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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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54
颗粒名称: 第三十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分类号: D035.2
页数: 32
页码: 105-136
摘要: 隋代后,官员任用均以科举取士,县境官吏回避本籍任职。民国时期,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核、任用、奖惩和薪俸制度。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劳动管理

内容

隋代后,官员任用均以科举取士,县境官吏回避本籍任职。民国时期,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核、任用、奖惩和薪俸制度。革命根据地时期,尚无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级政权组织,从贫雇农、青年学生、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中吸收大量干部参加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健全和完善各项干部制度。初期,人事工作重点是接收留用旧公教人员,吸收培训干部。1956年,工资改为等级薪金制。“文革 ”时期,人事工作受到严重冲击,趋于瘫痪。1976年10月后,落实干部政策,对 “文革 ”及以前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全部重新做出结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事劳动机构趋于健全。1980年,改革干部制度,推行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后,人事管理制度日趋科学完备,社会劳动保障日益完善。伴随发展农业机械化,农村剩余劳动力日益增多,1986年起输出劳务,至2006年全县共输出劳动力521544人(次)。
  第一节机构县民政科新中国建立后,县民政科管理劳动人事工作。1958年12月至1961年12月,县民政科撤销,劳动人事工作归宁县民政科管理。1962年1月,设县民政局。1966年 “文革 ”发生,撤销县民政局。1968年3月至1974年2月,人事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管理,劳动工作由县生产指挥部管理。1974年3月,恢复县民政局,劳动人事仍归其管理;4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1979年5月后,劳动人事工作从县民政局划出。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1979年5月,设县劳动局。次年4月,设县人事科。1983年12月,撤销原劳动局及原人事科,设县劳动人事局。1997年5月,改称县人事劳动局,2002年7月撤销,成立人事劳动保障局。下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1995年3月设)、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5年12月设),劳动监察大队(1996年9月设)、县人才市场(1999年7月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2003年4月设)。2006年底,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制21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1981年10月设,初称县劳动服务公司。次年9月,设县知识青年集体经济办公室。1985年7月,设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1987年6月,撤销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10月,改称县社会劳动保险局。2002年4月,改称现名,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人事劳动保障局。2006年底,编制20人。
  县劳务工作办公室1987年11月设。次年3月,升为正科级事业单位。2002年11月,设乡镇劳务站;2004年,乡镇劳务站改称劳动保障事务所。2006年底,编制10人,实有职工18人。隶属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成立,隶属县经济贸易局。次年12月,改属政府序列。2006年,编制10人,设人秘、安监、协调3个股室。下辖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人。
  第二节招工录用与就业工人招工固定工1961年,由省下达指标,在县内招收工人13人。1965年,县合作商店转为国营企业工人5人。1965至1966年,招收固定工95人。1971年,全县招收固定工371人。1974年,省地在县域招收固定工75人。1977年后,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非农业人员中招收固定工306人。1982年,改革招工制度后,除革命烈士,退伍红军、老战士子女顶替招工外,终止大量招收固定工。1979至1982年,招收固定工155人。1982年全县有全民工人1065人。1985至1989年,招收固定工191人。1990年后,全县停止招收固定工。1993年,累计有全民工932人。
  劳动合同工1971年,招收劳动合同工355人。1974至1975年,招收60人。1982至1992年,招收1301人。1993年,累计有劳动合同制工人876人。1995年,全县有劳动合同制工人1250人。1993至1997年,累计招收劳动制合同工人837人。1998至2001年,招收劳动合同工174人。2001年后,县域停止招收劳动合同工。
  集体工1963年,县集体单位吸收长期工121人(城镇闲散劳力4人,农村技工117人),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雇用的17人,分配集体所有制单位104人。1965至1966年,全县招收集体工137人。1974至1977年,全县招收集体工256人。1980年后,省、地不再统一下达集体工招工指标,由各县根据企业实际确定招工人数。1980至1981年,全县招收集体工25人。1982年,全县有集体工475人。1985至1993年,全县招收集体工1476人。1995年,录用集体工118人,是年全县有集体工1342人。1995年后,停止招收。其他用工亦工亦农工1965年,县内根据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局通知,实行亦工亦农制度。生产队给亦工亦农人员记工分,兑付口粮,工资由生产队代扣代发。当年,县农机厂招用亦工亦农工10人,工资每天1元。1966年,县供销系统招用亦工亦农工80人。次年,本县招收亦工亦农工925人,其中县供销系统32人,工业品供应经理部1人,农副产品采购经理部26人,饮食服务商店17人,综合零售商店4人,罗川苗圃45人;庆阳专区工程队调配74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林业建设兵团二师四团60人。1978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工522人。后终止招收。
  社来社去工1974至1976年,全县共招收社来社去工709人;1978、1979年,社来社去工分批转为计划内临时工。后停止招收。
  农民轮换工1966年11月,兰州窑街煤矿招收本县农民轮换工50人。其中山河、永和公社各20人,罗川公社10人。1974年8月,兰州窑街矿务局招收本县农民轮换工60人,轮换期3至5年。
  临时工1958年,县内始招临时工。1963至1966年,本县招收116人。1971年,招收139人。1973年,全县有临时工185人。1974至1976年,招收临时工1274人。1980至1981年,招收840人。1982年8月,全县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200人。是年全县有计划内临时工40人。1991年,全县有计划内临时工60人。后停招。但进入21世纪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又招收临时工,月工资约500元。
  子女顶替又称接班顶替,指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允许职工退休后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是1956年1月劳动部发出的《关于年老体衰职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问题复轻工业部的函》中首次提出的。后曾废止。1978年12月,恢复子女顶替制度,首先在商业部门试点。1979至1982年,全县老职工子女顶替217人。1985至1990年,子女顶替45人。1992至1993年,子女顶替31人。1996至1997年,子女顶替21人。1999年,子女顶替8人。2000年,停止子女顶替制度。
  城镇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管理城镇待业青年安置1981年12月,全县安置城镇待业青年249人。1984年,安置28人。次年,安置129人。1986年,安置261人。次年,安置250人。1988年,安置447人。
  次年,安置396人,1993年,安置164人。1995至1996年,安置341人。后再未安置,实行自主择业。
  下岗职工管理1997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548人(其中劳动合同工268人,劳动力市场安置160人,劳务输出120人)。次年,安排下岗职工251人重新就业。1999年,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或临时性就业)247人。次年,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86人。2002年,全县累计有下岗失业人员2313人。2006年,全县城镇新增就业422人。
  劳务输出1986年,全县输出劳动力16480人(次),占农村劳动力的26%,劳务总收入609.74万元,人均收入370元,按全县17万多农业人口计算,人均收入35.87元。
  表35-2-1若干年份正宁县劳务输出人数及劳务收入统计表(单位:人次、万元)干部录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干部录用民国24年(1935)8月,新正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录用吸收干部49人。27至28年(1938至1939),新正县培养吸收干部4人。29年(1940),新正县邀请7名地方知名人士参加政府工作。解放战争时期,新正县吸收干部16人。
  新中国建立后干部录用民国38年(1949)8月至年底,选拔乡长、中共党支部书记以上干部分配任用。1950年,全县接收留用旧职教育人员170人,其中中学14人、完小
  65人(女教师5人)、民小91人。次年,吸收录用土改运动中涌现出的工农积极分子、失学失业青年学生担任干部。1953年,招收老区35岁以下和新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工农积极分子及失学失业青年学生,送分区干校统一训练后,分配到县工作。1956年,县上在平凉专署的领导下通过劳动部门招收干部。次年10月,全县选调5人充任教师。1962至1965年,录用干部260人。1968至1971年,录用154人。1973至1975年,吸收录用干部67人。1976至1980年,吸收录用教师145人、各类行政干部187人。1981至1985年,吸收录用各类行政干部192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37人。1986至1990年,录用干部239人,转录教师70人。1991至1995年,吸收录用各类干部539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83人。1996至2000年,吸收录用各类干部559人,录用民办教师509人。2001至2005年,招录公务员148人、退伍军人79人、警察5人、教师232人。2006年,录用公办教师162人,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特困生及进村进社人员18人,分配医学专业类毕业生8人、政法专业类毕业生2人,安置五顷塬回民委培生12人,安置特困生4人,招考公务员3人。
  招聘合同制干部1984年,在乡镇政府试行干部招聘制。次年,全县招聘各类干部98人。1987至1989年,全县聘用合同干部47人。1991年,从社会上录用聘用大专生50名,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中聘用干部38人;从农民中选拔招聘干部32人。1992至1999年,全县招聘各类干部838人。2001年后,大中专毕业生不再安置。2002年,全县聘用教师197人、公安协管员8人、乡镇卫生院人员19人。次年,聘用教师158人。2004年,聘用教师186人。次年,聘用教师187人,清退县聘教师136人。2006年,清退县聘教师165人。
  转干 “以工代干 ”人员转干1979年,有 “以工代干 ”人员(即身份是工人,在干部岗位工作)137人。次年,有147人。1983年,成立县 “以工代干 ”人员转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次年,全县有 “以工代干 ”人员230人(县直单位221人,乡镇9人)。1985年,转干28人。1987年,转干3人。1990至1991年,转干36人。1993年,转干36人。1997年,转干22人。至此,一般不再将企业工人调往行政、事业单位。
