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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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21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县政府
分类号: D625.564
页数: 3
摘要: 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帝制,建立中华民国。民国元年乐安县级行政机构奉命废县署,改设县公署。民国15年起改称县政府。其名称沿用至民国38年。其中民国30年起实行“新县制”,机构编制有所扩大。县以下行政机构,民国20年设区,置区公所;区以下设联保办公处。第一节直属机构本县在民国元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权。民国30年奉令实行新县制后,将5个区公所改为区署,设区长、区指导员、区队附、书记、区丁等;将联保办事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干事、书记及乡丁等。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县政府

内容

辛亥革命(1911年)推翻清朝帝制,建立中华民国。民国元年(1912年)乐安县级行政机构奉命废县署,改设县公署。民国15年(1926年)起改称县政府。其名称沿用至民国38年(1949年)。其中民国30年(1941年)起实行“新县制”,机构编制有所扩大。
  县以下行政机构,民国20年(1931年)设区,置区公所;区以下设联保办公处。以后区公所改为区署;联保办公处改为乡(镇)公所。乡(镇)公所以下,实行保甲制。
  第一节直属机构本县在民国元年(1912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各科设科长,各课设课长。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
  民国3年(1914年),财务、实业课分别并入刑名、钱谷科;教育课改为劝学所,增设库粮房掌管田赋。并设置县保卫团。
  民国15年(1926年)奉令改“县公署”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县政府内部设民政、财政、教育三科和警佐室。
  民国17年(1928年)教育科一度扩升为局,不久仍改科;并增设建设科。各科设科长、科员、事务员及录事等。设警察所(后扩为局),裁撤警佐室;原库粮房改为经征处;撤去县保卫团,组编县靖卫团。
  民国19年至22年(1930—1933年),全县有百分之八十的地区建立了苏维埃红色政权,在民国20年(1931年)县政府成立了用以对抗乐安苏区革命活动的所谓“乐安县‘清乡’善后委员会”及“乐安县‘匪灾’善后委员会”。
  民国26年(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县政府增设兵役股;县靖卫团改为民众自卫大队。
  民国26年(1937年),本县县政府设承审员。第二年成立司法处,裁撤承审员。县长兼检察官。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权。
  民国30年(1941年),实行“新县制”,县政府办事机构由原设四科一室逐步扩大为七科五室,即: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粮食等七科和秘书、会计、统计、户籍、合作等五室;县政府外部增设县训所、卫生院、民众教育馆;原民众自卫大队更名为保安警察大队。
  民国35年(1946年)为统一征收中央、省、县三级税收,撤经征处改设税捐稽征处。
  民国37年(1948年)设立“戡乱”建国委员会。
  第二节下属机构民国元年(1912年),县以下行政机构设有城区、东区、南一区、南二区、西区和北区等六个区。各区建立保卫团。区以下仍沿都图制。
  民国18年(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时,本县县以下行政机构仍维持原状。
  民国20年(1931年)当时陆、海、空军总司令南昌行营颁发保甲条例,废除各县县以下自治制度,建立保甲组织。全县在区以下成立了30个联保办事处,内设联保主任,划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全县设5个区,30个联保,194保,1504个甲。
  民国30年(1941年)奉令实行新县制后,将5个区公所改为区署,设区长、区指导员、区队附、书记、区丁等;将联保办事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干事、书记及乡丁等。
  表3—13 乐安县民国时期县长录 (续上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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