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13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县参议会 |
分类号: | D628.564 |
页数: | 2 |
摘要: | 中华民国成立后,乐安亦与全国其他各地一样,实行了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与此相适应,成立了代表民意的参议会。第一节机构民国2年由地方士绅协商确定,推举议员21人,互选出议长、副议长各1人,组成“乐安县议会”。民国30年,由全县各乡(镇)选派委员1人组织“乐安县行政委员会”,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乐安县参议会仅经历了一届,至1949年秋自动消失。乐安县参议会在闭幕期间,设有常务委员会,由参议长、副参议长和五个常务委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和办事人员等。每月由常务委员1人轮流驻会值勤,负责贯彻执行全体参议员会议的精神和处理日常事务。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县参议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