  人民警察改为干部1986年,全县政法转干12人。1991年,政法转干11人。1993年,人民警察6人转为干部。2001年,“以工代干 ”警察9人转为干部。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0至1964年,全县分配大中专毕业生83人。1984至1986年,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42人、中专毕业生134人。1987至1992年,分配本科生37人,大专生200人,中专生381人。1993至1999年,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073人。2000至2005年,分配本科生164人、大专生536人。2005年,引进本科生17人。次年,引进本科生69人(师范类26人、非师范类43人),正式分配26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1955至1957年,全县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人。1958至1962年,安置12人。1963年,安置10人。次年,分配东北农垦军队转业干部15人,接收军转干部19人。分配军转干部38人、家属2人。1965年上半年,接收军转干部16人。次年,分配军转干部4人。1985至2004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8人。后再未安置。
  第三节职工管理干部调配任免革命根据地时期干部调配任免民国21年(1932)4月,选举寺村塬革命委员会主席、赤卫军总指挥各1人。24年(1935)8月新正县建立后,关中分区新正县县长、县政府委员会委员、县参议会正副议长和参议员、乡政府乡长和乡代表(参议员)皆由县、乡参议会(代表会)选举产生。但干部的调配任免依武装斗争形势的变化而随时变化,除选任外,还实行委任。26年(1937)10月至30年(1941),关中分区所辖新正、新宁2县调动县长7人、县政府科长级干部44人、区长23人。31年(1942),新正县有县级干部24人、区级干部24人、乡级干部22人,精简后,区级干部减少5人。同年,新正县成立地方法院,上级调配干部8人。32年(1943),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规定任用干部的标准及权限。36年(1947)春,陇东战争爆发,干部调配服从战争需要,转入非常时期。期间,县长由中共关中分区调配任免,其他干部由新正县委、县政府自行调配任免。37年(1948)5月,关中分区根据边区政府指示,重申恢复干部统一调配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干部调配任免1949年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乡长及乡级行政干部由县政府直接任免;区长及区级行政干部经庆阳分区专署批准由县政府任免。领导干部调配依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由任免机关决定或批准;一般干部由县人事部门或党委主管部门(组织部)决定。此后,县内干部采用选任、委任和选任与委任相结合等形式任免。凡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任免的干部,须经同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讨论通过(有的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再由任免机关按法律程序任免,以发文施效。任用干部总的原则是德才兼备。1977年4月,中共正宁县委印发《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1998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干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科级干部职务任免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03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甘肃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次年,中共正宁县委印发《正宁县事业单位竞聘领导职位暂行办法》。1950至1954年,全县财贸、邮电、农林、水利和工业交通等重点部门录用调配干部15人。1951年新录用的干部均充实到乡级组织。1953年后,逐步由吸收录用转向统一调配。1954年,对干部进行整编。同年12月至1960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科(局)长级干部、区长、乡长、人民公社社长级干部,须经庆阳专署批准,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副科(局)长级干部及副区长、副乡长、公社副社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1962年,全县精简干部及家属675人,占计划精简人数的122.7%。同年,北京下放县域干部10人,到1964年1月,返回8人,余2人。1963年,调入干部9人,调出12人。1963至1966年,调整编余干部18人。1964年,调派干部60人,县内调整39人,省专区分配12人,外省调入1人,调至外省3人。次年,县民政局发文任命政府各局局长、副局长、生产大队队长、文书、基层营业所主任等。1966年,全县调配干部284人,其中配合 “四清运动 ”调配干部216人,加强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31人,照顾个人困难和夫妻关系4人,余缺调剂33人。1968年起,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命;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由县武装部党委任命。1971年后,中共甘肃省委任免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县长、副县长),中共庆阳地委任免县机关科级干部,县委任免县属企、事业单位科级干部。1973年,全县选调干部、工人21人,补充中小学教师缺额。1978年,改革干部调配制度,实行计划调配为主,开辟多种渠道,广泛挖掘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次年,调整专业技术干部8人,录用社会闲散专业技术干部3人。1980年,全县选拔工人12人到司法部门任书记员。次年11月,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科(局)长级干部;县政府任免副科(局)长级干部;县委批准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正、副科级干部。1981至1985年,全县解决干部家庭困难及夫妻分居调动干部213人。1984年,提拔干部112人(行政科级干部77人,企业科级干部35人),其中提拔副科级82人,副科转正科30人。次年后,县委任免县委部门,群众团体,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正、副科级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正科级干部及县法院、检察院的正、副科级干部;县政府任免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科级干部,乡(镇)经委正、副主任及县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县政协任免县政协工作机构的副科、正科级干部。此制度延续至2000年底。此后,县委任免县委部门,群众团体,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党总支(支部)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及县法院、检察院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各乡镇政府的正职领导;县政府任免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级学校的副科、正科级干部;县政协任免县政协工作机构的副科、正科级干部。1986至1993年,全县调出干部433人,调入干部286人。1994至2005年,调入干部356人,其中调入机关干部212人,调入事业单位144人;调出干部385人,其中机关调出256人,事业单位调出129人。2005年12月,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86人公开招考副科级干部,12人被择优录用。次年,行政机关转任公务员77人,公务员交流5人。同年,事业单位管理干部调入2人,调出6人。人员调到党政机关122人,调到事业单位1人,机关内转1人。同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晋升职务46人,其中公开选拔15人、竞争上岗3人;县级1人、局科级32人、乡镇科级13人,党政干部晋职85人。
  用工制度1998年,全县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001年,全县签订劳动合同26份。2006年,国有企业3户签定劳动合同408人,非国有企业36户签定2476人、补签162份。
  用工培训及规章制度1982至1985年,全县对1968至1980年进入企事业单位的高初中毕业生、实际水平未达到高初中毕业程度的职工和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三级工(含三级工)以下的工人进行文化、技术补课。1982年,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34期,参加职工1065人。1984年,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11期,参学职工达300人(次)。次年,218人参加技术补课,合格203人。1990年,培训353人,送外地学习89人。1995年,培训考核司炉工4名、汽驾人员70人、文秘人员112人、财会人员83人、农技人员27人、果树工28人、卫生护理人员197人、教师179人、工商市管人员46人、打字员35人、炊事员55人。2000年,培训376人,并培训考核果树、卫生、驾驶员等工种的技术工人,4人取得技师技术等级,6人取得高级技术等级。2006年,劳动培训671人(次),干部职工培训1472人(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85人(次)。1950年后,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分别制定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并不断修改完善。1957年后,在执行劳动纪律的同时,开展整风等运动。1962至1965年,恢复正常的规章制度,奖惩较严格、准确。1966至1976年,规章制度遭破坏,废止正常的劳动纪律,代之以政治斗争。1978年后,逐渐恢复劳动纪律。对遵守劳动纪律者给予奖金为主、精神鼓励为辅的各种奖励。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县域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劳动监察与仲裁新中国建立初,劳资双方对政府的政策尚不了解,劳资关系较混乱。1950年5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县一科(民政科)指定专人处理劳资争议,调整劳资关系。1955年后,劳动仲裁机构消失,零星争议案件转由信访部门处理,或由企业自行处理。1988年,县劳动人事局成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配备工作人员59人。次年,配备劳动争议仲裁人员85人。1995年,全县有15户企业与职工1012人签订劳动合同。次年,全县有25户企业与职工2303人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全县累计签订劳动合同书2500多份,开展大型劳动监察3次,涉及企业128户。2000年,全县累计签订劳动合同6278份。并结合劳动年检,在全县45户企业中进行全面的劳动监察3次,查处各类违犯劳动法规行为31起,当场整改28起,责令限期整改3起。2006年,全县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及社保基金等专项检查5次,检查用人单位130多户、劳动者2300多人(次),查处各类问题67件,结案率100%;清欠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78.3万元,餐饮、加工及其他行业人员工资21.3万元。
