈士纪念碑应很快修起”。11月,在今县影剧院处动工建修正宁烈士纪念塔,至1953年7月建竣。共投资39852713元(旧币)。塔前后面均上悬五角星,正面刻 “烈士纪念塔”5字,左面书写:“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右面书写:“成千上万的先烈,为着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的前头英勇地牺牲了,让我们高举起他们的旗帜,踏着他们的血迹前进吧!”正、背面对联分别为:“一生献身解放事业,人民必将永记功勋,奋勇建设新型国家;国人痛丧革命先导,我们决心继承遗志,努力实现伟大理想”;“帝国主义尚未灭亡,雄心犹有遗恨;和平阵营已趋巩固,众志必可成城”。两侧刻有中央、西北行政区、省、专署、县各级党政负责人及民主团体题词。后陆续植青松百余棵,修建土木结构瓦房3间,筑有院墙,占地10亩。后渐称烈士陵园。“文革”中,进行维修,正、背面对联分别改换为 “生为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而斗争,死为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而献身”;“艰苦只当寻常事,奋斗不计生和死;全心全意为人民,甘为革命献青春”。1980年代初,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6名,树墓碑6座。1983年7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将烈士陵园迁移到县城西南2千米处的移凤大队一队东峁梁。1986年,回乡定居的原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郭廷藩建议,并带领有关人员钻沟、上山、人林搜寻,找回烈士遗骨多具,迁葬于县烈士陵园。至2006年,占地12600平方米,有杜宛〈杜宛、金理科、黄兰、周志恒、田××、宋子岐于民国24年(1935)10月被关中分区错误肃反,活埋一起,墓碑署名 “杜宛烈士之墓”〉、周进虎、秦万森、张满科、秦生文、郭满等11位烈士的墓碑6座。另有郭廷藩生平简介碑(葬地在五顷塬乡)1座。
  发证列录1950至1980年,国家先后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对革命军人参战或因公牺牲、革命工作人员因对敌斗争或因公牺牲、民兵或民工参战牺牲等,均授予《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光荣纪念证》。1952年,对历次革命时期牺牲人员进行登记,由县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向烈士家属颁发甘肃省统一编号、毛泽东签署、盖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印”的光荣纪念证。此后,颁发纪念证与追认烈士一并进行。
  烈士审批、发证程序为,革命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县政府发证。地方人员曾作多次变动:1953至1959年由所在机关审批并发证;1960年改由省民政厅审批,县政府发证;1971年6月改由省革委会批准,县革委会发证;1980年4月后,因战牺牲的由县政府审批发证,因公牺牲的由省政府审批发证。1982年,根据民政部通知,全县换发、补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1984年12月基本结束。新证由县政府填写并盖章,以乡为单位召开大会发给或由村组代发给烈士家属。全县换《革命烈士证明书》14名,补发证110名,未换证47名。1982年5月编竣的《甘肃省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县域烈士169人。1986年4月编竣的《正宁县志》收录县域烈士162人。1989年6月编竣的《庆阳英烈》收录县域烈士176人。次年编竣的《陇东革命历史人物选》,为何炳政、秦善秀、王世英3人立传。1996年3月编竣的《中共庆阳地区党史人物》收录县域烈士121人。2001年编竣的《正宁党史人物小传》收录县域烈士85人。2004年编竣的《正宁县军事志》收录县域烈士177人。2006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编纂、红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革命英烈大典 ·甘肃卷》,收录烈士何炳政、秦善秀、焦怀兴、荔朴成、寇金财、王钟、赵红钧、路保安8人。
  祭扫悼念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革命烈士、荣誉军人及青年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每年清明节为追悼死难烈士纪念日。此后,每年清明节和重大节日,县域都组织各界群众扫墓追祭,一些机关、单位、学校,还到此举行入党、入团、入队宣誓仪式。各项活动延续至今,从未间断。
  伤残抚恤清乾隆末年,官府对阵伤兵丁分3等,分别年恤银20两~30两,随征官兵及奴仆跟役打仗受伤,亦按此标准给恤。
  民国时期,军人(二等兵)伤残一等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40元,36年(1947)4万元,37年(1948)7月前81万元,38年(1949)7月380万元。伤残二等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35元,36年(1947)3万元,37年(1948)7月前54万元,38年(1949)7月250万元。伤残三等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30元,36年(1947)2万元,37年(1948)7月前27万元,38年(1949)7月130万元。23年(1934),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抚恤条例》,规定抚恤分年恤金和一次恤金两种。在职15年身残、在职15年以上及年逾60自请退职的年恤金,公务员为月俸1/5,警官为月俸1/2,长官为月俸1/2至全额。因公致病、伤未达残废退职的一次恤金,公务员为2个月俸,警官为3个月俸,长官为6个月俸。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发《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标准表》,规定一、二、三等伤残一次抚恤金数分别为70元、60元、40元,年抚恤金数分别为40元、35元、30元,均抚恤5年。
  革命根据地时期,对因公、因战伤残的军人及工作人员按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办法、条例进行抚恤。24年(1935)1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红军在前方残废的,每年给家属抚恤费15元,半残废的给10元,轻残废的给5元。34年(1945)改发粮食2斗~8斗。
  35年(1946)前,分4个等级,次年改为3个等级。36年(1947)灾情严重,财政困难,抚恤粮一律按上年标准减半发给。次年,改为4个等级,对上年前的伤残军人在军政机关工作或供养的,或退伍回家已安置农村的三等伤残军人未失去劳动能力尚能生活自理的一律停发。38年(1949)7月,分伤残为荣誉军工人员、退伍伤残人员和民兵民工3类,调整伤残等级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三等甲级和三等乙级4等6级,恤金由小米代替。荣誉军工人员年抚恤标准分别为150千克、100千克、75千克、60千克、45千克、30千克;退伍伤残人员年抚恤标准分别为360千克、225千克、200千克、150千克、150千克、125千克,其中特等、一等另发布匹6丈,二等2年后减半发给,三等1年后每年发20千克;伤残民兵、民工每年抚恤标准分别为325千克、250千克、175千克、150千克、125千克、100千克,其中二等2年后减半发给,三等1年后每年发15千克。
