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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泰安市” 相关
共 1994 条 36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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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 类型: 正文
为防止各单位年终突击花钱,曾多次冻结和控制存款。1976年对当年底有银行存 款的350户进行清理,共控制结余存款 86. 32万元,其中工商企业19. 54万元、行政 事业4. 63万元、公社2. 55万元、省级单位 59.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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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清末田赋分地丁、漕米两项。地丁 上下两忙开征,漕米冬季一次征收。每年亩征 丁银8.177分,米每升折钱138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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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契税从价征收,买契9%,典契6%。1913年,泰安县知事冯汝骥恐吓、诱骗并施,实行大规模的契税初验和续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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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境内工商税有当税、牙杂税、牛驴 税、酒税、课程银和盐税,年征税银1-91万 两。民国初期仍沿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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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税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 体制,各项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增 减和调整,均由国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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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税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 体制,各项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增 减和调整,均由国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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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税收由县署掌握,商会协助, 承包商负责稽征。包税指标、核定税额等重大 事项由县知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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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境内有典当和银号。1929年和1931-1937年是金融业较 为发达的两个时期。当时金融业以银号为主,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发行私钞。1931年始有信 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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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1888年间,境内流通的主体货币 是“银两”。1853年 起,先后有“大清宝钞”、“户部官 票"、“银两票”、“银元票”等纸币流通。 1854 年开始流通墨西哥银元1888 年清廷规定广东造币厂铸造 的银元为本位币,“银两”只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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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1888年间,境内流通的主体货币 是“银两”。1853年 起,先后有“大清宝钞”、“户部官 票"、“银两票”、“银元票”等纸币流通。 1854 年开始流通墨西哥银元1888 年清廷规定广东造币厂铸造 的银元为本位币,“银两”只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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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1928年5月,张宗昌发行的“军 用票”充斥泰安,同时,银号、商贩发行的各种 私钞,俗称“乡票”大量流通。影响较大的有泰 安商会发行的“流通券”和大汶口商会发行的 “周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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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先后有典当6家, 专门经营以物资作抵押放款的信用业务,性 质与银钱业的抵押借款相似,押品多为衣服、 首饰、金属器皿等。典当者多为生活困难的穷 苦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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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先后有典当6家, 专门经营以物资作抵押放款的信用业务,性 质与银钱业的抵押借款相似,押品多为衣服、 首饰、金属器皿等。典当者多为生活困难的穷 苦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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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设立银行始于1915年。抗日战争 前,先后有中国银行、西北银行、山东民生银 行、交通银行、山东工商银行在境内相继建立 分支机构。抗日战争时期,境内沦陷区设有鲁 兴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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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泰安县建设局倡办信用合作社, 经营存款、放款业务。至1933年,共成立12 个信用合作社,有社员409人、股金2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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