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境内有典当和银号。1915年始有银行。1915?1929年和1931-1937年是金融业较为发达的两个时期。当时金融业以银号为主,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发行私钞。1931年始有信用合作社。1934年始有保险业务。抗日战争爆发后,金融业衰落,当铺、银号、信用合作社等纷纷倒闭,私钞泛滥,币值不稳,通货膨胀,至1948年除货币流通外,其他金融业务均不能正常开展。
新中国建立后,相继建立人民、农业、工商、建设、中国银行及保险公司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站等基层机构。工商和农业贷款由1950年贷款余额分别为1和7万元,到1984年分别达到35023和5920万元。单位存款余额由1949年的2万元到1984年达到27229万元。城乡储蓄大幅度增长,1950年为1万元,到1984年达到13679万元。信用合作社至1984年8月拥有信用社20处、储蓄所11个、服务站20个、信用站673处,社员发展到229744户,占总农户的83.5%,共吸收股金44万元。保险业务到1984年共举办9个险种的保险,年收保费1591万元,理赔额566万元。金融事业蓬勃发展,促进了泰安经济的发展。
第一章货币
第一节通用货币
1840-1888年间,境内流通的主体货币是“银两”(包括元宝、锭子、锞子)。1853年(咸丰三年)起,先后有“大清宝钞”、“户部官票"、“银两票”、“银元票”等纸币流通。1854年(清咸丰四年)开始流通墨西哥银元1888年(清光绪十四年)清廷规定广东造币厂铸造的银元(俗称“龙洋”)为本位币,“银两”只作为记账单位不再流通。辅币有制钱和铜元。
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仍以银元为本位帀,除继续流通清代银元外,新增银元以“袁世凯头像币”为主,同时流通“孙中山头像币”。
1928年5月,北伐军占领泰安后,“孙中山头像币”成为主币。1933年5月后,南京政府通令“废两改元”,从此“银两”在法律上无效。1935年11月改革币制,废除银本位制,使用法币,禁止银元流通,境内以“法币”为主币。
日军侵占泰安后,“法币”继续流通。1940年“法币”在沦陷区停止流通,但在泰安东、北部山区仍流通。
1945年9月日军投降后,国民党占据的泰城、大汶口等地流通“法币”;“北海币”在解放区流通;游击区为多种货币混合使用。1948年5月后,以“北海币”为主币;是年12月通用人民币(旧币),'‘北海币”、“法币”一律收兑停用。1955年实行币制改革,改用新人民币,旧币收回停用(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同时有小额硬币作为辅币。
第二节地方货币
1925-1928年5月,张宗昌发行的“军用票”充斥泰安,同时,银号、商贩发行的各种私钞,俗称“乡票”大量流通。影响较大的有泰安商会发行的“流通券”和大汶口商会发行的 “周流券”。1928年5月“军用票”停止流通。是年11月,山东省政府在泰安严令“取缔各商号、钱庄私自发行、兑换银元、制钱之纸币或类似纸币之票券”,但农村私钞仍甚泛滥。1931年和1932年,山东平市官钱局的“钱帖子”和山东民生银行的“民生券"先后流通。日军侵占泰安后,民生券继续流通。特别是私钞泛滥,银号、商会、商店纷纷岀钱帖子,甚至打铁的、杀猪的也出私钞。如泰城的天泰、振东、谦孚、泰记等银号岀枚票、吊票、角票,汶源昌岀优待券,商会出流通券等。角票有一角、二角、五角;吊票有十枚、二十枚、三十枚、五十枚或一吊、二吊、五吊、十吊票面,种类繁多。仅据泰城、大汶口、北集坡、邱家店、省庄、道朗、满庄、夏张、粥店、西住等10个乡镇不完全统计,1920?1945年间岀乡票的就有409家。其中出角票的81家、吊票123家、枚票3家、优待券1家、流通券1家。按行业分,岀票最多是杂货店78家,其次是油坊45家、酒店29家、银号(钱庄)19家、药店11家、酱园5家、染坊4家、布店4家、茶叶店3家、肉铺4家、麻行2家、馍馍坊2家及土产店、百货店、绳经铺、糕点铺、铁业铺、铁器铺、面食店、文具店等各1家。1940年私钞基本停止流通,但在农村个别地方仍有乡票流通。是年,鲁西币和冀南币在泰安西南部流通,1945年9月在津浦铁路以西解放区流通。1948年12月所有地方货币停止流通。
附记日军侵占泰安后,日本“军用券”和日本银行纸币(俗称“金票”)流通。1938年7月伪“联银券”先后在泰城及大汶口流通,后推及农村,成为沦陷区的主要货币,日军投降后停止流通。
第二章第二第二章第一节典当银号
一、典当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先后有典当6家, 专门经营以物资作抵押放款的信用业务,性质与银钱业的抵押借款相似,押品多为衣服、首饰、金属器皿等。典当者多为生活困难的穷苦百姓。当期由双方协商,有一月、两月或半年、一年,最长不超过13个月。到期无力回赎者,须先付息,并换新当票(称“翻当”或“翻票”);过期不赎者,按“死号”勾帐了结,押品由当铺拍卖。当价不超过原物价的十分之二、三。利率均为月息三分,付息按月不按天,当天典当当天取赎,亦须支付一月利息,计息以每月初五为期,过期按两个月计算。每年腊月初一至二十三为减息日,此期赎当利息减收三分之一。
文晟当铺清光绪年间高唐县尹集村郝敬堂经营,设于泰城西关财源街路北,占地约900平方米,房屋百余间,从业人员60余人, 是泰城最大的当铺,1931年停业。
普昌典1889年(清光绪十五年)黄县丁姓经营,设于泰城南关,不久即倒闭。
薛家当铺1935年济宁薛姓经营,设于大汶口车站街,1937年停业。
裕鲁当铺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倡办的官营当铺,总铺设在济南。泰安有两处分铺:泰城分铺设于西门外登云街,后迁至南关,1932年开业,1937年停业;大汶口分铺设于兴华街,1934年开业,1937年停业。
夏张当铺清末山西人经营。占地约30亩,房屋百余间(内有厅、楼),民国初年歇业。
五洲当铺1938年日本人佐藤夫妇经营,设在泰城茂盛街。该铺以典当为名,主要放高利贷,经营毒品,兼收屠宰税。1945年8月停业。
二、银号
清末,境内银钱业逐渐兴起。1905年,泰安城内开业的永春和银号是境内第一家银号。