  奖励惩戒奖励民国38年(1949)8月后,国家干部奖励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新中国建立初期,主要是精神鼓励,对先进者给予口头表扬。1952年,全县奖励并提升在 “三反 ”、“五反 ”运动和生产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干部10人。1954年,全县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58至1960年,全县获省部级奖励7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58至1961年,全县评选出各类 “红旗手 ”30人。1962年,获省部级奖励3人。1964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1个。1962至1965年,评选先进工作者25人。1966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1970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1973年,集体获省部级奖励2个。“文革 ”期间,评选学习毛主席(毛泽东)著作积极分子17人。次年,获省部级奖励1人。1975年,获省部级奖励4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74至1977年,评选优秀党员32人、先进党支部11个。1978年,全县评出先进集体7个、先进个人112人,除发给奖状或荣誉证外,还给予现金与物质奖励,具体分单项奖、年终奖,个别成绩突出者可提升1级工资。同年获省部级奖励2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1979年起,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除授予称号外,发给物品和奖金。本年评选先进个人135人,授予光荣称号15人;获省部级奖励5人。1980至1981年,获省部级奖励5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1个。1982年,全县职工中评选出先进集体31个,先进个人255人。1982至1983年,获省部级奖励20人(次),集体获省部级奖励5个。1984至2000年,获省部级奖励217人(次),集体获省部级奖励96个。2001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3年连续为优秀者一次性奖励工资25人。同年,获省部级奖励7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6个。次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3年连续为优秀者一次性奖励工资14人。同年,获省部级奖励4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2个。2003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3年连续为优秀者一次性奖励工资23人。同年,获省部级奖励6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3个。2004至2006年,个人获省部级奖励33人;集体获省部级奖励15个。
  惩戒1952年,对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官僚主义严重的干部依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办、撤职、记过、警告、免职。全县总计给各种处分22人。1963年,全县政府机关给干部警告处分1人,记过1人,记大过1人,开除公职2人。1965年,县民政局办理惩戒案件20件,其中记过1人,降级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公职14人,免予处分3人;一般干部17人,工人3人;贪污盗窃8人,违法乱纪3人,投机倒把1人,乱搞两性关系2人,工作不负责、思想反动6人。1978年,全县给予各种行政处分的干部共有5人。1984年,全县给予干部警告2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公职4人。次年,全县给予纪律处分的14人:干部4人(记过、警告各2人)、工人10人(开除留用1人)。1990年,办理各种违纪案件45件,惩戒工人25人、开除干部1人。1995年,对因计划生育超生二胎的44名职工,给予 “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年”处分。同年开除公职1人,事业单位刑事处罚1人。1997年,本县惩戒国家公务人员9人,其中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人各3人,企业工人1人,因经济问题、道德问题、工作失职各惩戒2人,其他原因惩戒3人。2001年,全县行政记大过处分38人、党内警告和行政处分10人,免职机关干部8人(县级1人,局级2人,乡镇级5人)。次年,因无故离岗辞退教师6人,机关干部免职降职21人(县级2人,科级19人),因车辆肇事记行政大过处分1人。2004年,解除记大过处分17人,解除 “开除公职,留用察看 ”处分10人。200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除教育系统及补差单位职工)将基本工资的10%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四节工资清代及以前,官府杂务人员以当差时间长短计发薪俸,形式有日俸、月俸、年俸(详见《财政》章第三节《财政支出》)。清末,私营工商业和手工行业多实行计件工资制。
  民国时期,政府勤杂人员计时工资与清代同。私营商业雇员多实行计时工资,长期雇员在受雇前与雇主商定工资等级。受雇期间按月或年计发工资,雇员每月休息两日,每月工作28天为1满月,日工作10至12小时为1满日,个别店铺时间更长。缺勤累计12小时,除扣发日标准工资外,加罚扣半日或1日标准工资。私营手工业作坊职员和不能准确确定产品数量的工人根据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决定工资等级。依劳动时间长短按月或按日计发工资。农村长工按年计发工资。多以实物为主同时支付部分工钱,标准各地不同。民国时期,计件工资范围有所扩大。
  民国16年(1927),县知事衙门改为县政府后,公职人员工薪以银元支给。县长900元(年薪,下同)。第一科科长480元,第二科科长420元,第三科科长360元,科员144元,书记120元;行政警察240元;教育局长240元,科员120元,书记96元,局役48元;警察188元。20年(1931),县公务人员薪俸支给标准调整为县长分3等7级,月薪300元~4130元,中等学校校长分10级,月薪300元~400元,委任职及高等小学校长以下人员由200元逐级依次减支,最低为50元。26年(1937)《罗人骥巡视报告书》载:年俸薪工饷县长2400元;科长2名1440元;会计主任7,20元;科员2名780元;技术员360元;办事员504元;雇员6人936元;警佐420元;政务警长240元;政务警目2名288元;政警17名1632元;勤务5名480元。官吏年俸薪审判官480元;管狱员288元;检验吏96元。年工薪囚粮看守役4名144元;囚粮盐菜720元;地方款催收人员1080元,其中收支员1人月支30元,催款5人各月支12元。年保安费官佐1272元,其中中队长1人月支30元,中队长3人各月支20元,特务长1人月支16元。士兵夫101名,年薪饷8052元。教职人员年薪96元~180元。抗战初期,省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紧缩支出。月薪县长200元,秘书、审判官100元,科长90元,会计主任80元,警佐50元,一等科员45元,二等科员、书记员40元,雇员(含录事、检要员、机要员)12元~20元,执行不久,又恢复旧制。33年(1944)2月,除原职原薪外,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240元(工役120元)。11月,物价暴涨,本县薪俸基本数调整为1800元,加成100倍。35年(1946),国民政府先后7次调整公教人员待遇,县内公教人员薪俸基本数由1月的2400元增至9万元。37年(1948)8月,以金圆券代法币,县、区公职人员月得金圆券15840万元至20160万元间。38年(1949),曾以粮支薪,县公务人员月得小麦2石(290斤),乡镇职员1石5斗,警佐1石,工友9斗。
  此外,国民政府还对其官员实行奖励、福利等辅助工资和养廉金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民国24年(1935)后,新正县建立以供给制为主的工资制度。27至30年(1938至1941),职工供给标准为每人每天米1.5斤,菜钱8分;津贴每月县长2.5元,区乡长1.5元,一般工作人员1至2元不等。伙食费、津贴费均靠生产自给。32年(1943)2月,执行西北财经办事处制定的供给标准,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棉衣面子1套,单鞋2双,棉鞋1双,毛巾2条~3条,被子两年半1床,大衣5年1件。通讯员、运输员加发单鞋1双。伙食每天米0.5千克(工人0.9千克),菜0.25千克,炭0.7千克,清油每月0.6千克,食盐每月0.5千克。津贴高者50元,低者15元。33年(1944)7月,首次将工作人员划分为生产工人、学徒、职员和技术人员3部分,各类人员执行不同的待遇标准。次年3月,取消工资制,执行供给加津贴制。37年(1948),每人每年供给单衣、棉衣、衬衣各1套,布鞋3双,毛巾2条,肥皂4条,袜子2双(每双发土布2尺),草帽、便帽各1顶,被子以节约为原则按情况补充。运输、油坊的工人除发给以上实物外,增发布鞋2双、单衣1套(减发衬衣)、毛巾1条(冬季发围巾1条),其他技术人员亦酌情予以优待。伙食标准:每人每月发给小麦40千克,清油0.4千克,食盐、猪肉、豆腐各0.5千克。燃料按当地情况供给,青菜由各合作社自种供给。管理人员家属待遇同行政单位干部一样优待,业务人员家属由所在合作社视情况设法解决。
  新中国建立后,县域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实行薪金制,老职工实行 “原职原薪 ”,沿用供给制度,其供给量仅够职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1956年,实行等级薪金制。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1993年后,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
  工资制度供给制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对老职工仍实行供给制,分以下10个大类供给。
  菜金及燃料大灶标准,菜金每人每日计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0.5千克、煤0.7千克或木柴1千克。中灶标准,菜金每人每日按大灶的2.5倍计算,煤0.7千克或木柴1.5千克;小灶标准,菜金每人每日按大灶标准的3.7倍供给,煤1.25千克或木柴2千克。
  粮食每人每日米0.75千克,细粮折合供给。服装每人每年发单衣、衬衣各1套,单、棉、草帽各1顶,棉衣1年半1套,棉被4年1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
  津贴费每人猪肉每月0.5千克,肥皂2月1块,牙刷6个月1把,牙粉2月1包,烟叶勤杂人员每人每月0.4千克,区长每月纸烟5包,理发米1千克,毛巾6个月1条。
  过节费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肉0.5千克。
  保健费主供领导干部和有卓越贡献的老工作者。以米价计,按月供应,甲等8人,每人2.5千克;乙等58人,每人2千克;丙等261人,每人1.5千克;丁等351人,每人1千克。
  老年优待金凡年龄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按工种和工作年限长短,年发给肉0.5千克~1.5千克。
  妇婴费分别发给不同数量的细粮、猪肉、色洋布、白洋布、棉花等实物。
  医药费每人每月米4千克。
  埋葬费因公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1口,普通寿衣1套。
  工资分制1952年,统一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工资标准。行政干部、教师工资标准共29级,企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一般为起点较低的8级或7级。均以 “工资分 ”为计算单位。每个 “工资分 ”含粮0.4千克、布0.2尺、油0.025千克、盐0.1千克、煤1千克。按照主管机关统一公布的 “工资分 ”,分别计算出职工的货币工资,采用本地国营零售牌价,发给工资实物券。供给制干部分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费3类评发,工资制干部按相应的级别领取工资,正、副县长执行14级~17级,供给制227分~145分,工资制432分~310分;区长、科长执行17级~21级,供给制145分~114分,工资制210分~310分;乡级干部和农村小学教员执行补助工资,乡支书105分,乡长100分,文书和小学教员95分。1955年1月,取消供给制,执行工资制 “工资分 ”标准,每个 “工资分 ”值0.263元,增加地区物价津贴,县域为15%。
  等级薪金制1956年4月,取消 “工资分 ”和供给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全国统一的1级~30级货币工资标准。本县自县长以下执行14级~30级工资标准,勤杂人员一般执行26级~30级工资标准。企业多执行甘肃省制定的8级工资制和7级工资制标准,少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工资标准,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各类人均按规定标准,直接发给货币。乡干部列入行政编制,待遇由补贴制改为工资制。全县县、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后新标准平均工资49.47元。全县人均月工资改革前为52.43元,改革后为61.39元,平均提高8.96元。此后30年,工资制度无大的变化,仅按照上级规定作了局部调整。
  结构工资制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企业则自主分配。职工平均月标准工资改革前为55.14元,改革后为86元,平均增加30.86元。此外,还实行奖励工资制,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大贡献者,如获全国先进工作者或获全国二等以上各类科技、学术成果奖者晋升1级工资。
  职务级别工资制1993年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分别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管理人员职员工资、行政职务级别工资、技工岗位等级工资。