  新中国建立后,对革命残废人员依照国家优抚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发给残废证明书,县民政局凭证分别按因战、因公残废等级的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1950年,对参战致残的三等乙级回乡残废军人,年支粮食150千克,抚恤粮200千克;因公致残的三等乙级回乡残废军人,一次发给优待粮200千克。1952年,抚恤标准调高为750千克~1400千克。次年1月起,抚恤金以货币计算,标准为100元~390元,并开始对二等以上的伤残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对三等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解决。1963年,成立县评残换证委员会,对全县28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定,并换发新证。次年3月,评出在乡三等残废军人22人,其中三等甲级、乙级各11人。1972年,开展评残换证工作,共调整伤残等级55人,新评48人,补证1人,换证7人。1979年,进行评残换证工作;查证落实退伍红军战士22人,发放残废抚恤费6510元。1985年7月,发放伤残抚恤金18889元,并为在乡残废人员发给生活补贴。1995年,为22名在乡三等残废军人解决医疗费4400元。次年,发放伤残抚恤费3.6万元,其中在乡34人伤残抚恤金2.1万元,在职65人保健金1.1万元。1999年,发放伤残抚恤金51643元,其中在乡35人伤残抚恤金35278元,在职66人保健金16365元。1986至2006年,全县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1581718元。
  定期定量补助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就优抚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作过多次调整。1950年1月,遵照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军属不能自养的人口,每人每月补助粮食家居农村的不超过7.5千克,家居城市的不超过10千克。1963年,为残废军人5户7人、烈军属8户10人、退伍老红军4户5人计17户22人,按每人每月6元发放优抚定补。1970年,发放优抚定期定量补助9000元。1980年,定补227人,每人每月定补标准为在乡红军老战士20元~43元,烈属15元,其他6元~10元。1985年1月起,对 “三属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补改为定期抚恤金。1988年,认定红军失散人员112人,每人每月定补25元,其中11名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定补30元。1990年,全县优抚定补135280元。次年,给6名已故老红军遗孀落实生活补助,给漏定的20名复员军人重新落实定补。1995年,给51名 “三属 ”人员每人每月提高定补5元,将9名在乡红军老战士的定补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26元增至251元,将131名红军失散人员由原来每月45元增至55元。2002年起,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的定补标准分别提高到650元、130元。2006年1月起,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比2005年提高18%,分别为每人每年1.14万元、1.02万元和3360元。当年,全县有在乡红军老战士15人、红军失散人员128人、在乡复员军人411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51人,计705人,共发放生活补助170.9万元。当年10月,国家还对在乡红军老战士每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4000元。1953年起,县内对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实行公费医疗。1979年起,又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实行公费医疗。
  烈军属优待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对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均分配给土地,并为红军家属优先分配好土地。26年(1937)10月至次年7月,新正县组建4540人参加的耕田队94个,组建2610人参加的杂务队50个,为烈属、抗属(抗日军人家属)、工属(革命干部家属)代耕1596亩。28年(1939),《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公布后,优待对象主要是烈、抗、工属,措施有募捐、代耕土地、做家务活、征收优待粮等。对无地的抗属,一般优待粮1.5石。代耕视抗属的劳力情况而定,无劳者全部代耕,稍有劳力者辅助代耕,有劳力者免之。当年征集优抚粮1173.07石,给烈、抗、工属困难户发放669石4斗。组织4550人参加的代耕队94个,为抗工烈属代耕土地1596亩,组织2610人参加的杂务队50个,给烈、抗、工属砍柴担水,做家务活。次年,新正县有烈、抗、工属476户,有631人为其代耕298户、627亩。
  新中国建立后,优待形式主要有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工分)和优待现金3种形式。
  代耕土地1950年3月,依据庆阳分区专员公署《关于认真执行优待工作的指示》,县内对有土地无劳力、畜力的烈、军属实行固定包耕;对有足够的土地,有劳力而畜力不足或不强,有劳力而无畜者,按其需工多少给予帮工。县内各乡普遍成立7至9人的优待委员会,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全面登记,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优待。1952年,统一执行中央颁布的《代耕施行办法》,使优待更趋合理、公平。1955年冬,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在农村除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烈士、军属和残疾、退伍军人给予必要的优待照顾外,一般干部、工人家属的优待工作,随着本人普遍享有工资待遇而较前减少。
  优待劳动日(工分)1956年起,对烈、军属优待由包耕、代耕和帮工,改为按劳动日计算工分进行优待。1956至1957年,享受优待的有烈属7户27人、军属19户144人、残废军人2户9人。1962年,优待192户919人劳动日5267个。1963年12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烈军属和残疾军人优待补助暂行办法》(草案)后,县内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966年起,按 “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 ”的办法予以优待,当年优待722户2875人劳动日2.08万个。但因受 “文革 ”的影响,一些应享受户,因所谓的各种问题被取消资格。1974年,各公社实行 “春评、夏查、秋兑现 ”的优待工分办法,逐步落实优待工作。1976年,优待833户劳动日77247个,按每个劳动日值0.5元计算工分,共值38623.5元,每个劳动日分粮0.75千克,共计57935.25千克。1980年,优待546户劳动工分411570个,折合现金13580元(日值0.33元)。