1914年泰城有银号8家。1920年有12家。20年代初,泰城银钱业比较发达,1924年有银号53家。1925?1927年间,张宗昌连年用兵,在泰安驻军万人,每逢发饷,官兵俱持军用票及地方票强令银号兑换现银,致使多数银号赔累歇业。1928年北伐战争泰安战役和1930年中原大战泰安战役期间,泰安遭受战祸,至1932年,银钱业仅存5家,且资本寥寥,存款总数年约10万元,放款总数年约12万元,经营省内汇兑年约10万元。1933年后,泰城银钱业又趋活跃,但多数银号是小字号,资本少者两千元,多者两万元。其中东记银号独资2万元、天泰银号独资6千元、裕大银号合资1万元,其他如松泰、裕泰源、泰茂、泰记、永兴、谦孚、振东、广信成、久大成等都在5千元左右。这些银号主要经营放款、存款和汇兑业务。放款的主要对象是粮油、棉布、百货、山货等殷实商户。放款利息一般是二分至三分。短期息高,长期息低。农民贷款,利息甚高,且须以土地房产作抵押。存款主要吸收当地政府财政、税务、建设等机关资金及城乡商绅存款。有些银号因资金不足,须向济南同业借款,形成跨境联合的金融网络。汇兑有票汇、电汇、代兑三种,通汇区域以上海、南京及津浦沿线各地为多,汇兑总额年均约10万元左右。有的银号一度经营银元兑换业务。许多银号发行私钞(俗称“乡票子”)。天泰、泰记等银号还兼营商业,久大成、仁昌、同聚栈以商业为主兼营银钱业。1938年日军侵占泰安后,银号营业困难,陆续停业。
1933年泰城5家银号的资本及营业状况统计表泰城28家银号一览表第二节银行
境内设立银行始于1915年。抗日战争前,先后有中国银行、西北银行、山东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山东工商银行在境内相继建立分支机构。抗日战争时期,境内沦陷区设有鲁兴银行。解放战争中,境内解放区设有华北银行、北海银行的分支机构。建国后,先后建立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地、县(市)两级分支机构及其基层营业所、办事处等。
中国银行泰安汇兑所1915年5月设立,主要业务是发行兑换券,1918年裁撤。
西北银行泰安办事处系冯玉祥部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第一方面军于1928年5月?1929年4月驻泰期间的随军银行,曾在泰安发行钞票,但流通极少。
山东民生银行泰安办事处1932年7月设于泰安县财政局内,与县金库合署办公。泰安县为该行股东(共入392股,每股100元),有担任理事、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泰安县财政局长刘竹斋为该行董事兼泰安办事处主任。1937年12月曰军侵占泰安前夕撤销。
交通银行泰安办事处1936年秋,青岛交通银行在泰城财源街同聚栈设临时办事处,经营买汇和发行钞票,至1937年3月发岀钞券300万元。1937年7月改为正式办事处(简称“青泰处”),并在大汶口文化街同聚兴货栈设业务点。1937年10月曰军飞机轰炸泰安时撤销。
鲁兴银行泰安办事处1943年设立,地址在泰城升平街,以存、放款和汇兑为主要业务。1945年秋撤销。
北海银行泰安办事处1943年北海银行鲁中分行泰南支行在境内设办事处,后因形势恶化而撤销。1947年春,成立北海银行泰安贷款所(设于下港区李官庄,后迁山口),隶属鲁中分行莱芜中心办事处。1948年3月改为北海银行泰安办事处1949年8月与泰山支行合并,改称北海银行泰山支行。同年年11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泰山支行。
北海银行泰西办事处1946年泰西银行办事处在夏张成立(后迁东向村),隶属冀南银行。1948年8月改为北海银行泰西办事处,隶属北海银行泰西第七支行。
华北银行、北海银行泰安联合办事处1948年8月设于泰城,办理兑换业务,下设大汶口办事处及东北堡、太平兑换所,当年12月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支行1950年5月,北海银行泰安、泰西分支机构合并,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泰安中心支行。1951年中心支行成立营业部,分管泰安县业务。1954年2月营业部撤销,设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县支行。1955年11月,人民银行农村金融业务析出,设农业银行。1956年底农行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58年6月,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动,人民银行分设泰山市支行和泰安县支行。当年11月,又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动,泰山市支行与泰安县支行合并为泰安市支行。1963年12月,人、农两行二次分设。1965年12月,人、农两行又合并。1980年10月,人、农两行第三次分设。1984年9月,人民银行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市支行代理。
1948~1950年,全县13个区设驻区贷款员。1949年下半年,设大汶口营业所(1950年10月,该所划为泰安中心支行的直属所)。1951年设夏张、山口营业所和范镇流动组,其余10个区设驻区贷款员。1952年设范镇营业所。1953年设邱家店、祝阳营业所。1953年4月,大汶口营业所改为办事处。1955年,全县15个区各设营业所1个。1958年撤区并乡,增设延东、渐汶河、黄前、茌家庄4个营业所,其余各乡设驻乡信贷员。同年11月,为适应人民公社化形势,乡级营业所的机构、人员和资产下放公社,改为公社信用科。1959年1月,信用社与信用科合并为公社信用部。1959年6月,下放公社的机构人员收回,改设泰山、上高、山口、下港、麻塔、祝阳、范镇、徂彳来、崅峪、邱家店、良庄、西住、西界、满庄、夏张、道朗、粥店、篦子店18个营业所和大汶口办事处。1960年,营业所根据公社区划调整为13个。1962年又调整为17个。1964年1月,人、农两行分设后,基层设置分三种形式:一是大汶口、夏张、邱家店、范镇、山口5个较大集镇分设人行办事处和农行营业所;二是人行派员驻省庄、祝阳、崅峪、徂徕、北集坡、满庄、道朗、粥店、良庄农行营业所办理业务;三是西住、麻塔、下港、泰山4个农行营业所代理人行业务。1965年,人、农两行合并,设泰山、粥店、道朗、夏张、满庄、北集坡、西住、良庄、徂徕、崅峪、范镇、邱家店、省庄、祝阳、山口、下港、麻塔17个营业所和大汶口办事处。1980年9月,人、农两行第三次分设后,基层处、所划归农行。