  工资区1952至1956年,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区类,同一等级1类地区执行的标准最低,11类地区最高,本县属7类地区。此后,本县一直属7类地区。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县内企业职工工资的主要形式之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部分实行供给制,部分实行计时薪金制。一般日工作8小时,月工作26天为全勤,根据本人工资标准和出勤天数按月计发。1951年,全县276名工人,实行计时工资,年工资额8.67万元;私营商业和手工业作坊雇工工资沿袭旧制。1960年,取消计件工资制,全面实行计时工资,本县职工608人,年工资额25.4万元;除装卸、搬运行业外均实行计时工资。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全县1405人,工资额130.94万元。1986至199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计时工资分别为118.7万元、62.5万元、78.2万元、156.3万元、585.4万元。1990年,全县城镇集体单位发放计时工资88.
  4万元。后无统计。计件工资新中国建立后,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中的建筑、缝纫、运输、毛纺织行业仍实行计件工资,地方国营和集体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制。1958年,多数单位取消计件工资。1960年6月,国营企业和集体单位中执行计时计件混合工资制。10月,取消计件工资,统一执行计时工资标准。1962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别国营企业逐渐恢复计件工资制。形式有集体计件、个人计件、包工等,个别单位实行优质计件工资。1964至1965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强调突出政治,计件工资范围缩小。“文革 ”时期,除装卸、搬运等行业外,计件工资停止执行,原计件超额工资改为 “附加工资 ”,变成工人固定收入。1979年3月,单位工人试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和奖励工资。时本县有7户、210人实行三项工资。1982年,取消审批制度,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1985年,本县全民所有制工业、建筑、商业、饮食服务、物资供销、仓储企业(或班组、车间)等工人实行计件工资。1986至1987年,县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分别为128人、181人。1986年,全县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计件超额工资2100元。1988至1989年,发放计件超额工资分别为3.7万元、7.6万元。1992年发放计件工资38.9万元。1986至199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计件工资分别为13.74万元、18.7万元、30.7万元、36.4万元、28.5万元。后无统计。
  奖励工资1979年,县印刷厂对出勤率95%以上的职工实行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利润每超额5%,发奖金1元;县饮食服务公司实行优质低耗超产奖,按工资总额的6%提取,分3个等次。1983年,全县始对管理良好、完成国家利润或实现利润的国营企业实行1%的晋级奖励。次年,晋级奖励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劳动人事部门,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晋级面增至3%,奖励工资计入成本。次年,县域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文化、建筑、粮食等部门的国营企业,职工均给予晋级奖励。1988年,县域17户企业发奖励工资13.1万元(奖励基金)。后无统计。
  津贴奖金津贴(补贴)1957年始,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和班、组长津贴。次年,设停工津贴。1963年,增发回民职工伙食补贴。次年,增加小单位伙食补贴。1972年,对企业职工实行夜班津贴,凡零时至8时在一线生产的工人,由公家免费供给一顿夜餐,不发给奖金,标准为2角。1977至1979年,增设高温津贴、井下津贴、副食品价格津贴、夜班津贴。1981至1985年,津贴、补贴有小单位伙食补贴、停工补贴、班组长津贴、野外津贴、保健津贴、高温津贴、施工津贴、岗位津贴、地区生活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1980至1982年,县内全民企业职工享受野外工作津贴6200多元,夜班津贴500元,地区生活补贴8.27万元,其他津贴1.93万元。1986至1990年,本县全民所有单位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分别为111.33万元、97.6万元、158.8万元、209.2万元、313.8万元。1993年,调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标准是每年取暖期限4个月,每月6元计24元。此外,干部职工还有卫生防疫补贴、粮食差价补贴、工龄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班主任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地区补助、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高原临时补贴、警衔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物价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中小学教师补助费、法官等级津贴、检察官等级津贴、司法津贴、纪检津贴、审计津贴、税务津贴、密码津贴等。1993至1997年,全县企业单位发放各种津贴和补贴分别是616.05万元、726.7万元、859.1万元、892.4万元、1145.9万元。后无统计。
  奖金1950年代初,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本县部分企业实行精神鼓励和少量实物奖励办法。1952年,县内大多数企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度。次年,部分企事业单位实行单项奖。1956年,建立厂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竞赛奖等奖励制度。1958年 “大跃进 ”开始后,奖励工资制度被当作 “金钱挂帅 ”加以批判,奖励工资基本停发。1961至1963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全县各企业对奖励制度作了重新修改。1963年7月至1965年6月,县供销系统实行奖金制度,奖励幅度为原工资的7%。“文革”初期,奖金制度中止。1969年,全县把综合奖励工资统一改为 “附加工资 ”平均增发给每个职工。1972年,普调工资时,在增资额中冲掉一半附加工资。1978年,全县实行优质低耗的超产奖励形式,奖励28人,标准工资总额1320.94元,提取率10%,奖励132.10元,人均奖金4.72元。次年3月,恢复奖金制度。198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享受奖金1.91万元。1981至1982年,全县发放奖金14.98万元。1985年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种类有晋级奖励、年终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奖励和老区边远困难乡镇干部职工奖4项。1986至1990年,全县国有集体单位分别发放各种奖金43.04万元、42.8万元、74.2万元、95.9万元、93万元。1986至1990年,全县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分别发放各类奖金2.87万元、6.5万元、6.7万元、3.9万元、6.8万元。1993至1997年,全县国有集体单位分别发放奖金298.1万元、66.6万元、58.1万元、41.8万元、31万元。后无统计。工资调整1951至1958年,国营企业一般都建立经常性的工资调整制度,职工升级条件按照生产需要和技术水平高低确定,并适当照顾资历。1959年,人均月增资企业单位6.1元,机关团体文教卫生单位9.1元。1963年,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调整工资,调资中优先解决老职工、正式工作满5年并且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过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工资级别在职务工资等级以下的职工。调整后人均月增资5.94元。1971年,分别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部分职工工资。1977年11月,分别调整全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职工1076人的工资,月增资总额6594.45元,人均增资6.13元。1978年11月,全县职工2814人中升级56人,企业干部人均月增资6.41元。次年10月,全县调升1978年前工作的职工2714人的工资。其中干部月平均工资增至539.18元,工人月均工资增至237.2元。1981年12月至次年8月,全县文教、卫生、体育部门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人均月增资7.21元。1983年1至7月,全县对国家机关、农林水牧、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调整工资。次年5至7月,对1981、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时只升1级的大学专科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1958年和1964年入学、学制和修业年限3年的1961、1967届毕业的人员,学制和修业年限4年的1962、1968届毕业的人员,调升2级工资。1985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从此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改革工资2742人。企业套改工资934人,人均增资6.9元。次年,全县给926名知识分子补发补贴;给12名县级、95名副科、3名卫生技术人员套改第二步工资;给87名公安干警改革工资。1988年,全县给1050名职工每人浮动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3650元,人均增资13元;对同工种同工龄,工资明显偏低的210人,每人再浮动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2730元,人均增资13元;对57名企业科级干部在进入职务工资等级线后再浮动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798元,人均增资14元;按有关政策对38人改变工资标准。次年,给1252名企业职工浮动升级,月增资额15650元,人均增资12.50元;纠正8人升级进档工资;审批10人职称进档和7人职务进档工资。1990年,全县解决工资突出问题2080人,提高退休费待遇103人,提高干警工资45名。对全民所有制13户企业单位488名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劳保福利的标准、执行时间进行检查清理、更正。1991年,调整行政事业单位1197名职工工资;浮动升级企业单位738名职工工资。1995年,县内为396人解决工资偏低问题,为2127人固定浮动工资,对176名晋升职务和工作调动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为1598人发放10%工资,享受职老补贴192名。同时,为1890名企业职工晋升工资。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10级至1级每人每月55至470元,提高到85至720元。为5354名职工进行工资调标。2001年,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80元增至230元,级别工资由15级至1级每月85至720元提高到115至1166元。县电力局在职职工(包括停薪留职人员)每人在原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四级半(9个序号),人均增资127元。2002年后,企业工资不再列为劳动人事局调整范围。2003年,不同职务的工资起点工资标准由100至850元分别增至130至11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为6.6倍。次年,为760人晋升职务工资,为120人晋升级别工资,为93人增加职老补助;为352人晋升职称工资;为382人固定浮动工资;为200名干警变动警衔津贴;为20名转正民办教师套改工资,为30人转正定级,为50人增加岗位津贴,为124名离退休人员增加交通费。2006年,工资套改后,机关工人296人平均增资2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608人平均增资272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10人平均增资313元;事业单位工人210人平均增资240元;离休人员81人平均增资510元;退休人员1325人平均增资260元。