  优待现金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1月,甘肃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对优抚对象优待现金、粮食或实物,由生产大队(行政村)统一提留,现金优待标准为50~350元。1983年,现役军人741人中,优待粮食313人7.56万千克,人均241.5千克;优待现金101人14260元,人均141.1元;优待土地327人572.16亩,人均1.7亩。1986年,全县统一将优待劳动日、粮食、土地改为优待现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同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优待对象为4种人,即义务兵家属、领取定期抚恤金后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和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孤老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1990年,全县对530名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实行以乡统筹优待,标准为220元~230元。1998年,全县优待486人,人均优待标准800元。200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次年,为224名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22.4万元,人均1000元。2006年,为160名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22.4万元,人均1400元。
  表34-2-21954--2006年正宁县优抚人员抚恤情况统计表(单位:个、元)续表续表第三节拥军支前担架运输土地革命时期,在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攻打山河城的战斗中,本县南塬群众组织担架队、运输队转运伤员,运送物资,救护伤员。抗战时期,新正县常设支前动员委员会,负责战勤动员和组织工作。在支前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新正县群众积极参加担架队、运输队,成为一项固定性的支前任务。担架队一般由普通民兵组成,每副担架5至6人,乡编小队(或排),区编分队,县编中队;运输队以牲畜为单位编组,凡有35千克以上驮力的牲畜统一编组。遇战时,迅速组建担架队、运输队,及时投入。民国32年(1943),出动长期担架49副,临时担架294副,参加1490人。出动大车258辆,驮畜1483头(匹),参加2257人,为关中驻军、党政机关、学校服务;修筑工事临时派工2020人。同年,新正县给军队驮盐投入牲畜1292条,驮盐4370驮43.7万千克。34年(1945),新正县动员人力5190人、畜力1066头,专门用来碾米麦。
  解放战争时期,36年(1947)2月至10月,在反击胡宗南、马步芳 “合围 ”关中的战斗中,新正县共组成出发担架420副,投入1806人;随军运输队牲畜2104条,投入1682人。11月,又抽调300余人,驮畜378头(匹),担架154副,组成担架运输队,称关中分区担架运输大队第五中队,随西北野战军第四纵队转战耀县、富平、云阳一带。次年2月,运输大队在宜君县冠家河、刘家河休整时,五中队被评为支前模范中队,房文华、邢玉璋、赵文璧等人被评为支前模范。运输大队跟随西北野战军十九兵团第三师,为解放西安、兰州、青海等地积极服勤,出色完成任务,获 “奋勇前进,积极支前 ”锦旗一面。38年(1949),新正县总计组织支前担架大队4次,出动担架160多副,驮畜60多匹,支前担架人员共520多人。随十九兵团服务,转战陕甘宁三省数十个县,历时半年,受到有关部队的嘉奖,立大功者6人,双功者5人,小功者12人,表彰为 “支前模范 ”的10人。
  表34-3-1民国36年(1947)2至9月新正县担架运输统计表(单位:副、人、头)军鞋供应土地革命时期,地方游击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鞋袜,一般由其家属制作供给;主力红军的鞋袜,根据分配任务,由新正县政府向群众摊派,布料自备。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各户成年妇女人数,发给布料,分配做军鞋任务。每年每名青年妇女一般做2至3双。由各级妇女组织负责验收,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者,给予表扬奖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质量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收取贷金。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人民军队的不断发展壮大,每年都有大批的做军鞋任务。全县妇女群众响应新正县政府号召,积极开展比数量、比质量、比速度的做军鞋竞赛活动。36年(1947)9月,完成军鞋任务3600双。次年完成军鞋任务48500双,仅湫头村马贵仁一家做军鞋36双。37年(1948)5月前,新正县仅一、二、三、五、六区分别做军鞋1200、2200、4000、4500、2000双,共计13900双。次年,新正县做军鞋5300双。
  慰问驻军民国26年(1937),中国工农红军第一军团驻防正宁,群众积极募捐抗日军粮。民主人士、正宁县商会会长张振襄自愿捐献抗日军粮25石。在他的带动下,山河一带富户王培兰、刘运昌、刘耀奎、张成祥、杨俊才等给红军募集大量的抗日救国粮。26至28年(1937至1939),新正县给八路军留守兵团募捐现金2373.19元,面粉107.5千克,毛衣39件,袜子、手套、毛巾1852双(条)。29年(1940),新正县两次扩兵,群众送慰劳品军鞋70双,毛巾140条,茶叶9千克,酒67.5千克,肉49千克,鸡蛋898个,烟103条。31年(1942)春节,全县群众贡献慰劳品白酒46千克,黄酒79千克,猪肉84千克,豆腐157.5千克,粉条20.5千克,馍545千克,糕216千克。政府的慰劳品有白酒8.75千克,猪肉18.5千克,豆腐17.5千克,粉条2.75千克,馍34.5千克,花生4千克,香烟10条。当年1至4月,新正县捐助劳军物资折款407280.5元。33年(1944)春节期间,二区四乡慰劳驻军和抗工烈属的物品价值边币6万元,送柴1300千克。36年(1947)春节,战争在激烈进行,正宁县国统区的群众,在国民党军的严密监视下,趁夜将炸好的油饼及白面送到守卫在前哨的民兵手中。38年(1949)12月,全县开展 “拥军月”活动,群众给当地驻军、游击队捐献现金。
  新中国建立后,每年逢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县机关和各区、乡镇普遍组织慰问组,慰问驻军指战员和优抚对象。1950年代,慰问活动最为隆重。县、乡组织的慰问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部队驻地或军事机关慰问,并赠送 “贺年卡”、年画、猪肉、鸡蛋、挂面、现金等慰问品。“文革”期间,慰问活动时有时停。1974年恢复正常。1980年后,慰问活动逐步制度化。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带队,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到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慰问,赠发慰问品,征求他们对政府的意见、建议等。