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支行1955年11月,为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的发展,建立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县支行,下设城关、山口、夏张、范镇、上高、下港、祝阳、邱家店、篦子店、满庄、道朗、粥店、崅峪、徂徕、麻塔15个营业所。1956年底农行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1月,为统一管理国家支农资金,加强对农业的支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县支行,下设泰山、粥店、道朗、夏张、北集坡、西住、良庄、徂彳来、崅峪、范镇、邱家店、祝阳、山口、下港、麻塔、省庄、满庄17个营业所和大汶口办事处。1965年12月农行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9月,又恢复农业银行泰安县支行,设17个营业所和1个办事处(大汶口)。1982年改称农业银行泰安市支行。1984年下设16个营业所和大汶口、财源、岱庙、泰前4个办事处。
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市支行1984年9月成立。对外挂人民、工商两行牌子,对内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市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泰安市支行1958年11月22日成立建设银行泰安办事处,1961年9月1日撤销。1977年12月,建设银行泰安地区支行设营业部经办泰安县基建拨款业务,1979年2月撤销。1979年5月成立建设银行泰安县支行。1982年3月改称市支行。1984年7月1日撤销,并入泰安地区分行。
附记地区级银行建国后,先后在泰安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地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地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地区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泰安地区分行、中国银行泰安支行。
第三节信用合作社
1931年泰安县建设局倡办信用合作社,经营存款、放款业务。至1933年,共成立12个信用合作社,有社员409人、股金2911元。1937年10月合作社解散。
1952年试办信用互助组。1953年上高供销合作社试办信用部,开展存贷业务。是年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在朱家庄乡试办信用合作社。次年建信用合作社15处、信用部9处。至1956年,全县共成立信用社159个,社员94590户,股金134813元,存款余额443万元,放款余额76万元。1956年,在集镇和边远大村建信用代办站(简称信用站)。1957年信用社由159处合并为96处。1958年5月实行“三社(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合一”,信用社下放到农业社经营,普遍发生资金乱拉乱用、账目混乱等问题。当年恢复原信用社体制。1959年1月信用社合并为26处人民公社信用部,下设143个分部。同年6月又恢复信用社。同时,泰安市人行规定平原地区500户以上,山区、半山区300户以上的大队设信用分部,户数少经济条件差的大队可设联合分部。1963年11月始在生产大队(或自然村)设信用站。1969年7月,将信用社下放到大队。1970年又逐步收回。至1971年信用社调整为88处。1972年以管理区为单位的信用社合并为以公社单位的18处信用社。1977年3月起,银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实行所、社合一,合署办公。是年,大队信用站发展到615个。1979年发展到668个。1984年8月成立泰安市信用合作社联社(日常工作由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支行信用合作科办理)。下设财源、岱庙、泰前、大汶口、省庄、崅峪、祝阳、范镇、下港、麻塔、满庄、道朗、夏张、北集坡、徂徕、邱家店、房村、良庄、山口、粥店20处信用社、11个储蓄所、20个服务站(亦称分社)、673处信用站。
信用社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监事会管理。一般小社2?3人,大社十几人。办社初期职工仅发少量生活补助费,1956年始执行乡干部工资标准。1963年起信用社职工转为非农业户口。1964年起执行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标准。1978年信用社编制名额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待遇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1981年起信用社职工及其工资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商品粮供应与农业银行一致。
建国初期,信用社主要业务是对农民发放生产生活贷款,后逐步转向支持集体经济,发放生产费用、生产设备贷款。1956年,信用社员发展到94590户,吸收股金134813元;存款余额443万元,放款余额76万元。1958年,信用社员发展到124576户,占总农户的77.6%,吸收股金182100元。是年底存款余额730万元,其中群众储蓄占64.9%、农业社及其他存款占35.1%,全年放岀贷款197万元,其中社员贷款占35%、农业社贷款占65%。1984年,信用社员发展到229744户,占总农户的83.5%;共吸收股金44万元,存款余额10352万元,其中集体存款3324万元、社员储蓄存款7028万元;全年放岀贷款8667万元,其中农业贷款3472万元、企业贷款1967万元、社员贷款3228万元。是年底,公积金达到203万元。资金逐渐壮大,业务由简到繁,能承办银行委托的农村存、放、收、转账结算和现金管理等项业务。
第四节保险
建国前,境内无正式保险机构。邑人马伯声设在济南的永年保险公司于1934?1937年曾委托泰城仁昌杂货店代办火灾保险业务,先后有8家商户投保,保费为保额的10%。,代办费为保费的2%。
建国初,境内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兼办。1956年6月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县保险支公司。1958年6月,根据区划分设泰山市保险支公司,同年10月机构撤销。1981年4月保险公司泰安地区中心支公司设营业部代理泰安市保险业务。1985年1月撤销营业部,改建保险公司泰安市支公司。1985年6月撤销泰安市支公司,分设保险公司泰山区、郊区办事处。