  表35-4-12006年正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第五节劳动安全与监察安全生产监督1979年11月,县内检查全民所有制企业9个、集体所有制企业5个,共有尘点9个,接触者48人;有毒点27个,接触者54人。1985年,全年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涉及的范围有:经贸系统下属的大中小企业114户;电力系统下属的开关总站1个,基层变电站5个;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大小液化气、汽油瓶(罐)3800多个,各种锅炉95个,装载机20多辆,高空作业塔吊8个;交警和运管部门管理的大小汽车3600多辆,其中客运77辆,货运869辆,运输企业4户,驾校1个;全县大中小拖拉机1742台,农用三轮车约4000辆,摩托车约4.5万辆;教育系统下辖的中小学校200所,幼儿园47所;全县城乡餐饮娱乐场所1450多家(含网吧、旅店);人员较密集的商场9个,子午岭林区约386平方公里;建筑企业3户20多个项目部;城乡电焊门店98个、油漆农药经营门店85户。1993年,对全县21个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查出各类不安全隐患203处,边查边改187处,占隐患总数的92%,限期整改7处;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1份。会同地区锅检所检审验锅炉12台,更新1台。同年,全县完善建立各类安全组织机构29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53人,形成专管成行、群管成片、专群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年,在安全技术培训方面重点抓了特种工的考核发证,培训特种工300余人。县交警队组织报考两轮、三轮车驾驶员110人;县农机监理站培训拖拉机驾驶员97人;县农机厂利用业余技校办班11期,培训人员130多人(次);县消防队新置各类消防设备120具,并对全县24个消防重点单位的物资仓库和加油站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劳动部门加强对特殊设备的管理综合治理验收,全县13个锅炉房,合格率85%。1997年,全县组织安全大检查4次,涉及单位64个,查出各类事故隐患130多处,整改80多处,签发隐患通知书9份。通过整顿,全县特种行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3%。锅炉定检率、注册率达到82%,压力容器注册挂牌率达到100%。1998年,全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3次,检查用人单位78户,查处各类安全隐患150多处,整改110多处,签发安全隐患通知书5份,责令限期整改。2000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5次,检查生产单位84户,查处各类事故隐患53处,整改47处,签发安全隐患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全县22台在用常压采暖锅炉审批登记,对技术操作符合要求的颁发证书,定检、登记合格率达到100%。全年审验锅炉35台、压力容器8台(件)。是年,组成劳动年监工作小组,3次深入全县45户企业进行劳动监察,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规问题31起,当场整改28起,责令限期整改3起。2006年,开展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校园安全、电力安全、劳保用品9个专项整治活动,对5个部门下发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49户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31060元,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起,结案率100%。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详见第五章《灾异》第一节《自然灾害》。
  第六节劳保福利劳动保障女工保护民国29年(1940),新正县在第一科和区、乡政府均设保育科员,从事孕妇、产妇、儿童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奖励等工作。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发布。规定公营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禁止孕妇、哺乳妇夜间工作;女工分娩前后给假1个半月,工资照发,工作不满半年者,工资发一半,假期照给;因分娩而致病或小产者,以病假论;妇女分娩发适量津贴,婴儿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两次,每次15分钟,并计入工作时间。次年1月后,机关、团体中的女工作人员每天工作4小时~6小时(哺乳时间除外);孕妇产前休假1个月,产后休假1个半月,并发生产费35元,另酌发大米、白面等营养品或休养费10元;小产的发休养费15元,并给假1月,女公务员在经期中给生理假3天、卫生费0.5元;进行重体力劳动时,孕妇及带小孩的妇女不参加,改做轻工。另外,还特别规定丈夫不得和孕妇离婚等。36年(1947),边区自卫战争爆发后,财政开支紧缩,后方党政机关生活标准降低,但妇女的生育费等未减少。其生育费为鸡2只、红糖0.5千克、挂面2.5千克、小麻纸10张、鸡蛋40个,另补助肉2千克(小产1千克);奶费为1月~12月婴儿每人每月肉3.5千克,2岁~6岁婴儿每人每月肉3千克。
  新中国建立初期,沿用新正县的女工保护制度。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发,企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期休假、工资福利等执行新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也在此年后改按类似规定执行。农业合作化时期,对育龄妇女的生产劳动实行 “三调三不调 ”,即月经期调干不调湿,怀孕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近不调远。后又提出产褥期不干久站久蹲等提重活。1955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要求遵照执行:①生产期间,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②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内的产假;③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④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1957年前,县内工业基础薄弱,职工少,劳动保护实施范围小,安全技术管理简单。1958年,妇女劳动保护制在全县普及,有的地方实行妇女 “四期 ”门上挂牌子,生产队长不派工。1959至1962年,因生活困难,劳动过重,县内妇女发生子宫脱垂和闭经等疾病,各地积极采取措施防治。1960年,全国第四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规定怀孕女工实行三调换,即重工换轻工、站工换坐工、不适合女工的工作换适合的工作。1964年,凡有女工的国营、公私合营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普遍调换对女工生殖机能有害或繁重的工作,并实行女工哺乳期每天喂奶两次,每次40分钟,且不定生产指标;怀孕7个月后不值夜班,不派重活,工作中间休息1小时;对子宫脱垂患者不派蹲、挑、抬等重活。“文革 ”期间,优待女职工的政策制度未变,但一度放松女工保护工作,少数单位政策未落实兑现。1970年代初,统一印发孕产妇登记表,由工厂女工委员、生产队女队长及时填报。1978年后,全县工业企业发展迅速,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危害较大的工业企业粉尘、毒物从治(治理)、改(工艺改革)、挖(革新挖潜)入手,着重解决机械设备跑、冒、滴、漏现象,控制外扬外流,减少危害。同时,把更年期妇女列入妇女劳动保护范围。1979年12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通知规定,凡接触硫酸、火碱、漂粉等有毒、有害工种均无女工作业,孕期女工入院检查治疗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不扣发工资。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按7小时下达生产任务,另1小时为哺乳时间,不扣发工资。1981至1982年,县妇幼保健站编写印发孕产妇保健宣传资料数万份。对凡符合晚婚及计划生育要求者,其产假由原来的54天增至84天。1981年,农村经济体制改变后,产假由90天增至100天,免费治疗患者。经长期实行妇女 “五期 ”劳动保护制,城乡妇女劳动强度普遍减轻,患病人数减少。至1985年底,各种妇科病发病率降至27.15%。1987至1988年,全面整顿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各乡(镇)都配备妇幼专干,村卫生所配备女乡医,各村民小组都配有接生员或保健员。1988年,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本县遵照执行。1999年,县内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母乳喂养的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人工喂养的不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婴儿两周岁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哺乳婴儿5名以上)应当建立哺乳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防护用品民国27年(1938)后,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未统一规定,发放标准、范围均由工厂自定。一般只配发工作衣、手套、袖套、口罩等,限工作时间内使用。1950年后,普通工种一般配发毛巾、手套、工作服、肥皂等,电焊工加发防护面罩,司机配有大衣、皮鞋等。1957年,防护用品的计划分配和调拨供应归商业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审查工种和人数,并对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58年后,由于工业生产盲目跃进,劳动保护工作出现疏漏。1962年,县内各企业单位结合整厂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庆阳专区划拨县域劳保用品棉布310.7米,毛巾83条,各种胶鞋216双,袜子22双,手套763双,胶质工作服8件,胶质雨衣7件。次年,在劳动保护方面对企业单位做到安全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更换失去作用的安全设备。庆阳专区划拨正宁县劳保用品指标:棉布340.3米,棉花22.5千克,毛巾69条,线手套442双,雨衣70件,全胶鞋160双,肥皂1770条。1964年,全县享受劳动保护用品1048人,其中固定工1037人,临时工11人,跟班干部1人,技术工1028人,实习生19人;发放劳保用品棉布218.3米,棉花44千克,毛巾15条,手套216双,雨衣15件。1965年,全县发放劳保用品棉布926米,毛巾61条,冬季劳保棉絮16千克。1968年后,变实物统购统配制度为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购买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劳动(民政)部门监督检查,但在实际执行中,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缩短使用时间,或配发不齐。1981年,全县发放劳保用布1万米(纯棉布3千米,维棉布7千米)、纱手套2.2万双。次年,地区下达县劳保用布1万米(纯棉布3千米,维棉布7千米)。1984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发放原则和范围,企业有权确定具体标准,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保健食品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砂尘和放射线的工种,每人每月供应肉2千克,食油0.5千克,糖1千克;对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供应肉0.5千克,食油0.25千克。以上各种保健食品供应,均以实物形式发给,由民政部门审定享受的工种和人数,商业、粮食部门负责组织资源,分批定点供应。1967年6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当前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按原核定标准和人数发放。1972年9月后,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普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并将享受保健食品工种按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每人每月甲等供应肉2千克,油0.25千克,糖1千克;乙等供应肉1.5千克,油0.25千克,糖0.5千克;丙等供应肉1千克,油0.25千克,糖0.5千克。此外,每人每月另加加工费0.5元。1976年,全县4个企业有享受保健食品职工95人,审定后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131人。次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职工159名,分布在铸造厂、砖瓦厂、农机厂、印刷厂、卫生局等5个企事业单位,其中尘土丙等34人、常年高温丙等104人、季节高温丙等21人。1978年后,发放范围扩大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次年11月,因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发放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现金1元。此后,由于商品价格放开,供应日渐充足,部分单位保健食品除食油外,其余由供应实物改发现金。1980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157人,其中甲级17人、乙级112人、丙级28人、高温59人。1981年4月后,针对市场副食品价格和各地发放标准不一的现象,地区统一规定按甲等6.14元、乙等4.54元、丙等3.77元的标准发放。另加加工费0.5元。1981至1982年,享受保健食品企业7户391人,其中乙等1人、丙等16人、高温65人。1985年,全县享受125人,1986至1987年,为203人。1988至1989年,为236人。1993年,适当调整全省保健食品购买价格: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按每人每天甲等1.4元、乙等0.9元、丙等0.7元的标准发放。1997年,省劳动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发放标准是:高温作业工人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35元;发放时间为七、八、九3个月。
