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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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4.564
页数: 4
摘要: 按规定每届二年改选一次。本县至1968年3月止,共召开了七届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除审议和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以及选举正副县长、人民委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外,并先后作出了一些决议和决定: 1955年2月21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三次大会决定,县人民政府于1955年3月1日起更名为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5月21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三届一次大会,选举了出席江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人。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县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

一、大会召开 1953年4月,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后,于1954年6月,开始建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规定每届二年改选一次。本县至1968年3月止,共召开了七届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除审议和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以及选举正副县长、人民委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外,并先后作出了一些决议和决定: 1955年2月21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三次大会决定,县人民政府于1955年3月1日起更名为县人民委员会。
  1956年12月13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一次大会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1958年5月21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三届一次大会,选举了出席江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人。
  在“支左”部队支持下,于1968年4月18日召开了七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县革命委员会”之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先后召开后,恢复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本县于1980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八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期5天(1980年12月10日—14日),出席代表共400人,其中工人代表27人,农民代表232人,干部代表96人,解放军代表4人,知识分子代表34人,少数民族代表2人,台湾籍同胞代表2人,老区代表2人,其他劳动者代表1人。在代表中党员代表占81.25%,非党群众代表占18.75%;其中:妇女代表占18.30%,青年代表占16.3%。会议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以实现农业、工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共商建设乐安大计。会议除审议和通过县革命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1979年的财政决算、1980年财政预算、1981年财政概算外,并选举产生了本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8人,常务委员9人;决定自1980年12月15日起县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县人民政府。选举了县长、副县长4人,以及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2年4月7日—9日,1983月3月11日—14日,先后召开了八届二次、三次会议。会议除完成例会任务外,在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决议》、《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决议》,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出席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8人。
  1984年7月4日—6日,1985年4月2日—3日,先后召开了九届第一、第二次大会,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改选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二、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自第八届起,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开始只设办公室,1984年7月后,扩设一室三科,即办公室、政法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
  县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12月14日成立,至1984年6月底,共举行了25次全体会议,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工作汇报18次,并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决议、决定;依法任免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等79人;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查11次;办理和催办代表提案797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11次,受理人民群众来信463件;召开县人民代表联系组长会议6次、县人民代表座谈会49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多次;按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了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三次;督促各公社(镇)召开本届人大历次会议;组织了全县广大职工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宪法和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依照法律规定主持了县、乡换届选举工作。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经1984年7月6日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至1985年共举行了12次全体委员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有关经济、政法、城建、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汇报12次。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和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乐安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请,经过审议,批准了《乐安县县城总体建设规划》和《公溪、戴坊、牛田、招携四个镇建设规划》。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依法任命了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0人,免去6人;任命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22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6人。加强了与人民代表的联系,积极认真办理了代表提案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强了法制宣传,监督法律实施,认真查处了违法事件,同时加强了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了调查研究,改进了工作方法,为适应在新形势下开展人大工作创造了条件。
  表3—9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更迭表表3—10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省人民代表更迭表 (续上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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