1950年开办以国营企业和私人工商业为对象的自愿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自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1951年,在山口区进行牲畜保险试点,后在全县推开。1952、1953年开办小麦保险和大麻保险。3年中,开设的7种保险业务保费总额557657元,赔款34416元,占保费的6.17%。
1954年农村保险业务停办。
1956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开展牲畜保险,1957年扩大办理以“三包”(包防疫、包医疗、包死亡赔偿)为主的养猪保险。1959年1月停办一切保险业务。
1981年恢复保险业务。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积极稳妥及自愿”的原则,先后开设6个险种。
企业财产保险1981年举办,参加保险的企业59户,投保金额29720.6万元。1982年投保101户,保额40282万元。1983年投保220户,保额47434万元。1984年投保265户,保额55822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1981年举办,至1984年总保额7千元。
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981年举办,当年投保机动车辆35辆,保额53万元。1982年投保379辆,保额729万元。1983年投保845辆.保额1420万元。1984年投保3689辆,保额2669万元。
货物运输保险1984年开始举办,承保3485笔,保额4389万元。
团体人身保险1984年开始举办,参加5621人,保额1158万元。
麦场火灾保险1983年开始举办,当年承保小麦89亩。1984年承保321792亩。
到1984年底6种险种共收保费371.9万元,赔款143.7万元,占保费的38.64%。机动车辆保险的赔款逐年上升,1982年赔2.5万元,1983年赔15.3万元,1984年赔33.66万元,3年赔款共51.5万元,占本险种保费的56.59%,占全部赔款的35.84%。
附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地区支公司1951年2月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地区保险支公司。1952年改为泰安中心支公司。1958年撤销。1981年7月恢复泰安地区中心支公司。
第五节信托投资
1984年9月成立泰安市信托投资公司,隶属中国工商银行泰安市支行。1984年9月?1985年共办理存款106户,吸收存款2834万元,年底余额462万元;放岀贷款1141万元,年底余额403万元,实现利润27.8万元。
第三章信贷
第一节工商信贷
建国前,银号的工商贷款主要以泰城、大汶口两地的较大粮油业商店为对象,利息一般是2?3分。1934年前后,泰城天泰、振东、久大成、谦孚、裕大5家银号每年发放工商贷款5.3万元左右。
建国后,1950年起银行发放商业贷款。1951年起发放工业贷款。1952年贷款余额48万元,其中工业占16.67%、商业占83.33%。“一五”末期(1957年)贷款余额2079万元,其中工业占3.27%、商业占96.73%。“二五”末期(1962年)贷款余额4736万元,其中工业占12.2%、商业占87.8%.三年调整末期(1965年)贷款余额4140万元,其中工业占12.58%、商业占87.42%。“三五”末期(1970年)贷款余额10520万元,工业占27.46%,商业占72.54%。“四五”末期(1975年)贷款余额18828万元,其中工业占27.45%、商业占72.55%。“五五”末期(1980年)贷款余额19107万元,其中工业占42.2%、商业占57.8%。1984年末贷款余额35024万元,其中工业占37.16%,商业占62.84%。
国营和集体工商业贷款建国初期,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国营经济处于初建阶段。工商贷款根据“先公后私”、“先工后商”的方针,重点支持国营企业和合作企业。1951年4月改为“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岀大进,公私两利”为原则。
1953年起,为保证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增长,贷款重点由对私放款转向对公放款,主要支持国营工业、交通和商业的发展。1954年对国营商业实行商品储备、进货预付、特种、临时、结算、大修理6种放款;对国营工业推行定额、超定额、临时、大修理、结算5种放款。
1958-1960年,工商贷款对炼铁、采矿、炼焦、运输等“要钱就给,何时要何时有,要多少有多少”,对商品和农副产品收购,片面强调服务,放弃必要的监督,工商贷款大幅度增长。1960年底工业放款余额733万元,比1957年底增加10倍多;商业放款余额2513万元,比1957年底增加25%。由于信贷资金投放过多,失去监督,盲目支持重工业的发展,助长了浮夸风。1961年12月清查统计,上年工业系统20个厂矿的固定资产总值1043.8万元,其中全部物资库存总值706.5万元中,盘亏报废损失积压严重的物资占51.1%;全部流动资金792万元中,财政性占用、企业挪用、赊销预付、积压损失占58.5%。商业和供销两个系统商品库存总额1992万元中,严重积压报废损失893.3万元(仅盲目收购胡萝卜种一项即损失140多万兀),占44?8%。流动资金2863万兀中,商品严重积压612万元,财政性占用、企业挪用489万元,赊销预付149万元,待处理财产损失163万元,能参加正常商品流转的资金1450万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50.6%。
