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清末田赋分地丁、漕米两项。地丁上下两忙开征,漕米冬季一次征收。每年亩征丁银8.177分,米每升折钱138文。民国建立后仍沿旧数。1914年化银为元计征,以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丁粮每银1两征钱4800文为标准,折合银元1.8元,后改为2.2元(其中国家税1.8元、地方税0.4元),连同省附税每银1两共征洋6元。漕米每石征洋6元。另增丁银附捐,每亩年征洋0.224元。
1919年征地丁洋92785元,附税9279元,漕米折洋47275元,共计149339元。1930年征地丁洋169623.97元,除占压地缓征963元外,实征168660.97元。1933年实征正税215925元,附加129719.93元。
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在辖区征收公粮,多为一年一定。初按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1938年制定的原则: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按20%,中地主按30%,大地主按35%;对贫农和寡孤独、烈军荣工属给予减免照顾。其后,又按银粮亩、自然亩、中中亩等标准,规定每亩应交公粮数额。
1946年境内解放区将土地分等级折成标准亩(每亩产量75公斤),按标准亩收入累进计,最高负担不超过产量的35%(包括优救粮)。另外,每斤公粮加征柴草粮20%。当年秋季,另增征20%的附加粮。
1948年,老解放区以中亩(每亩产量75公斤)为标准,亩征公粮15公斤。免税点规定人均2亩以下者每人扣除0.7亩、2.01?3亩者每人扣除0.5亩、3.01亩以上者不免税。新解放区按官亩(每亩240杆丈)每人平均土地数累进计征,并每征公粮0.5公斤随征公草0.75公斤。为鼓励喂养牲畜,凡喂养从事农业生产的役畜每头减征公粮7.5公斤、公草11.25公斤,减征以两头为限。
1949年,在核实土地面积、划定等级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无中亩而有地级者则根据中亩税率以地级为负担标准,按人口计算。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扣除每人0.7亩的免税点后,每中亩征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乡村经费粮3公斤。是年,全县收益土地为1383.21万亩,常产11540.35万公斤,全年依率计征1534.66万公斤(已扣免征的计征数),减免76.73万公斤,应征主粮1457.92万公斤,实入库主粮1457.80万公斤(其中细粮1173.54万公斤),尾欠1211公斤。附征地方自筹主粮291.56万公斤,占实入库主粮的20%。
1950年,按照《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累进税率,分40个税级,税率3-42%,并将全年一次计算两次征收改为全年两次计算两次征收。夏征中,坐扣每人0.7亩外,根据实有麦田和产量,按13%的税率计征,并附征正税15%的地方经费粮,同时在部分地区征收代金。是年应征粮1473.60万公斤,实入库1473.39万公斤,尾欠2100公斤。地方附征294.67万公斤。
1951年,按全年总收入扣除每人50公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每50公斤全年征收公粮10公斤,并征附加粮20%。分夏秋两季征收,其中夏征麦粮占35%。是年,实征996.61万公斤,附加199.26万公斤,实入库1195.87万公斤。1952年,根据政务院“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政策,进行查田定产。通过村中调整、逐级评比, 最后由省定产。是年,全县丈量固定总定产地152.28万亩,评定常年产量为1247.72万公斤,每亩平均产量81.93公斤。
1953年,全县计税土地112.48万亩,常年产量18209.84万公斤,计税人口612215人。平均每人有收益土地1.84亩,农业税率占实际征收量的11.52%。一律以标准粮(以小麦、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各种主粮的比例,一律按中等质量的牌价折合)为单位计算。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将按人口扣除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没有人口免征额的比例税制,不论人口多少,均依常年产量和税率计征,调整农业税常年产量,调整后增产不增税,至1962年不变。是年,专署分配泰安调产指标为13.58%、税率为13.68%、全年征收任务1692.45万斤(占原负担的109.48%)。