  职工福利待遇民国时期,县内仅有公教人员享受公费医疗。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后,关中分区的各项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工人、职员的生、老、病、伤、残、医、死得到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公费医疗、病假、职业病、伤残、死亡、探亲假等各项待遇不断提高。
  公费医疗待遇民国时期,公教人员一般享受医疗补助,各机关单独或联设医务所或诊疗室,所需药品由政府供给。公教人员住院所需医药费、手术费、滋补药品、住房费等,政府负担三分之二。一般疾病免费治疗。职工家属医疗费,政府负担二分之一。
  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政府工作人员患病享受公立卫生机关免费治疗,住院治疗的病员除医疗费由政府或单位负担外,其伙食标准从优供给。公营工厂工作人员患病,必须在政府建立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病地点就医,医疗费及膳食费由工厂负担(性病患者除外)。36年(1947),入院治疗的病人医疗费每人每月米3升。次年,一般病员一律在区医务所诊疗,有特殊情形经组织许可,每人每月供给医疗费1万元(边币)。38年(1949),医疗费为实物供给的一部分,每人每月米2.5千克。1950年初,供给制职工每人每月医疗费发小米4千克,薪金制人员不享受。同年10月,每人每月小米5千克。1951年12月,县城和各区干部开始实行公费医疗。次年8月,政务院批准公布《国家职工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10月,县上成立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1953年1月,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每人每月1元5角,全年18元,由各单位统一调剂使用,不发给本人;对超支部分查明原因,由单位向县财政局报告,年终给予追加;凭本单位公费医疗介绍信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月终由单位和医疗单位统一结算;出差人员凭报销单据回本单位报销。次年,公费医疗9436人11510次。1955年,职工自己负担挂号费,其他医疗费用由财政(或企业)负担,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50%的医疗补助待遇。1957年后,实行公费医疗标准定额制度,每人每月1.5元,超支部分在当年下达的公费医疗经费内调剂解决。此后,工作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每年均突破标准。1964年1月,对私自买药和住院期间购买的滋补药品不予报销。次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交纳门诊挂号费及出诊费。1966年后,职工看病时的挂号费、出诊费、营养滋补药品费由个人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时,除手术费和药费执行半费外,其他费用自理。1974年,公费医疗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应享受人数每年初一次拨给县卫生局,再由卫生局逐月拨给各单位。1974年后,一律凭报销单据到单位报销。1978年9月,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每年20.5元提高到30元,实行半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2元拨款。1953至1980年25年间(1959至1961年,正宁县并入宁县,未计算在内),按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每人每年18元),应支公费医疗款482310元,实支940461元,超支48151元。1982年,享受公费医疗417人。次年,公费医疗款预算数、决算数均为17万元。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病患者超支药费,经本人申请,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另行拨付,全年,超支药费24.1万元,占公费支出的75%。次年1月,县政府 “批转县财政局、卫生局《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提出管理办法:①实行统一发票制,取消记账制;②实行包干,分级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包干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之前暂按人均30元包干。补助标准:在职职工及退职职工15元,退休职工50元,离休职工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老红军70元,节约部分奖励给个人。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1986年,公费医疗超支仍然很大。翌年,地区卫生处、财政处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费每人每年按60元拨发,由单位掌握使用,不得超支。并规定今后超支部分,实行单位报销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是年,人均超支99元,比1986年降低40.7%。1988年1月,改革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年60元,职工个人报销50元,单位提留10元,统一支付职工住院费用。当年,县卫生局职工杨小妮患先天性心脏动脉导管未闭,在西安市进行手术。术后,县财政局报销医疗款4万元。从1991年9月起,公费医疗报销标准按40元、50元、60元的标准执行,凭发票报销,超支自负,财政部门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全年统按60元报销标准核拨给单位包干使用。1994年7月6日起,按照离休人员全年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在职职工60元的标准,年初一次拨到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癌症患者和病逝职工及离休人员、老红军的超支药费年终时视财力适当解决,其他人员超支药费原则上财政不予解决。次年11月8日起,实行职工医疗费分工龄段随工资逐月发放,不再凭据报销。具体是:在职职工工龄10年以下者,每月按4元计发;工龄11年~20年者,按5元计发;工龄21年~30年者,按6元计发;工龄30年以上者,按7元计发。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按30元计发,退休人员和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按20元计发。癌症患者、死亡职工的超支药费年终视财力适当予以报销。2002年起,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纳入社保医疗保险,按病情核定比例进行报销。参保范围为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含退休职工),缴费比例为单位2%,个人2%,退休职工不缴费。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支出分3种:一是进入社会统筹,解决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二是拨付在职职工门诊费用补贴;三是拨付退休职工门诊费用补贴。个人缴纳的医疗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2005年,制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当年全县参保6620人,累计征缴基金461万元(当年征缴19万元);确定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各10个;为患者1092人报销医疗费用238万元。至2006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600人,征缴基金240万元,核销城镇职工住院患者医疗费用72万元。
  病假待遇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政府工作人员患病治疗期间,除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外,伙食供给从优。公营工厂工人病假待遇多有变化。民国29年(1940)11月,病假在1个月之内工资照发,2个月发一半;3个月发工资的1/3,3个月以上,停发工资,每月发给衣服和津贴1元~3元。33年(1944)7月后,职工病假一概不发工资,只供给伙食。
  患病在7个月以上者,依据具体情形酌情发给保健费。同年,对医院病员、休养员给予小灶待遇。另外,每人每月补助肉1千克、油0.45千克、木炭12.5千克。36年(1947),政府工作人员患病期间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月肉2.5千克、油0.75千克、盐0.5千克、炭30千克、菜15千克,吃流食的病人每人每天加鸡蛋1个。1950至1951年,沿用新正县时的规定。1952年,供给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原供给标准和津贴;工资制工作人员患病请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照发,1至6个月,发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超过6个月供给制人员津贴减半,工资制人员发给标准工资的40%~60%。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规定职工因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视其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超过6个月,按其工资的40%~60%发给生活费(亦称救济费)直至病愈。次年9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人员的病假待遇作了修改。凡工作满6年的,职工病假期间生活费照发。不满6年的,病假在1个月以内,照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从第2月起视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80%。参加工作不满1年半,且患有慢性病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又不能工作者,一般动员其退职回家休养。1956年,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从第2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年、5年、10年及10年以上的,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80%、90%、100%;病假超过6个月,按上述年限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70%、80%,发至恢复工作或退休、退职时止。1962年,国营企业职工请病假时间较长者病愈复工时,给予1至3个月的试工期,工资照发。次年9月后,职工病愈试工期间,按出勤时间计发工资,部分按日发给疾病救济费。1964年3月后,企业中对民国16年(1927)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患病期间工资照发。此后,病假待遇未作大的调整。1978年8月始,对工伤职工人院治疗时的伙食费,由国家报销2/3。1981年4月后,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3年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仍在职的老职工病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职业病待遇1957年后,国家相继将17余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县内常见的主要有矽(尘)肺、煤肺病等。1976年,确诊后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调整工种,做轻便工作,调整后,工资标准不变,并享受原保健津贴。1984年,全县普查职业病,规定发现患者批准脱产休养,单位筹费治疗,后调做轻便工作。1997年,对全县各级各类厂矿企业单位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尘肺病普查,受检单位数占地区分解指标的98%,普查工作于8月底结束。
