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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前,县城有少数明娼,农村亦有个别暗娼,政府亦明令禁止,凡经抓获,则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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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前,政府亦禁赌,然愈禁愈烈,赌博已成社会公害。民国三十六年,规定机关、学校职员公役一律签订禁赌公约,地方保甲把不参加赌博列为保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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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0年破获抢劫、盗窃案67起。1954年三四月,统一收捕危害社会治安分子18人,依法予以处理。 1964年12月,打击流窜犯,收审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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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危险物品管理解放后,公安部门即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列入日常工作。每年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违章即行追究。1961年,公安局制订“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原物资局危险品仓库与汽油库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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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特务、反动会道门骨干实行公开管制或监督劳动,促其变成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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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清代至民国十九年(1930),监狱设于县署,内分大牢、班房和厅子,犯死罪者关大牢,稍次者入班房,一般犯科者坐厅子。道光四年(1824)配禁卒4人。监狱于民国十九年毁,后迁至县城吴家祠。1932年,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及政治保卫局均设看守所,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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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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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有在押人犯11名。民国三十四年(1945),在押人曾高达204人。解放后1953年,有一个月空监。1965年亦有一个月份,被捕入监者仅2人,短期拘留者40余人。正常年份2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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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复查判处死刑案件4起,改判3起。 1952年复查1951年3月所办镇反案件,纠正1起、改判1起。 1956年9月,复查案犯175名,发现冤捕4名、错捕6名、可捕可不捕者27名,劳改犯中错加刑者14名,均一一纠正。 1964年,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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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宋至清代,户籍管理均为主簿主管。宋淳熙、宝庆和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万历十一年(1583)、天启、崇祯及清顺治十三年(1656)、乾隆三十六年(1771)各编审户籍1次(俗称造“黄册”)。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户籍由警务长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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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公安机关对交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广大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 安全教育解放初,主要是在船工中进行船只安全行驶教育。1956年后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1978年,协助县交通监理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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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民国十六年(1927),公安局内设消防组。解放后,1951年6月,琴江镇组织义务消防队,分3个分队共108人。翌年冬组织冬防委员会,1954年改称琴江镇消防委员会。1956年后城镇、乡村先后建立群众志愿消防组织。1958年,成立石城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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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石城县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部。民国三十四年(1945)二月,县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解放初,检察工作由县公安局办理。 1955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7月始,正式行使批捕、起诉出庭、信访等职能。1956年增加自办案件、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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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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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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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前,司法行政工作由县司法处主管。 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主管。1980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 (二)基层调解清代,乡、里设“地练”,民国初期,乡、里及自治区设“律约”,以调解民事纠纷。 解放后至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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