  地方服务民国36年(1947)8月,九岘战役后,西北野战军警一旅、警三旅、骑六师分路沿陕西宜君、新正方向撤退。新正县游击队在短短几天内,收容失散士兵1600余人,并搜集到各种枪400多支,大炮2门,炮弹10多箱,战马13匹,粮袋、背包不计其数。1995年9月,参加 “西部 ——九五 ”军事演习的84884部队途经本县。1970名群众自发地向部队赠送慰问品2万多元及鞋垫180双、手绢100条、背心30件。正宁林业总场送西瓜1800千克、糖果月饼25千克。县委、县政府赠送慰问品2万多元,组织修复抛锚军车8辆,抢救重伤员2名使其脱险。正宁一中高三级女学生朱丽萍在县城街道向车内战士投递苹果时,不慎被军车牵引的57高炮压过身亡。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授予朱丽萍 “支前拥军模范 ”,团县委授予朱丽萍 “优秀共青团员 ”。
  救护伤员新中国建立前,在长期的战争环境中,每遇大小战争,人民群众自动抢救、掩护、转送人民军队的伤病员。子午岭西侧,几乎每个村庄的群众都掩护过伤病员。三嘉、五顷塬等地,主要为伤病员掩护、疗养之地。先后掩护过的中共高、中级干部有王世泰、杨玉亭、杨伯伦、孟进、郭廷藩等人,一般人员就更多。对于伤病员,除新正县政府有组织有计划的在山后比较安全的地区安置外,群众还积极主动地进行医护。民国36年(1947)八九月间,新正县安置人民军队主力部队伤病员467名,因国民党军反复 “清剿 ”,无法集中治疗,政府就将其疏散在山后一带群众家里,由群众负责护理。一区一乡野人湾村赵宗发家寄养7名伤病员,全家人悉心照料,7名伤员很快痊愈归队。
  表34-3-2革命战争时期新正县老区负担情况调查表(1951年县民政局统计)(单位:次、人、头、副、双、石、斤)续表第四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历代安置军人的办法随其政治经济的兴衰和兵役制度的变革而不同。一般以军功分配田、宅,免除租徭。西夏、元、明朝,实行部落兵役制或世袭兵役制,士兵不退伍。清末,执行《新军营制饷章》、《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一般以归籍为原则,退役时每人发给两月 “恩饷 ”和退伍证件,回家务农、经商,自谋生计;愿充任县巡警者,持退伍证件应选;无家可归或非本区籍退役兵,多安排任巡警。民国早中期,正宁县按22年(1933)国民政府公布的《兵役法》安置退役人员。抗日战争期间,因需大批人员补充作战,在役士兵延长服役,安置多以伤残军人为主,正常安置未能进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困难,兵员紧张,未进行退役安置。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按陕甘宁边区政府于31年(1942)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退伍退休人员处理办法》,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952年,县设复员军人转业委员会。是年,五区(永正)复员3人,其中1人安排在教育部门工作,2人回农村劳动。次年,二区(湫头)转业15人,安置土地26亩、窑2孔、粮250千克、生产补助金500万元(旧币)。1963年,复退军人担任农村基层干部的有137人。次年,58名复退军人安排任公职者13人,回农村的45人,其中任基层干部的15人。1966至1976年,安置复退军人2223人。1983至1985年,全县投资39400元,扶持103户退伍军人家庭,使65户成为农村生产专业户,12户成为农村生产重点户。1985年,县设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为安置提供服务。当年支出安置费4000元。1988年12月,永和于家庄村退伍军人樊金龙被国家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 “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先进个人 ”,后被聘任为县畜禽公司副经理。1991年,全县选拔复员军人20人任村组干部,西坡乡瓦窑沟圈村樊旺鹏任月明乡科技副乡长。2003年2月,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正宁县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县 ”。1986至2006年,全县接收复转军人1552人,其中城镇安置646人,农村安置906人。
  第五节赈灾救济自然灾害救济明嘉靖十年(1531)七月,真宁大旱,米每斗银3钱,11月,免受灾秋粮。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正宁旱饥,朝廷免赋额,并动仓粮济民,又免除次年银粮草束。
  民国13年(1924)春夏,甘肃通省亢旱大饥荒,正宁秋后水灾。省设筹赈处以募款赈济。并与征收烟酒各局一成赈捐。17年(1928),甘肃春夏大旱,受灾50余县,本县属重灾区。国民政府拨款及募捐21.6万余元发各县赈济。次年,正宁遭多种灾害,国民政府行政院转省赈务会拨本县赈济款1000元。29年(1940),正宁等县冰雹、大旱、风沙相继为灾。国民政府赈济,免田赋,贷籽种。32年(1943),省政府拨赈正宁县3乡镇雹洪灾粮55石。34年(1945),省政府派员复勘本县春旱民饥,拨款赈济227.88万元。37年(1948),省政府拨正宁县雹旱水灾赈款2000元,然物价倍增,货币贬值,钱多无用。陕甘边区时期,红军、游击队常将打土豪获得的耕畜、粮食、衣物分发给本县贫苦农民。31年(1942)起,新正县推广三区一乡雷庄村村长张清益创办义仓、济贫救急的经验,至32年(1943),全县新开义仓田1100多亩,共打粮10.9万千克。
  新中国建立后,县域历年都有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国家拨款拨粮救济。1955年夏,发生虫害,下拨以工代赈款5000元,扶持灾民生产自救。1962年,永正、榆林子、宫河、纪村、解家川、长乐等7个公社受灾,有5312户27538人生活发生困难。其中2866户13503人所缺口粮,除由群众互助互济粮食12.6万千克,解决1635户7936人的困难外,其余1231户5567人,由国家借供粮食93508千克。并评发救济棉布12601.3米、棉花1044.5千克、绒衣521件、皮衣60件、棉毯36条、铁锅105口,给4933户5925人发放房屋窑洞修缮费1.64万元,发放医疗补助款5000元,分7次发放救灾款63780元。1980年,因遭受洪水灾害,有78户468人的窑洞被冲毁,部分群众口粮发生困难。国家发放救灾款1.7万元,救灾口粮325万千克,救灾口粮款90604元,帮助5454户29500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救济衣被6100人6100件2000元;修房救济78户234间1.7万元;用于抢救转移安置费2000元。其中发给五顷塬公社救灾粮25万千克,救灾款1.54万元。全县总计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27604元。1955至1987年,全县累计发放各类自然灾害救济款536.24万元。1988至1989年3月,全县共下拨各种救灾款334429元,其中口粮救济25.59万元,因灾造成的困难户救济2.477万元。1995年,全县持续干旱9个月,后暴雨接连不断,县下拨口粮救济款35万元,粮食28万千克,解决了1.1万户4.3万人的生活困难;拨庄基倒塌救济款2万元,每户300元~500元,使38户重灾户重建家园。2000年,县境遭雹、雨灾害,下拨救济款3.1万元,发放专项赈灾面粉66225千克;元旦、春节走访慰问特困户、重灾户60户,赠送慰问金1.5万元,慰问品100多件及面粉、化肥、救济等物资。2005年,推行《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花名册管理制度》,落实一户一卡,一次一卡,规范发放程序。全县发放各类救济款183.69万元,安排5652户2.7万灾民的生活;下拨灾民建房款66.3万元,落实建房对象155户;发放捐赠款4.3万元,衣被520件,资助灾民和困难群众670人(次)。2006年,全县发放救灾款211万元,解决1.25万户、4.53万名群众的春荒。1990至2006年,全县共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578.5万元。
