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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检索条件
与 “北洋政府” 相关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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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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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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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审判衙门以谋反罪严酷地判处意图颠覆王朝统治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当时受到了广泛的谴责和批评。一些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和人权原则,并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他们呼吁进行改革和改进,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平等...
2
四、抢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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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福建审判衙门在不同时期对抢劫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清代到民国时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抢劫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经历了不同的变化和阶段。一些地方军阀审理这类案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而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则以军法机关和特别会审委员会的名义...
3
六、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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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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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不同时期对烟毒的审理和判决。从清代到民国时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烟毒的审理和判决经历了不同的变化和阶段。民国时期,法院对烟毒案件的审判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即把惩处烟毒...
4
第四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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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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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福建各级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历史和现状。从宋至清末,福建衙门按照刑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判,7岁以下除反逆者外不处刑,7-10岁犯轻罪不处罚,10岁以上至15岁减轻处罚。清末新刑律规定未满12岁不定罪,12-15岁减罚...
5
一、检察院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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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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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
北洋政府
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的检察和审判机构设置及运作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同时,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该制度在防止和减少错案方面的作用。
6
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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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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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国民政府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国民政府初期沿用旧法,后逐步进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审、执合一的体制,但随着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增加,执行任务日趋繁重。为了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全省各级人民...
7
第四节 留学与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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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船舶工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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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福建船政学堂在清朝末期派遣学生留学的历程。船政学堂是中国最早的造船和海军人才学校,旨在培养现代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从1873年开始,船政先后选派了多批学生赴法国和英国学习造船和驾驶技术,并制定了详细的留洋章程。这些留学生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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