1961年,为尽快克服财政经济困难,控制货币发行和稳定市场物价,严格坚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对企业加强信贷监督,当年堵住未经批准的基建物资开支65.9万元和其它财政性垫支款47万元,帮助企业处理积压物资53.5万元,收回财政性占用70万元和企业挪用款19.2万元。对于因质量差、消耗大、长期亏损、实行关停并转的企业(如泰安水泥厂、火柴厂、崅峪铁厂等)收回贷款326万元。1962年结合国营企业“三清”工作,查清固定资产1338万元,其中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184.9万元,占13%;物资库存2698.8万元中,有问题者1254.3万元,占46.5%(其中报废削价损失466.3万元,占17.3%);全市工商企业全部流动资金3655.5万元中,各种不合理占压1556.8万元,占42.6%。通过清理收回工业部门占压的流动资金99万元。同时,坚持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转中的合理资金需要,不得用作基本建设、预付货款和赊销商品;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严格划分、专款专用,不准将贷款垫付经营亏损和其他财政开支,执行“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和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使工商贷款余额逐年下降。同时,清理豁免供销部门贷款11户计2790元,“三社合一”贷款22户计28320元。1965年与1961年相比,工业贷款余额下降47.15%;商业贷款余额下降9.1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按计划发放贷款及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视为管、卡、压,使信贷工作削弱,资金管理松弛,不合理占用、挤占、挪用、浪费资金的现象重复出现, 工商贷款大幅度增加。1976年与1966年相比,工业贷款增长9.4倍,商业贷款增长3.7倍。
1978年后,信贷工作围绕经济改革,加强监督管理,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对于产品质量好、经营管理好、遵守信用的企业,优先贷款支持。对于盲目生产、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长期亏损并丧失信用的企业,贷款从严掌握,除停止发放新贷款外,并限期收回旧贷款,对于积极处理积压物资而资金不足的企业,予以适当支持。1980年起,本着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原则,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重点用于轻纺工业(1982年末,12个国营轻纺工业贷款余额1432万元)。1982年,对98个工商企业核定信贷计划,其中国营工业企业34个,核定贷款5286万元,较1981年减少2.3%,实际执行5390万元;集体企业28个,核定贷款1068.2万元,实际执行1030万元,比1981年实际增长4.15%,比核定计划下降3%;商业系统36个单位,核定贷款12565万元,实际执行13175万元,增长4.8%。至1984年,国营和集体工商贷款余额34752万元,占全部工商贷款的99.22%,比1978年增长39.44%。
私营工商业贷款建国初,对私营工商业放款,根据贷户的生产性质、规模、资金及社会信用等情况,以帮助资金周转为原则,防止被利用为主要资本或固定资本。1950年3月以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停止对私放款。下半年在调整工商业中恢复对私放款。1951年1月起,对有益于国计民生,并符合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的私营及其它个体经济业户,可以放款。是年4月,根据“公私两利”的原则,对私放款方式由单纯的折实放款增加了抵押、押汇、信用放款。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停止对私放款,由于市场出现萧条,物资交流不畅,是年8月采取“宽、快”精神,扩大对私放款,9月份对私放款余额138238.7万元(旧人民币),比3月份增加39倍。泰安城市场棉布业原有37户,“五反”后仅存8户,经贷款扶持,12月份恢复和发展到54户;油坊原有6户,“五反”后全部停业,经贷款扶持全部复业。
1953年起,对私营工商业加强放款控制。对投机批发商一律停贷;零售商到外地采购者严格控制贷款,凡当地国营公司能供应的物资,贷款必须由公司进货;对资本雄厚,不服从国营经济领导者,坚决收回贷款;对于手工业,凡接受加工订货者,贷款支持其完成合同任务;对拒绝加工的行业则停止贷款。是年11月,对私营粮油业停贷。1954年9月又对私营棉布业停贷。1956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对接受改造者予以贷款支持,对不接受改造者停止贷款。
1958年,对私改造完成,取消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1961年核销豁免小商贩13户旧贷款1169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个体工商户的出现,恢复对私贷款,改变了过去20多年只对国营和集体工商业贷款的局面。贷款范围扩大:凡从事手工业、商业、加工业、饮食、服务、修理、交通运输、房屋修缮、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旅游、饲养等业的个体经营户和专业户,不论自营、联营、合作经营、联购分销、零售、短长途贩运还是农民进城办店,只要有利于搞活经济流通,增加商品生产,方便和丰富人民生活,符合社会需要,均可发放贷款。坚持自筹资金为主,贷款支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同时,中短期设备贷款亦扩大到个体户,与国营和集体企业一视同仁。1981年全部工商贷款余额中,个体户贷款占0.82%;1984年为0.77%。1950-1984年工商贷款统计表(年末余额)续表
第二节农村信贷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需贷款者,主要向当地财主富商借贷。借贷形式有“借钱还钱"、“借粮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等,均系高利贷。其中钱利剥削一般为3分行利。10月为期,到期不还,本利再按3分生息,称“驴打滚”或“利滚利”,3年本利平。还有“加三利”、“带子利”,借100元10个月后加利30元,这30元也从借钱之日开始生息。还有“砍头利”,借100元,期限1个月,3分利息,借时先扣除3元利息,实借97元,月底归还100元。1942年,城南琵琶湾村于岱海8口人5亩地,因旱歉收,家又失火,生活困难,即以月息3分向本村财主借款100元,次年又歉收,父母病重,旧贷未还,又借新贷,陈新相接,利上滚利,3年间竟将5亩地折还贷款,其母因而自缢。