  表34-5-1正宁县若干年份灾害救济情况统计表(单位:千元、千克、米、件)表34-5-21986—2006年正宁县自然灾害救济情况统计表(单位:千元、人、户)困难户救济农村困难户救济民国28年(1939),新正县征集救济粮130石,全部发放给困难户。29至30年(1940至1941)新正县先后领回粮食170石,发给困难户和移难民。31年(1942),新正县成立农贷委员会,向,困难户发放农贷款,发放救灾粮23石9斗,借贷公粮100石,帮助他们发展生产。37年(1948),新正县发放农贷款3000万元,棉花3000千克;自实行征收公粮后,新正县政府对困难户免征公粮。1950至1962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13.28万元。1963至1965年,全县累计发放社会救济款274740元,粮食救济款527136元,救济粮114.85万千克。1966至1976年,全县累计发放农村困难户救济款831018元。1980年,发放社会救济款8.4万元,并给鳏寡孤独、盲、聋、哑、呆等157户561人,救济被子367床,棉布874米。1984年,对农村痴、呆、傻、盲、聋、哑、鳏寡孤独、精神病患者,重点照顾救济款8600元,解决单衣400件。1995年,救济特困户188户3.92万元。2006年,救济农村鳏寡孤独和困难户5700人43.7万元。当年开始,进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当年为97名特困群众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35.6万元。
  定期定量救济1980年,对一度参加过红军、新四军、八路军,因伤因病回家休养,以后归队的革命老同志385人,按每人每月6元~8元的标准,给予定期定量社会救济。次年,救济288人2.7万元。1985年,定期定量救济286人次,救济费42912元。1991年起,对1957年底前入伍、1960年代初精简退职的70名民警,每人每年救济120元;至2006年,共救济1042人(次)、125520元。
  城镇困难户救济1949至1955年,对城镇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困难户,政府多给予不定期临时救济,对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困难户,主要组织其开展生产自救。1955年,对城镇困难户8户37人每人发给200元~300元救济费,移居龙咀子村安家落户。又救济5000元,将山河、罗川两镇无业人员10户25人安置在西坡等地,分给土地、窑洞,从事农业生产。1962年,为精简退职老职工195人发放社会救济款7万元。1968至1978年,城镇职工安置救济105.06万元。1999年2月,全县筹集 “送温暖工程 ”资金195684元,一次性解决3户特困企业的5名离休干部工资,42名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费,28名遗属生活供养费。困难补助费最高700元,最低200元。1995至2006年,城镇孤老残幼、特困户等临时救济累计5475人(次),发放救济金244.37万元。
  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救济1979年,给予1960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1979至1985年,累计救济92人,发放救济金143353元。1986至1994年,救济
  144人、288745元。1995至2006年,救济180人、131140元。至2006年底,全县有15人享受此项救济,当年支出2万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次年,户月保障标准由104元增至110元,保障277户729人,保障面4.5%。2003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宁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为790户2322人发放保障金158万元。次年,印发《正宁县城市低保工作管理办法》和《正宁县城市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885户2449人发放保障金174.27万元。到2006年,月人均保障金从25元增至76元,全县累计保障城市生活困难居民14132户37937人(次);累计发放低保金1423.6万元;保障面从0.3%提高到9.7%。2006年,全县为低保户10761户28023人发放低保金213.7万元,月人均补差76.3元。
  第六节移民难民安置史料记载,汉前元十一年(前169)、元狩四年(前119),朝廷迁贫民来县戍田;永建五年(130),迁来 “减罪一等 ”的 “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 ”戍守。唐武德七年(624),迁来降唐突厥族人定居。明初,继续移民屯田,山西等外地移民纷至沓来,故县人今天多称 “先祖是从山西大槐树底下来的 ”。
  清顺治六年(1649),清廷下令,逃亡民人由县给以无主荒田,开垦耕种,永准为业,由此招来更多移民。光绪二十四年(1898),从陕西镇安县迁来1户,定居湫头龙咀子,开荒种地,后通风走信,互相牵引,来者渐多。
  民国10年(1921)前后,外地30余户迁居龙咀子。此后,逐年增加,最多者为陕西镇安县移民,其次是平凉等地移民。18年(1929)大旱,山东、河南、陕西等地灾民,到本县解家川佃里落户者有25家。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被边区政府列为安置移民重点县。一区龙咀子、孟家河两个回民乡安置陕西、甘肃平凉等地的回族难民;马栏区和二区(三嘉)的刘家店安置河南、山东等省的难民;马栏区五乡安置陕西省及其他地区的难民。政府发放贷款、贷盐、贷棉、救济款,免征赋税,当地群众调剂给其使用土地、牲畜、农具、粮食、窑洞、灶具等,支持和鼓励他们开荒种田发展生产。民国28至30年(1939至1941)7月,新正县拨给难民救济粮170石。31年(1942),拨给救济粮23石9斗,公粮借贷100石。次年,拨农贷款32万元,帮助移难民解决农具、籽种、吃粮等问题。33年(1944),新正县政府给移民借粮100.37石,老户借粮219.43石;调剂熟地307亩;政府借给移民镢头102把,老户借给镢头180把、斧头5把、锄头2把、纺车20辆、锅18口。次年5月,新正县腾出和修理的窑洞有1000多孔,县政府借给难民口粮300石,户均3斗2升,发给农具贷款778320元,户均600余元;群众借给难民粮食375石。从30年(1941)初到32年(1943)5月,新正县安置移民1264户4357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21.4%。32至33年(1943至1944)安置移难民1198户4081人,分别是陕西省518户1720人,河南省314户1069人,山东,省49户163人,四川省1户2人,甘肃省外县市293户1084人,湖北省21户38人,河北省2户5人。32年(1943)6月,马栏区五乡被关中分区树立为移民模范乡;秋,二区
  一乡土壕村移民何富权被新正县评为移民英雄。一区(湫头)一乡(孟家河)薛金荣从28年到31年(1939至1942)安置移民47户,被陕甘宁边区政府评为 “甲等安置移民英雄 ”,奖边币5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1953年,在二区(湫头)一乡、八乡分别安置移民24人、6人。1955年,在月明、三嘉、湫头等地安置外地移民190户。1956年,三嘉刘家店乡安置宁县移民21户83人;湫头龙咀子、孟家河安置陕西旬阳、镇安县,湖北郧西县及山东等省移民17户57人。1957年,湫头孟家河安置外地移民47户(回民31户,汉民16户)193人。1958至1962年,外地逃荒来县定居者很多。1968年,永正公社胡子峪生产队安置河南、陕西难民9户。1974年4月,湫头公社安置外地移民34户111人。
