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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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4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
页数: 9
页码: 77-85
摘要: 牺牲病故抚恤民国时期,县域对阵亡、因公死亡和积劳病故官兵、乡镇保甲长等人员分别给予抚恤。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拥军优属

内容

牺牲病故抚恤民国时期,县域对阵亡、因公死亡和积劳病故官兵、乡镇保甲长等人员分别给予抚恤。军人(二等兵)阵亡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40元,36年(1947)24万元,37年(1948)7月前162万元,38年(1949)7月750万元。36年(1947)7月,宫河镇民夫宫生财为国民党军队运输伤亡,发抚恤费20万元。23年(1934),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抚恤条例》,县域执行如下标准:表34-2-1中华民国公务、文职人员抚恤标准表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发《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标准表》,规定亡故者一次抚恤金数80元,年抚恤金数50元,抚恤10年。
  革命根据地初期,新正县对作战或因公牺牲的红军战士、游击队员、赤卫军战士、少年先锋队员等,给予埋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24年(1935)1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红军在前方牺牲,每年给家属抚恤费20元。28年(1939),对牺牲将士,由政府安葬建碑,家属给予每年20元以上的抚恤金。次年后,按《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执行。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内务部1950年12月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县域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编行政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进行一次性抚恤。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对敌斗争或因公牺牲,授予烈士称号者,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费,勤警人员粮食300千克;病故或因公致死不称烈士者,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勤警人员粮食225千克。1950年抚恤粮为200千克~600千克;1952年为450千克~2400千克。1953年改发现金,为110元~550元;1955年为120元~650元。1956至1957年,县内抚恤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和家属140户。1961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者,按病故的标准抚恤。1963年抚恤病故军人21名。1964年一次抚恤牺牲、病故2人,发抚恤费131元。1979年,抚恤标准调整为370元~700元,当年,发放牺牲、病故6人抚恤费3670元。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分抚恤为烈士、牺牲、病故3类,调高烈士抚恤标准为800元~1000元。1984年4月后,牺牲的革命烈士、班长、战士、民兵、民工和人民群众,发给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连排职干部2100元,国家职工比照相当职级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烈士抚恤标准按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额计发,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军队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者,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当年,全县发放牺牲病故10人抚恤费4900元。次年1月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长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抚恤30元~35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25元。病故军人家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抚恤25元~3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5元~20元。1980至1985年,全县发放37人(次)抚恤金13157元。1986至2006年,发放65人抚恤金1242120元。
  革命烈士褒扬至2006年,全县在册革命烈士185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牺牲54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37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66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28人。县域采取树碑建院、发证列录、追功立传、祭扫悼念等形式,褒扬烈士的不朽功勋和革命精神,表达人民政府和群众对烈士的深切怀念和哀思。
  树碑建院1950年3月,正宁县第二届各界代表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限清明节前在山河立一烈士碑,其修筑经费以募捐形式筹划。”1月,募捐到9130350元(旧币)。但因烈士事迹尚未查明,加之当时形势提倡节约、发展生产,修建未提上议事日程。次年5月,中共庆阳专区委员会书记李生华题词:“为人民事业牺牲奋斗的烈士们永垂不朽!继承烈士们英勇奋斗的精神,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1952年8月,县第二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要求 “烈士纪念碑应很快修起”。11月,在今县影剧院处动工建修正宁烈士纪念塔,至1953年7月建竣。共投资39852713元(旧币)。塔前后面均上悬五角星,正面刻 “烈士纪念塔”5字,左面书写:“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右面书写:“成千上万的先烈,为着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的前头英勇地牺牲了,让我们高举起他们的旗帜,踏着他们的血迹前进吧!”正、背面对联分别为:“一生献身解放事业,人民必将永记功勋,奋勇建设新型国家;国人痛丧革命先导,我们决心继承遗志,努力实现伟大理想”;“帝国主义尚未灭亡,雄心犹有遗恨;和平阵营已趋巩固,众志必可成城”。两侧刻有中央、西北行政区、省、专署、县各级党政负责人及民主团体题词。后陆续植青松百余棵,修建土木结构瓦房3间,筑有院墙,占地10亩。后渐称烈士陵园。“文革”中,进行维修,正、背面对联分别改换为 “生为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而斗争,死为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而献身”;“艰苦只当寻常事,奋斗不计生和死;全心全意为人民,甘为革命献青春”。1980年代初,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6名,树墓碑6座。1983年7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将烈士陵园迁移到县城西南2千米处的移凤大队一队东峁梁。1986年,回乡定居的原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郭廷藩建议,并带领有关人员钻沟、上山、人林搜寻,找回烈士遗骨多具,迁葬于县烈士陵园。至2006年,占地12600平方米,有杜宛〈杜宛、金理科、黄兰、周志恒、田××、宋子岐于民国24年(1935)10月被关中分区错误肃反,活埋一起,墓碑署名 “杜宛烈士之墓”〉、周进虎、秦万森、张满科、秦生文、郭满等11位烈士的墓碑6座。另有郭廷藩生平简介碑(葬地在五顷塬乡)1座。
