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抢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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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6
颗粒名称: 四、抢劫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页码: 29-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审判衙门在不同时期对抢劫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清代到民国时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抢劫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经历了不同的变化和阶段。一些地方军阀审理这类案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而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则以军法机关和特别会审委员会的名义处决了一批抢劫犯。民国24年起,盗匪案件改归军法机关审理,而民国33年,《惩治盗匪条例》颁布,新案由法院和县司法处审判。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抢劫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审理抢劫案件,按照大清律刑律中的贼盗目二十八条款定罪量刑。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审判厅和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对抢劫案件原按《暂行新刑律》中的强盗罪判处。民国3年(1914年)11月,北洋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福建省被列为《惩治盗匪施行法》适用的区域,其中安溪、大田、德化、尤溪四县定为剿匪地域,此类案件统归剿匪司令部军政执法官审理。其他县份则分别由审判厅、县知事和军事部门审理。盗匪案件处刑甚重,触犯者均可判处死刑,且不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拟判死刑的,由审判厅、县知事或军事机关直接报省巡按使(后改称省长)、高等审判厅和高级军官核准执行。因此,当时以盗匪罪被判处死刑的,远远超过普通刑事犯。据《民国六年中国年鉴》和《民国八年中国年鉴》记载,民国3~5年,福建省依照刑律判处死刑的22人(其中民国3年12人,4年5人,5年5人),而同时期根据《惩治盗匪法》,判处死刑的有195人(其中民国3年53人,4年96人,5年46人)。一些地方军阀审理这类案件拟判死刑的,连最简单的报批手续也不照办。民国8~11年,陆军第二十四混成旅驻防闽北时,所获盗匪,往往只列名单,不写案情和判决理由,请督署核准一律处死;经督署军法课审核,予以驳回的案件达二三十起。该旅旅长王永泉十分不满,亲自到督署参谋处大肆咆哮,且与军法课朱课长冲突,后遂改归参谋长易兆霦直接批办。
  国民政府刚统治福建时,曾以军法机关和福建特别会审委员会的名义,处决一批抢劫犯。民国16年(1927年)1月14日,福州查获西班牙天主教堂虐杀婴孩事件,翌日,群众愤而捣毁教堂,延及法、美等国设立的教堂和医院。北伐军东路军总指挥何应钦派部队弹压,抓捕7人,经军法审判,于21日以劫犯之名一律处决。另据《福建省政府公报》记载,民国16年8~9月,仅福州、漳浦两地4起结伙抢劫案,就处决罪犯16人。其中福州查获的林俤悌等8人伙劫案,不分首、从一概处死。同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明定掳人勒索者、结合大帮肆行抢劫者,以及于盗所强奸妇女者等16项盗匪行为,均处死刑;并规定此类案件在戒严地域,得由军事机关审判,其他地域司法机关审实后,径报高等法院转请省政府核准执行。民国20~23年,福建仅6个地方法院就判处盗匪案件111件。
  民国24年(1935年)8月,盗匪案件一律改归军法机关审理。据福建省政府编印的《闽政三年》一书记载,自民国24年5月至25年10月,由军法机关审理的非军人盗匪案件即有347件。民国26~29年,各地军法机关审判的盗匪案件改由驻闽绥靖公署审核(缺少资料),仅福建省保安处就直接受理94件。民国30~33年,全省军法机关审理的盗匪案件共3250件,年均812件,数量之多仅次于烟毒案件,居特别刑事案件的第二位。这类案件,依照当时颁行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都由县长负责审理,而且对判处死刑的盗匪犯,可以紧急处置,先电呈核,因而弊端丛生。据曾任县军法官承审员张运遂、吴杰在《法曹内外》一书中的记述,某些县长只顾自己树立威信,不惜草菅人命,罗织罪名,冒请处决。如民国29年10月,驻闽绥靖公署批覆漳浦县政府一封电报,核准该县先行处决一名抢劫犯死刑,因电文中“死”字译不出来,新任承审员不敢冒昧行事,乃将全卷报送审核,结果绥靖公署将原判撤销,并指出本案两名主犯只判无期徒刑,该犯系从犯却判死刑,显有失当。经进一步调查,该被告人确系被主犯持枪胁迫而参加抢劫,遂改判无罪。民国30年夏,漳浦县佛昙区有个地主婆,为独占其夫遗产,将其夫前妻之子赶出家门。夏收时,前妻儿子在半路拦截挑谷的佃户到他住处。地主婆贿嘱县保安中队长将前妻之子抓送县政府,诬为拦途抢劫,并礼送当地乡绅,买通县长王冰。县长责成军法承审员电请核准处决。承审员查明系因继承权争执所引起,属民事纠纷,乃草拟无罪判决书送县长签发。王冰大发雷霆说:“县府花了不少力量剿匪,好不容易才抓到一名抢劫犯,竟然判决无罪,那就什么案子都不要办了。”强把判决书压下,直到继任县长接管,才照原判予以释放。至于把小偷当盗匪,以及借口盗匪犯在提赃或解送途中逃跑擅自予以击毙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民国33年(1944年)4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盗匪条例》。从同年11月起,除原已受理的案件仍由军法机关审理外,新案概归法院和县司法处审判。仅民国34~36年,全省共审结2032件,其中法院系统1546件,军法机关48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初,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鉴于旧社会遗留下来大批土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状况,决定凡有匪情的地方要把剿匪作为首要任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紧紧围绕着剿匪斗争,1950~1951年,共惩处强盗抢劫罪犯3049人。随着剿匪取得全面胜利,抢劫案件大大减少,1952~1959年,全省共判处这类罪犯387人,年均48人。1960年,由于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这类案件有所回升,当年判处80人,1961年增至261人。1962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抢劫案件显著下降。1962~1965年,全省共判处145人,年均36人。1966~197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一度“打、砸、抢”盛行,但由于政法机关未能正常行使职能,这11年全省只判处抢劫犯640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结束十年动乱,但其遗毒远未肃清,抢劫案件较前增多。1977~1979年,全省判处这类罪犯384人。