  第七节收容遣送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初,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口极少流动。1958年起,由于极 “左 ”政策的影响,全国出现粮食短缺,引发农民逃荒外流。县民政、公安部门收容遣返流动来县人员。1961年,流入县域自由流动人员(称 “自流 ”、“外流 ”人员)554人,遣返原籍393人。1963年,流入县境自流人员1532人(男341人,女1191人)收容遣送270人。1965年,成立县临时收容遣送站,当年遣送272人。1968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城镇人口遣送安置办公室。1974至1975年,收容160人。1976年,收容128人,对两名犯罪分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遣送原籍126人。次年,收容遣送137人。1978年,收容80人,遣送41人。次年,收容56人,遣送返乡49人。1980年,收容遣送54人。次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活逐步改善,外流来县人口逐年减少。根据上级要求,撤销县临时收容遣送站。1982年,收容遣送19人。次年,遣送外地收容遣送站转来11人回原籍。1984年,遣送外站转来9人回原籍。第八节社会福利 “五保户 ”供养分散供养新中国建立后,县内对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的生活,主要靠土改后分得的土地报酬和政府发动群众互助,或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维持。1956年,国家实行 “五保户 ”供养制度。合作化后,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上述人员逐步实行 “五保 ”,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本县在五保形式和方法上采取补助劳动日,或直接补拨现款和实物。1959至1961年,供养发生困难,社队只发给基本口粮,政府进行适当救济。“文革 ”期间,各社队 “五保 ”工作照常进行。1976至1979年,五保工作得到加强,一般每人每年供给原粮200千克~250千克、食油3千克,社队解决衣被,结算医疗费,维修住房,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生产队指定专人帮助料理。发生灾荒时,政府照顾回销粮、救济款。1981年,实行包产到户,出现供给不落实的情况,发生个别社队把五保供养分摊到户,由五保户自己上门索要的现象。1985至1989年,由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累计1848人,供给金额139.48万元。1990至2006年,国家救济五保户4271人(次),发放救济费1292898元。2006年9月1日,《甘肃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办法》施行,省政府负担五保户供养资金50%,市、县财政负担50%。从此,五保户既得到政府供应的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燃料,还得到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花钱。当年,全县为分散供养五保户539人发放供养金42.9万元。
  集中供养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县域 “五保户 ”曾由公社敬老院集中供养。次年公社敬老院解散。1986年起,县内始建农村敬老院。采取 “国家补一点,集体筹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群众负担一点 ”的办法,筹集建院资金25.7万元。至1987年,12个乡(镇)均建起敬老院,收养五保老人58名。每人每年供养小麦300千克、清油3千克。看病及零花钱由乡(镇)统筹,去世后的安葬费用,由所在村民小组负担。至1988年底,全县投资200多万元,在12个乡(镇)敬老院建房122间,打窑7孔,入住五保老人75人。1989年,为各敬老院添制录音机、秦腔磁带。1998年,有乡(镇)敬老院12个、工作人员25人,供养98人。后来,部分乡(镇)出让或拍买敬老院。至2005年,全县有永正、榆林子、宫河、永和4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17人。1990至2006年,全县敬老院累计收养五保户828人(次),供养金额557920元。2006年底,全县4处乡(镇)敬老院有床位108张,集中供养60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为了筹集社会福利资金,1990年,开始销售刮卡式福利彩票。当年赶集设点30多次,销售2万元。1995年12月9日,在县城举行200万元大奖组福利彩票首发仪式,仅3天就销售一空。至1999年,累计销售彩票563万元。2000年8月18日,在县城举行 “黄河风采”电脑福利彩票首发仪式。至2006年底,累计销售刮卡式彩票580万元、电脑福利彩票244.87万元。
  残疾人事业1988年统计,全县有傻、痴、呆、聋、哑等残疾人890名,占总人口的4.7%。次年6月,成立县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县残联),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人,干事2人。12个乡镇各设残联助理员1人。至2006年底,县残联有职工7人。全县有残疾人11801人,占总人口的5.1%,其中肢体残疾4484人,智力残疾1761人,视力残疾1385人,听力语言残疾2788人,精神残疾591人,综合残疾792人。1991年,在残疾人中开展小儿麻痹矫治、白内障复明手术。次年,开展残疾人扶贫工作,安排残疾人就业242人。1993年,为7名肢残人安装假肢。1997年,成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1999年,实行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同年,成立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次年3月,县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2003年4月,颁发《正宁县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同年,投资82万元建成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2005年,投入残疾人扶贫资金240万元,帮助残疾人脱贫3680户,其中致富400多户。向西峰聋哑学校输送13名学生就读。2006年8月,正宁县获 “十五 ”期间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县。当年,安置残疾人116人,扶贫残疾人782户,慰问残疾人103人(次),发放慰问金16400元。
  老龄福利2004年10月,投资89万元,占地590平方米的县老年活动中心启用。设阅览室、文化娱乐室、健身麻将活动室、象棋室、会议室。室外安装单杠、平衡滚筒、二位太极揉推器、三位扭腰器、三位漫步机、四位蹬力器等各类健身活动器材20多件。次年,为90岁以上老人68人按人均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2.05万元。投入资金9000元,手术治疗病残对象2人。2006年,为90岁以上老人78人发放生活补助金2.75万元。