  发证列录1950至1980年,国家先后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对革命军人参战或因公牺牲、革命工作人员因对敌斗争或因公牺牲、民兵或民工参战牺牲等,均授予《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光荣纪念证》。1952年,对历次革命时期牺牲人员进行登记,由县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向烈士家属颁发甘肃省统一编号、毛泽东签署、盖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印”的光荣纪念证。此后,颁发纪念证与追认烈士一并进行。
  烈士审批、发证程序为,革命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县政府发证。地方人员曾作多次变动:1953至1959年由所在机关审批并发证;1960年改由省民政厅审批,县政府发证;1971年6月改由省革委会批准,县革委会发证;1980年4月后,因战牺牲的由县政府审批发证,因公牺牲的由省政府审批发证。1982年,根据民政部通知,全县换发、补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1984年12月基本结束。新证由县政府填写并盖章,以乡为单位召开大会发给或由村组代发给烈士家属。全县换《革命烈士证明书》14名,补发证110名,未换证47名。1982年5月编竣的《甘肃省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县域烈士169人。1986年4月编竣的《正宁县志》收录县域烈士162人。1989年6月编竣的《庆阳英烈》收录县域烈士176人。次年编竣的《陇东革命历史人物选》,为何炳政、秦善秀、王世英3人立传。1996年3月编竣的《中共庆阳地区党史人物》收录县域烈士121人。2001年编竣的《正宁党史人物小传》收录县域烈士85人。2004年编竣的《正宁县军事志》收录县域烈士177人。2006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编纂、红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革命英烈大典 ·甘肃卷》,收录烈士何炳政、秦善秀、焦怀兴、荔朴成、寇金财、王钟、赵红钧、路保安8人。
  祭扫悼念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革命烈士、荣誉军人及青年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每年清明节为追悼死难烈士纪念日。此后,每年清明节和重大节日,县域都组织各界群众扫墓追祭,一些机关、单位、学校,还到此举行入党、入团、入队宣誓仪式。各项活动延续至今,从未间断。
  伤残抚恤清乾隆末年,官府对阵伤兵丁分3等,分别年恤银20两~30两,随征官兵及奴仆跟役打仗受伤,亦按此标准给恤。
  民国时期,军人(二等兵)伤残一等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40元,36年(1947)4万元,37年(1948)7月前81万元,38年(1949)7月380万元。伤残二等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35元,36年(1947)3万元,37年(1948)7月前54万元,38年(1949)7月250万元。伤残三等分年度抚恤额为:29年(1940)30元,36年(1947)2万元,37年(1948)7月前27万元,38年(1949)7月130万元。23年(1934),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抚恤条例》,规定抚恤分年恤金和一次恤金两种。在职15年身残、在职15年以上及年逾60自请退职的年恤金,公务员为月俸1/5,警官为月俸1/2,长官为月俸1/2至全额。因公致病、伤未达残废退职的一次恤金,公务员为2个月俸,警官为3个月俸,长官为6个月俸。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发《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标准表》,规定一、二、三等伤残一次抚恤金数分别为70元、60元、40元,年抚恤金数分别为40元、35元、30元,均抚恤5年。
  革命根据地时期,对因公、因战伤残的军人及工作人员按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办法、条例进行抚恤。24年(1935)1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红军在前方残废的,每年给家属抚恤费15元,半残废的给10元,轻残废的给5元。34年(1945)改发粮食2斗~8斗。
  35年(1946)前,分4个等级,次年改为3个等级。36年(1947)灾情严重,财政困难,抚恤粮一律按上年标准减半发给。次年,改为4个等级,对上年前的伤残军人在军政机关工作或供养的,或退伍回家已安置农村的三等伤残军人未失去劳动能力尚能生活自理的一律停发。38年(1949)7月,分伤残为荣誉军工人员、退伍伤残人员和民兵民工3类,调整伤残等级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三等甲级和三等乙级4等6级,恤金由小米代替。荣誉军工人员年抚恤标准分别为150千克、100千克、75千克、60千克、45千克、30千克;退伍伤残人员年抚恤标准分别为360千克、225千克、200千克、150千克、150千克、125千克,其中特等、一等另发布匹6丈,二等2年后减半发给,三等1年后每年发20千克;伤残民兵、民工每年抚恤标准分别为325千克、250千克、175千克、150千克、125千克、100千克,其中二等2年后减半发给,三等1年后每年发15千克。
  新中国建立后,对革命残废人员依照国家优抚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发给残废证明书,县民政局凭证分别按因战、因公残废等级的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1950年,对参战致残的三等乙级回乡残废军人,年支粮食150千克,抚恤粮200千克;因公致残的三等乙级回乡残废军人,一次发给优待粮200千克。1952年,抚恤标准调高为750千克~1400千克。次年1月起,抚恤金以货币计算,标准为100元~390元,并开始对二等以上的伤残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对三等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解决。1963年,成立县评残换证委员会,对全县28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定,并换发新证。次年3月,评出在乡三等残废军人22人,其中三等甲级、乙级各11人。1972年,开展评残换证工作,共调整伤残等级55人,新评48人,补证1人,换证7人。1979年,进行评残换证工作;查证落实退伍红军战士22人,发放残废抚恤费6510元。1985年7月,发放伤残抚恤金18889元,并为在乡残废人员发给生活补贴。1995年,为22名在乡三等残废军人解决医疗费4400元。次年,发放伤残抚恤费3.6万元,其中在乡34人伤残抚恤金2.1万元,在职65人保健金1.1万元。1999年,发放伤残抚恤金51643元,其中在乡35人伤残抚恤金35278元,在职66人保健金16365元。1986至2006年,全县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1581718元。