1962年,农业税负担大幅度调减,专署分配泰安县指标1155万公斤(正税),较1961年下降20%;但扣除水利、交通、基建等占地负担后,比1961年的负担基础实际下降18%;负担率为6.72%。分配各公社负担指标(包括附加10%):大汶口150万公斤、道朗63.08万公斤、省庄79.58万公斤、范镇85.6万公斤、山口53.815万公斤、粥店44.1万公斤、西住66.71万公斤、良庄84.6万公斤、北集坡87.46万公斤、祝阳54.94万公斤、满庄50.51万公斤、夏张89.77万公斤、泰山52.78万公斤、崅峪74.28万公斤、徂徕69.01万公斤、下港27.62万公斤、麻塔9.97万公斤、邱家店133.40万公斤,总计1277万公斤。
1963年农业税负担率为5.78%。
1964年土地基础数为134.40万亩。
1965年除基建占地573亩、水利占地6529亩、植树造林占地1236亩、水冲沙压占地709亩外,其他增加征税土地面积为3378亩(包括自报瞒地2564亩,其中泰山公社374亩、省庄公社1318亩、下港公社36亩,范镇公社39亩、崅峪公社797亩),总净减5696亩。
1965年定产土地为133.83万亩。是年,对某些常产、税率偏高、负担不平衡的社队,进行重点调整。1966年起,除计税土地按每年核实数增减变化,对常产、税额作相应调整外,全市(县)农业税负担水平一直较稳定。
1971年起,农业税改为一定五年稳定不变。1972年农业税负担率为3.77%。1976-1978年,按人均收益分配决算为准。1978和1979年人均收入在起征点(1979年起以生产队为单位,社员口粮达365斤,人均分配收入达40元)以下且改变这种状况有困难的,1980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83年起,不再实行一定3年免征农业税的办法。是年,农业税负担率为2.15%。1984年,按照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经集体同意将承包土地转让承包的,谁种地谁纳粮,由转入户承担转岀户的农业税,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增产不增税政策。
减免建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农业税减免。①灾情减免:以全年全部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产量,歉收不足三成的不减;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六成的,酌情减征。②社会减免:对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饲料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个人平均占有不足150公斤,完成全年农业税确有困难的,酌情减免。③鼓励生产减免: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1-3年;垦植的茶桑果等经济林木,免税3-7年;对农业科研和农校试验生产基地,社员自留地和零星种植的农作物及宅旁隙地,均免征农业税。减免指标按照1949-1984(缺1952年和1996-1971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政策,以受灾公社(办事处)为单位分自然村统计上报市(县),经审查落实后报地区,按核准的减免指标核减受灾单位的应征税额,不另下达减免指标。这种办法执行到1984年。
征收管理民国政府征收田赋、抗日民主政府征收公粮、人民政府征收农业税均由财政部门管理。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由财政部门计算征收任务,粮食部门根据 “先征后购”原则,随统购粮油征收入库后分品种、等级向财政部门作价付款。
1949年前,田赋、公粮均为全年一次计算两季征收。1950-1984年实行全年两次计算两季征收。征收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夏季征期为1月1日?8月底,秋季征期为9月1日?12月底。
征收税额:1957年前以小麦、小米等细粮标准计算。1958年税制改革后以小麦、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的中等质量牌价折合标准粮价计算。
标准粮的结算价格:1953年每公斤0.2元,1961年上调为0.23元,1967年为0.25元,1979?1984年为0.30元。
交税方式:1955年前为户交户结算;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生产合作社交纳结算;1958年后由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630个生产队)交纳结算;1983-1984年改为分户 (28万余户)办理交纳结算和减免。
附记1938-1945年日军侵占泰安时,伪政权的田赋以民国政府的银两为依据。其中1938年5~12月的附捐捐率按下忙应征地丁银83916元计算,每亩附加0.75元,又按籽粒征实708元,每元附加0.25元,共计征收附捐6.31万元。1941年伪政权征收田赋区域约达全境的60%,年内田赋额征数41.12万元,实征13.37万元。由于伪政权的政令未达全境,收入不足,财政困难,经常派员随军“扫荡”搜刮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