建国后,1950年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贷方针。贷款对象为未经土改地区积极劳动生产的农民;经过土改的地区主要是贫下中农(烈军工属优先)。1952年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农贷原则,对组织起来的农民优先扶助,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后为“贷实还现”、“贷现折实还现”,又改为“贷现还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中,发放耕畜、农具、种子、肥料、打井、养猪、油坊、粉坊及铁木业等生产贷款和婚丧、疾病、生育、修房等生活贷款,共71万元。
1953年,为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业贷款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个体农民”的政策。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贷款帮助增添农具、耕畜、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一般生产资金,使其增产增收,做出样子,以推动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对个体农民主要帮助解决购买种子、肥料等资金困难,使之避免高利贷剥削,引导走合作化道路。是年8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对组织起来的农民和个体农民实行合理分配,双方兼顾。1955年10月,对农业社发放基本建设、生产费用、合作基金3项贷款。是年11月,贯彻人民银行总行指示,纠正“只贷生产,不贷生活”和“旧贷不还,新贷不贷”的规定。1956年,为促进农业合作化,帮助农民交纳入社股金,发放合作基金贷款129万元。1957年,农业社由初级向高级发展。当年先涝后旱成灾,发放生产贷款147.4万元,并对上高、祝阳、范镇、良庄、临汶、西遥等乡社发放救灾贷款5万元。
“大跃进”时期,受“左”倾错误影响,将农业贷款送到社队和田间。1958年放款609万元,比上年增长59.6%。致使社队领导产生“敢借、敢花”和“短期变长期”、“长期变无期” 的废债思想,以致贷款失控,至1960年共放款1553万元,仅收回908万元。
1961年,为减轻农民债务负担,豁免合作基金贷款160万元,占原有放款数的88%。
1962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银行工作六条”精神,非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各地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农业贷款,并实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坚持“谁借谁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是年8月,对农村生产队发放财政部委托的长期无息贷款。1964年结合“四清”运动,清理1961年前的贷款,对于社队因受灾无力偿还、组织变动无人偿还、农田水利建设无效益、所贷实物不适用以及残死亡逃户、无力偿还的“五保”户等共豁免491万元。1965年,贯彻国务院指示,掌握“适时发放,不误农时,讲求实效,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农贷原则,纠正“重放轻收,只放不收”的偏向。至1965年共放款1147万元,并实现收支平衡,略有回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业贷款为“学大寨”服务,至1977年共放款803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贷款占45.45%、生产设备贷款占12.7%,社队企业贷款占14.91%、预购定金贷款占21.23%、社员贷款占5.03%、对信用社贷款占0.68%。1977年发放农田水利贷款65万元,占全年贷款的6.6%,帮助兴修水库、塘坝、渠道、扬水站35处,打井343眼;发放农机贷款370万元,占全年贷款的37.56%,帮助社队购置拖拉机227台、动力机械201台、被动机械946台、维修配套2200余台;对2403个穷队发放生产贷款550万元,占全年贷款的55.84%。在“越是穷坑越要填”的口号指导下,不少生产队对农业贷款“喜贷厌还”甚至“只贷不还”。1975-1978年,欠贷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别占全部大队和生产队数的49.93%和44.6%。至1978年贷款余额2255万元,占全部放款数的18.82%。此外,支持社队“五小工业”贷款增至450万元,是1971年的7.5倍。由于许多企业关停并转,造成贷款积压沉淀,余额达614万元,占本项贷款总数的37.28%。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贷款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转变为重点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运输服务等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至1984年共放款37875万元,其中1983年支持11-5万个农户(内有专业户、重点户60117个,占全市专业户、重点户的54.5%),占全市总农户的41.1%,放款1688万元,占全年农贷总额的37.7%。对于乡镇企业贷款,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轻纺、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和服务行业。1981?1984年共放款13013万元,占农贷总额的41.21%。1950-1984年农业贷款统计表(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续表