  定期定量补助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就优抚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作过多次调整。1950年1月,遵照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军属不能自养的人口,每人每月补助粮食家居农村的不超过7.5千克,家居城市的不超过10千克。1963年,为残废军人5户7人、烈军属8户10人、退伍老红军4户5人计17户22人,按每人每月6元发放优抚定补。1970年,发放优抚定期定量补助9000元。1980年,定补227人,每人每月定补标准为在乡红军老战士20元~43元,烈属15元,其他6元~10元。1985年1月起,对 “三属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补改为定期抚恤金。1988年,认定红军失散人员112人,每人每月定补25元,其中11名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定补30元。1990年,全县优抚定补135280元。次年,给6名已故老红军遗孀落实生活补助,给漏定的20名复员军人重新落实定补。1995年,给51名 “三属 ”人员每人每月提高定补5元,将9名在乡红军老战士的定补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26元增至251元,将131名红军失散人员由原来每月45元增至55元。2002年起,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的定补标准分别提高到650元、130元。2006年1月起,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比2005年提高18%,分别为每人每年1.14万元、1.02万元和3360元。当年,全县有在乡红军老战士15人、红军失散人员128人、在乡复员军人411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51人,计705人,共发放生活补助170.9万元。当年10月,国家还对在乡红军老战士每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4000元。1953年起,县内对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实行公费医疗。1979年起,又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实行公费医疗。
  烈军属优待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对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均分配给土地,并为红军家属优先分配好土地。26年(1937)10月至次年7月,新正县组建4540人参加的耕田队94个,组建2610人参加的杂务队50个,为烈属、抗属(抗日军人家属)、工属(革命干部家属)代耕1596亩。28年(1939),《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公布后,优待对象主要是烈、抗、工属,措施有募捐、代耕土地、做家务活、征收优待粮等。对无地的抗属,一般优待粮1.5石。代耕视抗属的劳力情况而定,无劳者全部代耕,稍有劳力者辅助代耕,有劳力者免之。当年征集优抚粮1173.07石,给烈、抗、工属困难户发放669石4斗。组织4550人参加的代耕队94个,为抗工烈属代耕土地1596亩,组织2610人参加的杂务队50个,给烈、抗、工属砍柴担水,做家务活。次年,新正县有烈、抗、工属476户,有631人为其代耕298户、627亩。
  新中国建立后,优待形式主要有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工分)和优待现金3种形式。
  代耕土地1950年3月,依据庆阳分区专员公署《关于认真执行优待工作的指示》,县内对有土地无劳力、畜力的烈、军属实行固定包耕;对有足够的土地,有劳力而畜力不足或不强,有劳力而无畜者,按其需工多少给予帮工。县内各乡普遍成立7至9人的优待委员会,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全面登记,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优待。1952年,统一执行中央颁布的《代耕施行办法》,使优待更趋合理、公平。1955年冬,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在农村除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烈士、军属和残疾、退伍军人给予必要的优待照顾外,一般干部、工人家属的优待工作,随着本人普遍享有工资待遇而较前减少。
  优待劳动日(工分)1956年起,对烈、军属优待由包耕、代耕和帮工,改为按劳动日计算工分进行优待。1956至1957年,享受优待的有烈属7户27人、军属19户144人、残废军人2户9人。1962年,优待192户919人劳动日5267个。1963年12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烈军属和残疾军人优待补助暂行办法》(草案)后,县内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966年起,按 “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 ”的办法予以优待,当年优待722户2875人劳动日2.08万个。但因受 “文革 ”的影响,一些应享受户,因所谓的各种问题被取消资格。1974年,各公社实行 “春评、夏查、秋兑现 ”的优待工分办法,逐步落实优待工作。1976年,优待833户劳动日77247个,按每个劳动日值0.5元计算工分,共值38623.5元,每个劳动日分粮0.75千克,共计57935.25千克。1980年,优待546户劳动工分411570个,折合现金13580元(日值0.33元)。
  优待现金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1月,甘肃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对优抚对象优待现金、粮食或实物,由生产大队(行政村)统一提留,现金优待标准为50~350元。1983年,现役军人741人中,优待粮食313人7.56万千克,人均241.5千克;优待现金101人14260元,人均141.1元;优待土地327人572.16亩,人均1.7亩。1986年,全县统一将优待劳动日、粮食、土地改为优待现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同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优待对象为4种人,即义务兵家属、领取定期抚恤金后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和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孤老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1990年,全县对530名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实行以乡统筹优待,标准为220元~230元。1998年,全县优待486人,人均优待标准800元。200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次年,为224名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22.4万元,人均1000元。2006年,为160名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22.4万元,人均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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