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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地方史志” 相关
共 2567 条 134 / 172
1996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三个月,即从工、农、兵、妇女、群众团体、机关代表及社会开明士绅中,以推选、协商的方式,组成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4年11月止,共召开了四届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宣传党的政策,建立区、乡基层政...
1997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按规定每届二年改选一次。本县至1968年3月止,共召开了七届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除审议和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以及选举正副县长、人民委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外,并先后作出了一些决议和决定: 1955年...
1998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3年4月,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后,于1954年6月,开始建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规定每届二年改选一次。本县至1968年3月止,共召开了七届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除审议和通过政...
1999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民代表大会自第八届起,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开始只设办公室,1984年7月后,扩设一室三科,即办公室、政法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依法任命了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0人,免去6人;...
2000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中华民国成立后,乐安亦与全国其他各地一样,实行了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与此相适应,成立了代表民意的参议会。第一节机构民国2年由地方士绅协商确定,推举议员21人,互选出议长、副议长各1人,组成“乐安县议会”。民国30年,由全县各乡(镇)选派委员1...
2001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2年由地方士绅协商确定,推举议员21人,互选出议长、副议长各1人,组成“乐安县议会”。民国30年,由全县各乡(镇)选派委员1人组织“乐安县行政委员会”,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民国33年,撤销“乐安县行政委员会”,改设“乐安县临...
2002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乐安县参议会于1945年10月召开首届一次会议,选出了参议长、副参议长和常务委员5人,每年的春末或夏初期间,都要召开全体参议员会议,每次会议的内容为: 1、听取和审议县长所作的对本县施政情况的报告和政府各科室的工作汇报。乐安县参议会在闭幕期...
2003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乐安从南宋绍兴十九年建县起,县署为全县最高行政机关。县署主要官员的名称,除元代外,大致相同。县署以下的行政机构,宋、元、明三代无资料可考,清代从康熙、嘉庆设保、甲、牌;道光20年由于大办团练,形成了军政合一的乡政行政机构,称为团。第一节机构...
2004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县级长官的编制视县的等级而定,或不并设。各代的主要官员:宋代置县令;元代置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为县的断事管印官,掌一县的最高权力。另设县尹为一县的行政次官;明、清均置知县。保管十个甲,甲管十个牌,牌管十家人。保长又称“保正”,甲长又称牌...
2005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宋代起至清末,本县设县署,为县一级的行政机关。县级长官的编制视县的等级而定,或不并设。各代的主要官员:宋代置县令;元代置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为县的断事管印官,掌一县的最高权力。另设县尹为一县的行政次官;明、清均置知县。宋代仁宗天圣二年开...
2006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县在县署以下的行政机构,宋、元、明等代均无资料可考。清代从康熙至嘉庆年间设有保、甲、牌三级。保管十个甲,甲管十个牌,牌管十家人。保长又称“保正”,甲长又称牌头。道光二十年起,清廷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军,大办团练,加强保甲,建立了军政合一的乡政...
2007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乐安县宋至清代县官录表.
2008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帝制,建立中华民国。民国元年乐安县级行政机构奉命废县署,改设县公署。民国15年起改称县政府。其名称沿用至民国38年。其中民国30年起实行“新县制”,机构编制有所扩大。县以下行政机构,民国20年设区,置区公所;区以下设联保办公...
2009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县在民国元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民国3年,财务、实业课分别并入刑名、钱谷科;教育课改为劝学所,增设库粮房掌管田...
2010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元年,县以下行政机构设有城区、东区、南一区、南二区、西区和北区等六个区。各区建立保卫团。区以下仍沿都图制。民国18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时,本县县以下行政机构仍维持原状。民国20年当时陆、海、空军总司令南昌行营颁发保甲条例,废除各县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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