  伤残待遇民国27年(1938),新正县机关工作人员残废者,由陕甘宁边区民政厅统一审核,按等级给予抚恤金。一等残废每年大洋30元,二等20元,三等12元,四等一次性抚恤大洋10元。31年(1942),残废金增为一等100元、二等80元、三等60元。次年,动员身残不能工作人员退职回家休养,生活由当地政府动员群众代耕解决;无家可归者,由政府发给生活费用。残废人员一律免除义务负担5年,5年后酌量减免。38年(1949)残废抚恤金以小米供给,一等每年100千克,二等75千克,三等45千克。次年,根据劳,动部、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疗养期间工资照发。次年,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定期发给本人月工资75%的抚恤费,不需人扶助的发60%,供给终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发给本人工资的5%~20%。非因公负伤,停工治疗在3个月以内,按病假对待;3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本人工资30%~50%的生活补助费。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者,每月发给本人月工资的20%~30%,发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1952、1953和1955年,先后3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伤残待遇。1958年,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够退休条件的职工作退休处理,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5%,不需扶助的发60%;不够退休条件的残废人员按退职安置,根据本人工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少为本人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0个月标准工资。1966年后,因公伤残入院治疗期间的膳食费,国家负担2/3。1977年,提高因公伤残退职人员抚恤标准,特等每年480元,一等430元,二等甲级240元,二等乙级168元,三等甲级100元,三等乙级56元。次年,对因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饮食起居需扶助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扶助的,发给标准工资的80%,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非因公伤残完全丧失工作力而退职的职工,退职费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饮食起居需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不需扶助者发80%的工资。1979年,对残废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职工因公伤住院疗养期间,由单位补贴伙食费2/3,工资照发。饮食起居需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0%。1985年5月始,对因公伤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费17元。
  死亡安置待遇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费按照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货币或粮食;遗属生活有困难,除支助钱物外,政府组织群众代耕、帮工、帮粮、帮柴等,并在公有土地、房屋、器具、物品分配、借用、租赁、售卖私人时享有优先权。公营工厂职工死亡后,由厂方负责安葬。因公牺牲,呈请政府照章抚恤;病故视其家属生活困难程度,企业在专项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救济。民国35年(1946),牺牲病故职工丧葬费小米225千克,一次性抚恤小米4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成人每年供粮食1石6斗2升,小孩子1石3斗5升,并视家庭人口多少,优待柴500千克~900千克。1950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发小米250千克~300千克,抚恤费从勤杂人员到副专员级以上按职级分4等:因公牺牲者,一次抚恤粮食300千克~600千克,并授予烈士;非因公死亡一次抚恤225千克~450千克。遗属生活困难时,由原单位从福利费用中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无统一规定。次年,企业职工死亡安置始有统一标准:因公死亡者,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2个月的标准工资;非因公死亡者,为全部职工平均1个月的标准工资。1952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按工资分500分计发。因公牺牲者抚恤粮提高到600千克~2400千克,病故者为450千克~1800千克。次年,丧葬抚恤费改用货币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100万元~500万元(旧币,下同);抚恤费:因公牺牲者140万元~550万元,病故110万元~410万元。国营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因公牺牲者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3个月标准工资;非因公死亡者为全部职工平均2个月的标准工资。1955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从一般工作人员(战士)到行政13级(正师级)以上干部共分6个等级;牺牲抚恤费为180元~650元,病故为150元~520元。次年1月始,对退休后死亡人员发给丧葬费,金额为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1958年2月后,直接付给人民币50元~100元,同时发给本人6至9个月的退休金抚恤费。197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死亡职工抚恤标准。从一般工作人员到副专员级以上分5个等级:牺牲抚恤费为500元~700元,病故400元~0元,每级相差50元。企业残废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增发25元的生活补助费。1980年,对死亡职工遗属一律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县城居住的每月20元,农村居住的每月16元。死者的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18元,在农村居住的每人每月10元~14元。1982年8月,丧葬费增至500元,并为遗属一次性增发死亡职工3个月工资,死者父母、配偶的生活补助费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元。1986年2月,国营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费400元、抚恤费500元,按人按月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同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发放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按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按10个月工资计发,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元。1997年,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抚恤金由500元调整为800元;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年3月起,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由400元增至800元,抚恤金由800元增至1200元。2006年,企业职工死亡后,给予丧葬费800元、抚恤金1200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给予丧葬费1200元、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抚恤费、医药费补助5000元。
  探亲假待遇1958年前,无统一规定。一般由单位领导批准享受探亲假,并适当报销往返路费,探亲期间,工资待遇不变。1958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职工同父母、配偶不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可回家探亲1次。一般在家居住12天。并按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加2至9天的假期,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自理有困难的,单位用行政管理费酌情补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季节工、临时工、学徒、练习生、实习生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后一度取消探亲假待遇。1981年3月,根据国务院规定,本县恢复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20天;未婚的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20天,自愿2年探亲1次者,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职工探亲期间,享受原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补助费。往返乘坐火车硬座费、轮船4等仓位费、公共汽车费和中转站的住宿费,凭据在本单位报销,其他费用自理。另外,年龄在50岁以上,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职工报销硬卧票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的30%以内,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期满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连续工作满1年的计划内临时工,与固定职工享受同等探亲假期和待遇。建筑行业的职工在停工期间回家探亲的,假期12天的工资按计时工资的100%发给,其余天数按停工津贴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探亲期间本单位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正常生产期本人平均工资发给。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批准探亲的,往返所需车船费按规定报销。
  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接生费、检查费免费等待遇,工资照发。从1982年3月起,对只生1个孩子的职工夫妇,每年发给儿童保健费30元,发至孩子14岁止。采取绝育手术后,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和评奖。1989年9月起,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由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仍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离休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本县始行干部离休制度,凡1949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一律按离休对待,原工资照发。1990年,全县有离休干部220人。1992年起,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1994年,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次年,干部离休5人(行政单位2人,事业单位3人)。1997年,省劳动厅、财政厅下发文件规定,给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2001年,全县有离休人员105人。2006年,全县有离休干部76人。