说明: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共放出贷款155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占81.31%、预购定金占1&87%。1966?1977年共放出贷款803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占45.45%、生产设备占12.7%、社队企业占14.91%、预购定金占21.23%、社员贷款占5.03%、对信用社放款占0.68%.1979?1984年共放出贷款37875万元,其中生产费用占38.21%、生产设备占2.57%、乡镇企业占39.85%、预购定金占1.65%、农民贷款占15.98%、国营农业占0.16%、对信用社放款占1.58%。
1975-1978年农村生产队积欠贷款情况表第四章存款
第一节储蓄存款
一、储蓄网点
储蓄所1950年起,人民银行财东街营业室设储蓄专柜。1953年财源分理处设储蓄专柜。1954年8月设大关街储蓄所。1955年县农行设储蓄股,统管全县储蓄工作,同时财东、财源两个储蓄专柜改为储蓄所。1957?1958年增设下河桥、东升平街储蓄所。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区、商业区和市民集中居住区,逐步增设储蓄所,至1984年基本形成储蓄网络。隶属工商银行的有金星路东段一、二储蓄所,金星路西段储蓄所,泰山西路一、二储蓄所,文化路储蓄所,青年路储蓄所,汽车站储蓄所,灵山路储蓄所,电影院储蓄所,泰山饭店储蓄所,火车站储蓄所,矿院储蓄所,市场储蓄所,南关储蓄所。隶属农业银行的有财东街储蓄所,御碑楼储蓄所,车站街储蓄所。隶属信用社的有泰山西路储蓄所,仓库路农民进城服务部,东关、北关街储蓄所,财源储蓄所,英雄山储蓄所,西郊储蓄所,南关储蓄所,东关储蓄所,升平储蓄所,市场储蓄所,东门储蓄所,东岳储蓄所,粥店储蓄专柜,大河储蓄所,涝洼储蓄所。
代办所1955年先在三七疗养院、荣军休养院等单位由财会人员代理银行揽储,形成代办所的雏形,后在29个单位建立单一储蓄代办所(只办理定期一种储蓄的存付)。1957年又发展建立定、活期都办的储蓄代办所。至1984年,城乡共有单一代办所277个,定、活期都办的代办所30个。
二、储蓄种类
建国前,境内银行、银号及信用合作社都开办储蓄业务。建国后,储蓄事业经历了从折实储蓄到货币储蓄的发展过程。1950年起,先后举办的储蓄种类有: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定额储蓄、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其中又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两种)、优待售粮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贴花计息零存整取小额储蓄、实物存款、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定期定额有奖有息储蓄、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及购买耐用消费品储蓄和购房建房专项储蓄。
三、储蓄比例
1950年开始举办城镇储蓄。1959年开始举办农村储蓄。几个年度城镇、农村储蓄比例 (均按年末余额计)变化情况如下:
1959年,城镇储蓄占61.02%,农村储蓄占38.98%;
1965年,城镇储蓄占68.5%,农村储蓄占31.5%;
1970年,城镇储蓄占74.31%,农村储蓄占25.69%;
1975年,城镇储蓄占66.9%,农村储蓄占33.1%;
1980年,城镇储蓄占53.77%,农村储蓄占46.23%。
1982年起,农村储蓄的比例开始高于城镇储蓄,1984年城镇储蓄占48.5%,农村储蓄51.95%。
1978年以后由于一系列新经济策的实施和储蓄档次增加、利率调高,城乡储蓄大幅度上升。1984年末,城乡储蓄余额13679万元,比1979年末增长近5倍,而且定期、长期蓄总额的51.1%。1984年,3~8年的定期储储蓄增多。1979年,3?5年的定期储蓄占储蓄上升至54.5%。
1950-1984年储蓄统计表单位:万元
第二节单位存款
建国前,机关经费均存入泰城私营银号。1933年省政府曾令存入民生银行,但未全面执行。
建国后,机关、企业等单位存款均存入国
家银行。1949年存款余额2万元。1952年220万元,是1949年的110倍。1957年391万元,是1952年的1.86倍。1966年2514万元,是1957年的6.4倍。1976年5932万元,是1966年的2.4倍。1981年后存款猛增,1984年为32385万元,是1976年的5.46倍。1949?1984年单位存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续表第五章管理
第一节现金管理
1950年4月,银行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及县以上合作社实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余必须存入银行;除一定额度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须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由银行监督执行。同年12月,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最多为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1958年后,管理大撒手,资金敞着口,现金管理松弛,市场上货币多、物资少,供应紧张,经济失调。
1962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并规定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互相赊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制止了违犯现金管理的混乱现
象。当年回笼货币1415万元。
1966年以后,现金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而被否定,又出现混乱现象。
1977年11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决定》,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并把现金管理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当年核定316个单位,库存限额共15.67万元,平均520元,比过去降低23.4%。同时,加强现金管理检查,查出矿山机械厂挪借现金22100元等问题。
