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21 |
颗粒名称: | 第七章 县政府 |
分类号: | D625.564 |
页数: | 3 |
摘要: | 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帝制,建立中华民国。民国元年乐安县级行政机构奉命废县署,改设县公署。民国15年起改称县政府。其名称沿用至民国38年。其中民国30年起实行“新县制”,机构编制有所扩大。县以下行政机构,民国20年设区,置区公所;区以下设联保办公处。第一节直属机构本县在民国元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权。民国30年奉令实行新县制后,将5个区公所改为区署,设区长、区指导员、区队附、书记、区丁等;将联保办事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干事、书记及乡丁等。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县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