  退休新中国建立初期,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各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因残、病、老、弱不能工作,经批准退休的,享受生产补助粮。工龄3年~15年分别发给小米150千克~800千克,16年以上每年100千克。1952年,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职工退休、退职制度。1957年,县内开始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职工55周岁,女职工45周岁。退休后待遇:按其工龄长短,发给原工资50%~70%的养老费,直至死亡。1958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再次修改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并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公私合营企业。1962年,被精简的部分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改按退休安置,享受退休待遇,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也作退职处理,退职人员依其工龄长短分别发给半个月至6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产补助费。1964至1966年,全县退休职工56人。1977年,全县退休干部192人。次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休条件、退休费做出具体规定。1979年,全县国家机关退休干部32人,退休工人2人;退休费按75%计发。1979年后,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冬季取暖补贴。1980年,退休职工4人。从次年2月起,患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其口粮按在职定量标准供应细粮。1982年,退休职工4人。次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退休、退职人员月最低生活保证费分别提高到30元和25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提高至40元。退休职工回原籍农村安家落户,加发建房费1500元。1986年2月,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拨款,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发给,1988年1月,改为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统筹,单位发放。次年10月,又补充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因年老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月最低退休金由30元增至60元;因公致残而退休的,退休金由35元增至71元。1984至1991年,全县退休工人310人。从1992年元月起,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退休金;凡在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服务体系累计工作30年以上并在上述单位退休的职工,其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费之和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计发。1993年,县域为职工296人增加退休、退职费;为11户企业退休职工45人发放退休费。1992至2002年,全县退休干部709人。2006年,国家公务员退休1人,事业单位退休39人;全县有退休职工1147人。
  退职1951年,工作人员退职时,依其工作年限之长短发给生产补助金,干部以250千克,勤杂人员以150千克为基数,其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每月增加5千克,第6年至第10年每月增加10千克,第11年至第15年每月增加20千克,第16年以上每月增加40千克,超过半月者以1月计算,不足半月者不计。1953至1955年,干部退职费按机关勤杂人员退职费1.5倍~2倍计算。1956至1957年底,按国务院1956年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计发退职费。1957年,全县退职140人。次年,职工退职时,由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年~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本人工资,但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1962年后,干部退职时,工龄1年~10年,按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计发1次性退职费;工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按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计发退职金。1963至1965年,全县有退职职工25人。1978年作出调整,职工退职后发给本人工资的40%为生活费,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1980年后,退职干部退职生活费由原来一次性计发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月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83年,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0元增至25元。1985年9月起,对退职干部实行生活补助,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1.9元,企业单位8.4元。1978至1987年,全县退职21人。1989年10月后,退职职工最低生活费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7元。1992年,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退职生活费。1989至2002年,全县退职19人。2005年,省上下发《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规定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生活补助费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60%生活补助费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原享受每人每月10元~20元生活补助的,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第七节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征缴1987年,全县参保职工191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4.6万元。次年,全县1441名职工和258名合同制工人参保。至年底,全县共筹集退休养老基金3.5968万元。1989年,全县收缴退休养老金5.48万元,统筹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职工养老基金6.930万元。次年,21户国营企业的574名全民工和合同制工人,282名集体工全部参加离退休养老费的社会统筹,全年共统筹养老费用17.2万元。1991年,收缴固定工养老基金17.21万元、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10.3万元。次年,收缴固定工养老基金29.63万元、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12.73万元。1995年,收缴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84.02万元,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13.69万元。2001年,全县国有企业开始第二步改制,从业人员置换身份,大部分参保职工出现流失、断保现象,参保人数逐年下滑,最低降到2004年的1233人。2004年,参保范围延伸至全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之中。次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小幅上升,达到1250人。2006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618人,征缴养老保险金267万元。
  发放1992年,社保机构开始对企业离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差额补贴发放。1996年,为95名职工发放退休养老费34.2万元。2000年,始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造册发放。2003年,全县累计有256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到基本生活保障金168万元。次年底,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后,除上统企业外,其余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县东、西社区造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银行代发。2000至2005年,共发放养老金1849万元。2006年,发放428万元。
  失业保险1987年,失业保险缴费启动。1989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13350元。次年,全县有60个企事业单位1538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收缴14130元。1991年,收缴75000元。次年,收缴35700元。1995年,收缴43500元。1999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延伸到全县事业单位所有职工。1999年起,按 “三三制 ”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即由县财政、原单位及县社保机构各承担三分之一,月人均142元。2000年,全县收缴失业保险基金27.1万元。2002年,暂停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补贴。2004年经摸底调查,由社保机构按缴费时限计发失业救济金,最高人均月标准215元。2004年12月前,失业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发放,2005年1月后,改为市级统筹,此后失业救济金由县级调查、造册,市级核准、拨付,银行代发。2005年,全县职工参加失业保险4220人,征缴65万元。同年,为490人发放失业救济金37.4万元。2006年,参加失业保险4520人,征缴59.6万元,清理企业欠费15000元,发放失业金682人124万元。
  医疗保险2002年启动,参保对象为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缴费比例为单位2%、个人2%,退休职工不缴费。次年,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620人,累计征缴基金461万元;支付报销医疗费用238万元,并确定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各10个。至2006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600人,征缴基金240万元,核销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72万元。
  工伤保险2004年启动,为市级统筹层次,参保对象为全县所有企业,当年仅完成参保登记及数据库建设工作。次年,工伤保险涉及职工356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2.4万元。2006年,参加工伤保险310人,征缴基金9000元。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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