  第九节婚姻管理历代,县域男女婚姻遵循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包办买卖婚姻普遍,童养媳、换亲婚、指腹婚、娃娃亲、纳妾、冥婚等盛行。婚姻悲剧屡见不鲜,男子随意休妻、寡妇不得改嫁、重男轻女、虐待妇女现象极其严重。民国时期,自由婚姻萌芽,新正县贯彻边区政府制定的婚姻法规,推行新的婚姻制度。解放后,各级政府积极宣传执行国家颁布的《婚姻法》,封建婚姻制度被彻底废除,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婚姻登记机关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的婚姻登记由各区、乡政府办理。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本县婚姻登记由县、区人民政府办理。1955年6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后,婚姻登记由县、区下放到乡。1958年,农村改由人民公社登记,县城机关改由县民政局登记。1986年3月,《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城乡婚姻登记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县民政局不再办理。2005年6月,山河镇婚姻登记机关被授予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2006年底,全县有婚姻登记机关10个(3镇7乡),婚姻登记人员10人。
  婚姻登记陕甘宁边区初期,新正县婚姻登记依据民国23年(1934)4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同意,无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强迫,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在三代以内无亲族血缘关系,身体无花柳、麻风、神经等病症。登记离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红军、抗日军人妻子要求离婚的,须征得红军、抗日军人的同意。符合结婚、离婚条件的,发给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的结婚、离婚证书。26年(1937)10月至次年10月,有11名妇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自由恋爱,到政府登记结婚。28年(1939)4月后,新正县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办理婚姻登记。1950年后,县域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年龄介绍证明信和无违犯《婚姻法》第二、第五条的保证书(即保证无包办婚、重婚以及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问题),经审查无疑,发给结婚证书(男女各执1份),复婚者另发复婚证书。审查的目的是制止包办婚、强迫婚、早婚等。对登记离婚的当事人,须持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基层民事调解成立书;如属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者,则须将协议制成文书,并有2人以上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方予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对于建国前形成的婚姻,属童养媳、纳妾、包办婚以及虐待妻子者,一经核实,即办理离婚登记,发给证书。对边区政府时期和共和国成立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注重调解。1955年后,申请登记结婚者除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有关证明外,还须填写统一印制的结婚申请书,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详细审查,防止重婚、包办婚、早婚等问题发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办理离婚登记。1958年,经重点调查,永正公社1957年幼女结婚102对,登记者仅4对,不够结婚年龄的女子53人,年龄最小的男15岁,女16岁;内属包办婚姻的99对。在包办买卖婚姻中,寡妇结婚最多财礼800元,幼女结婚,均是亲邻相托,暗地介绍,甚至发生一女多卖现象。1960年,县法院根据永和公社于家庄生产队赵仲发自民国36年(1947)至1956年,将自己亲生女儿借婚骗财4次的事实,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1960至1962年7月,在榆林子公社调查表明:共订婚男女327对,其中父母包办买卖的322对,达98%,结婚的108对男女青年中,包办买卖婚姻达105对,占97%。1962至1964年上半年,共处理离婚案件156件,其中包办买卖婚姻147件,占总受理案件数的94.2%。1963年6月,《正宁县法院工作报告》指出:结婚几乎不去登记,即使登记,也是形式,早婚、重婚、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时有出现,不但群众违反,而且基层干部、脱产干部也违反。1966年,县民政局对宫河公社东山头大队库某强迫和宫河北头生产队张女(17岁)结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县法院判决解除该婚姻。1970年后,婚姻自由,新事新办的新风尚进一步树立。1974年4月,永正、山河等公社的民兵带头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退回订婚彩礼,在此带动下,全县有5204名青年民兵和群众退还彩礼233460元、布匹6543米、银元2023个、自行车9辆、缝纫机7台、衣物1076件、粮食410千克。1979年6月,县法院《关于我县一些地方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的情况报告》称:禁止变相卖寡妇,无理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财产继承权。1980年后,县域依据国家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者给予鼓励。同时,改进结婚登记审查工作,即申请结婚者必须持有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确系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违反禁止结婚的条件。1986年,民政部再次颁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县域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申请结(离)婚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是否有禁止结婚的情况。1990年后,婚姻自主、晚婚已成为大多数青年男女的自觉行为,但买卖婚姻在县内仍有市场,离婚率有所上升。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县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结(离)婚当事人的户籍及年龄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是否有禁止结婚情况。