1978年后,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大额提取现金的审批由100元以上改为300元以上;允许销货单位接受外地带入的现金,允许零售商业提取采购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所需的现金;允许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待业青年经营的集体户和个体户在银行开立帐户。
单位:万元
1950-1984年现金收支情况表第二节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建国后,银行开始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1979年5月以前由泰安地区建设银行兼管,以后由泰安县建设银行主管。1984年7月,市建设银行撤销,仍由地区建设银行兼管。
凡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自筹资金的拨款,一律根据“缩短基本建设战线,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掌握“保重点、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工程进度),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1979-1984年765个单位计划投资21768万元,完成16532万元。
1980年起,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银行贷款。至1984年,有348个项目,计划贷款5176万元,完成2278万元。1982年,针对自筹资金渠道多、管理较混乱和有的单位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的状况,市建行、计委、建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关于加强自筹资金计划管理的通知》,强调使用自筹资金必须来源清楚, 要先存后批专款专用。1979?1984年自筹资金538个项目,计划投资1640万元,累计完成6812万元。
1949-1983年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表续表
第三节农业资金监督管理
1964年9月起,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援农业资金,包括支援穷队投资、灾区社队生产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费、抗旱经费、社会救济费、自然灾害救济费、水库移民建房费、社队造林补助费、城市人口下放安置费等,由农业银行按批准计划监督拨付。当年拨付农业资金169万元(其中事业费8.3万元,支援农村社队生产160.7万元)。1965年农行撤销后,农业拨款视同存款处理。1980年恢复农行后,贯彻财政部、农业银行《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凡列入财政预算的农业、农垦、农机、林业、畜牧、水利、水产、气象、知青、劳改系统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农业拨款以及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和农业部门的自筹资金,统一由农行监督拨付。1980?1984年农业资金拨付统计表
单位:万元
第六章金银侨汇公债
第一节金银收兑
民国初期,境内金银收兑主要由银号经营。1928年前后,银号依靠经营“两元”和“厘拆”业务,滥发私币,抢兑银元及元宝、锭子、锞子等。1935年11月以后,南京政府强制用 "法币”兑换银元。
建国后,国家规定金银(包括砂金、矿金、金银条块、金银铸币、金银制品以及含金银的化工产品)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个人可以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私自买卖。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向人民银行提岀申请计划,由人民银行审批、供应。对经营、加工、销售金银制品的单位和个体银匠,进行严格管理。1964?1984年银行共收兑黄金48662克,配售4440克;收购白银515754克,配售57101克;收兑银元89601枚;收购矿金25999克(1981年)。
1964-1984年金银收兑、配售统计表续表
第二节侨汇
建国初期至1981年成立中国银行以前, 侨汇的收汇及价付工作均由人民银行管理。1962-1965年平均每年在百笔以上,其中1964年为311笔26825元。1966-1978年平均每年80余笔。1978年后落实侨务政策,侨汇逐年增加。1979?1984年平均每年468笔,总额989753元。
1957年起,每百元侨汇人民币,供应商品30元(其中粮油、副食品10元,工业品20元)。“文化大革命”时期,取消侨汇物资供应。1982年后每百元侨汇人民币供应工业品券24张、粮食20市斤、食油1.5市斤、煤炭70公斤。
1962-1984年侨汇统计表续表
第三节公债国库券
山东省库券1931年山东省财政厅发行300万元,泰安县认购3万元。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还本年限5年,年利率5厘。1956年全部还清(购买数已无案可查)。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财政部发行,至1958年共发行5期,累计购买2438393元(其中1954年购买343010元,还本年限5年,年利率4厘;1955年购买369645元;此后还本年限均为10年,年利率未变。1956年购买513000元,1957年购买586000元,1958年购买626738元),1968年全部还清。
国库券1981年财政部发行,还本年限10年,年利率8厘,至1984年发行4期,累计购买9014181元(其中1981年购买1033000元,1982年购买2583921元,1983年购买2623850元,1984购买2773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