  表34-9-1正宁县历年婚姻登记统计表(单位:对)婚姻证件陕甘宁边区时期,结(离)婚证书由新正县政府按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共和国成立后,县内使用甘肃省统一印制的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十节边界勘定1962年5月,甘肃、陕西两省省、区、县三级有关人员27人,在宁县召开子午岭境界划分会议,达成勘界协议。涉及县域的内容为:子午岭北自五亭子,南至艾蒿店一段,以分水岭为陕甘两省的分界线;艾蒿店西南之旬(邑)正(宁)段,马栏农场现种黑马湾土地,位于陕甘界西,其主权属正宁,其他零散群众在正宁所种土地,亦属正宁所有。1992年,勘定与宁县的行政区域界线105千米,埋设界桩9个。1998年,勘定与陕西省黄陵、长武、彬县界线133千米。2001年,与陕西省旬邑县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最终形成《陕西省人民政府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五顷塬乡皮坊店村与旬邑县马栏乡南寺村接壤段界线长约76.5千米,永和镇罗沟圈村与旬邑县底庙乡郭村接壤段界线长约38.1千米。2003年11月至12月,与宁县再次进行边界线勘界,确定宁县、正宁县边界线全长105.1千米,埋设界桩9个。第十一节地名管理1981年,成立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普查全县各公社、生产大队、自然村地名现状、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1983年6月编印出版《正宁地名资料汇编》,对县域地名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使地名的读音和书写符合正音和正字,含义健康,读音上口,达到县内村组不重名,自然村不重名,使过去一地多名、一名多地的混乱现象得以纠正,共收集标准地名1100条。1989年,普查地名1095条,其中行政区划地名12条,居民地点名636条,自然地理实体地名431条,其他地名16条。1993年,对全县地名进行普查。次年,全县111个村委会均立起地名标志碑,并完成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2006年,完成全县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初步建立地名信息库。地名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地名的命名、更名都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法定手续。第十二节扶贫救济式扶贫1983至1989年。1983年,省、地拨县扶贫资金35万元,县自筹6万元,主要用于五顷塬、湫头、三嘉、月明、山河5个老区公社的扶贫。为管好用好资金,县上制定《扶贫规则》,确定项目,提出措施,建立扶贫档案,并和各公社签定合同,共扶持贫困户3240户。1984至1986年,省、地划拨本县扶贫资金998253元,县自筹16250元。先后扶持8个乡镇、60个行政村、382个自然村、4843户、23245人,扶持户占全县贫困户的55%,人口占贫困户人口的54%。1986年,扶持户经济收入为27804元(不含粮食生产),户均559元,人均116.5元。1986、1987年,正宁县相继列为甘肃省扶持贫困老区县、国家扶持贫困县。1986至1989年,全县共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652.5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387.8万元,贴息贷款1054.3万元,农贷180.4万元,民政扶贫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扶贫等5个方面。其中种植业投入资金296.264万元,扶持贫困户栽种以苹果为主的各种经济林,发展果产业,增加收入;养殖业投入资金326.925万元,扶持贫困群众发展以牛、猪、兔、鸡等为主的畜牧养殖业;工副业投入资金860.45万元,重点扶持罗川黄板纸厂、山河皮毛厂、榆林子塑料厂等乡镇企业和县办企业,发展劳务输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9.8万元,以田、水、电、农村能源建设为重点,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科技扶贫投入资金39.8万元,培训农民,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至1987年,全县扶持6462户,占贫困户的67%,发挥效益5325户,脱贫1738户,致富323户,分别占扶持户的82.4%、26.9%、5%,其中1987年脱贫466户,致富129户。1988年扶持6532户、32318人,分别占贫困户、总人口的68%、70%。1989年扶持贫困户6652户、29934人,分别占贫困户、人口的69%和62%,累计脱贫3885户(1989年脱贫1273户),占已扶持户的58%;致富598户(1989年致富16户),占已扶持户的9%。1989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380元,有9774户、48870人脱贫。
  救济开发式扶贫1990至1993年,全县共投入各类扶贫资金327.9万元、贴息贷款889万元。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科技扶贫等方面。其中种植业投资314.4万元,养殖业投资225万元,工副业投资45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70万元,科技扶贫投资37.5万元。1993年1月,正宁县退出国家扶持贫困县行列,进入甘肃省扶持贫困县行列。当年底,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18931万元,粮食总产量达8.6万吨,农民人均产粮410千克,农民人均纯收入615.25元,贫困人口38315人,占农业总人口的19.4%。
  开发式扶贫1994至2000年,以月明、西坡、五顷塬、三嘉4个乡为重点,国家、省、市累计投入县域各类扶贫资金3265.4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169.4万元、信贷资金2096万元。1998年2月,全县实现贫困人口基本解决温饱的目标。2000年底,全县农业总产值由1993年的1.89亿元上升到3.07亿元,粮食总产量7.8万吨,农民人均产粮338千克,农民人均纯收人1390元,农村贫困面由1993年的19.4%下降到2.8%参与式扶贫2001至2004年,确定月明、西坡、五顷塬、3乡为扶贫工作重点乡、16个村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国家、省、市投入正宁县各类扶贫奖金2548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138万元、贴息贷款1410万元,安排农田、小水、乡村道路、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整村推进、产业开发、科技扶贫、劳动力培训转移等10个方面。至2005年底,国家、省、市先后投入县域扶贫资金2758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348万元。2006年,省、市下达县域扶贫资金425万元,扶持贫困人口1.2万人,组织实施扶贫整村推进项目13个,农村贫困面下降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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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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