  1980年3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全国整顿城市治安会议的部署,把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抢劫犯罪活动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截至1983年7月,全省共惩处抢劫罪犯1887人。1983年8月全省范围的“严打”斗争开始,抢劫罪犯列为重点对象受到沉重的打击,至1984年底统计,全省就判处抢劫罪犯2224人,占同时期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总数的15.91%,仅次于流氓和强奸罪犯的判处数,居第三位。1985年起,这类犯罪案件有所下降,至1987年,3年间全省又判处1187人,较前3年判处人数减少了63.36%。但自1988年起,随着人、财、物的大流动和拜金主义思想的滋长,抢劫犯罪活动又呈回升的趋势。当年全省判处583人,1989年增至854人,1990年更增至1929人,而且出现公然结伙在长途汽车上洗劫乘客的罕见案件,海上也发生结伙抢劫案件。如福清县何增太、余博华、余文祥、余学美、施忠明等7人,于1990年11月19日携械驾驶机帆船前往平潭海面,以查走私为名,先后拦截运载玻璃砂的船只6艘,抢得现金4500余元及一些生活用品后,又策划抢劫长途汽车,于同年11月27日晚纠集9人,携带电击手枪、刀和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乘搭上福州火车站开往石狮市的大巴客车,在途经福清路段时洗劫全车35名乘客财物,共劫走现金203600余元及价值10400元的金首饰等物品,并殴打驾驶员和7名乘客。
  1991年4月,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沿海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了打击抢劫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两起罪行严重的海上抢劫团伙。一起是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汤顺勇、林坤财、陈建仁、林以品、林以善、林小峰一伙,先后纠集同案人共62名,分别组成6个团伙,于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租赁船只,携带刀、剑、炸药、绳索等作案工具,窜至浙江省温州、南北麂海域和福建省台山、西礵海域,洗劫11艘渔货船,共劫得人民币、外币、金器、渔货等财物价值54万元,杀害渔船员33人,炸毁炸沉船5艘。上述9名主犯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枪决。另一起以王玉海、林朝顺等为首的14人海上抢劫杀人团伙,同样受到严厉惩处。从而使嚣张一时的闽东一带海域的抢劫犯罪活动,基本上得到遏制。然而就全省来说,抢劫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1991年判处1838人,1992年增至1935人。
  1993年3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投入围歼“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至年底全省判处抢劫罪犯2887人,其中属于在公路沿线和在车上作案的1352人,占总数的46.83%。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赖昌明、冯观养、杨小西、林武良抢劫一案。该4人与刘远华(在逃)因吸毒、嫖娼经济拮据,从1993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分别结伙连续在厦门抢劫17辆出租车的驾驶员和5间发廊店的顾客、店主、女工及过路行人的财物。3月25日晚5人又持械乘搭厦门开往广东省汕头市的大巴客车,至漳浦县马口路段时洗劫全车乘客的财物,并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恶果。这个抢劫团伙先后作案24起(其中1起未遂),共劫取人民币89486元,美金5400元,金项链3条,金戒指6枚,金耳环2对,手表6块,传呼机2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处赖昌明、冯观养、杨小西3人死刑,林武良死缓刑。后刘远华经追捕归案,亦被判处死刑。在围歼“车匪路霸”斗争中,人民法院还注意依法保护那些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如建瓯县17岁的周振福,坐车返家途中,遭到在当地横行霸道曾经4次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和收容审查的不法分子祝明强拦截。祝强行向周索要钱财,被拒绝,便动手打周,还用膝盖顶其下部,并扬言要“废”了他。周在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拔出随身携带的带鞘匕首进行抵抗。厮打中刀鞘脱落,匕首刺中祝的胸口,致其死亡。案发后周主动投案自首。经建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开宣判周不构成犯罪。有位货车驾驶员听后说:“以前我们不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只得忍气吞声受不法分子的骚扰。今后要使用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政法机关一道,跟车匪路霸斗一斗。”
  1994~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继续严惩以“车匪路霸”为重点的抢劫罪犯。全省在判处6960名抢劫犯中,属于在公路沿线和车上作案的已下降为1391人,占总人数的19.99%,较1993年比降26.84个百分点。在这两年判处的抢劫犯中,有几个特点:一是青少年作案比较突出,25岁以下作案的有5308人(内不满18岁的1279人),占总人数的76.26%。二是罪犯中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口占一定分量。全省判处的抢劫犯中,属于社会闲散人员有1149人,占总数的16.51%。另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的罪犯统计,属外省市籍人作案的占30.7%。三是3人以上结伙作案和一案抢劫3次以上的有所增多。据福州、龙岩两地市统计,这两年判处抢劫案件1143件中,3人以上结伙作案的387件,一案抢劫3次以上的237件,占总件数的33.86%和20.73%,较1984年至1985年判处375件中3人以上结伙作案75件,一案抢劫3次以上45件,占总件数的20%和12%,分别比增13.86个百分点和8.73个百分点。四是作案手段更趋多样化,除使用暴力外,利用药物麻醉使受害者不省人事后劫财的案件时有发生。福州、龙岩两地市人民法院在这两年间判处这类抢劫案11件21人。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焕民、黄龙海、李财本、王谋安、张爱英(女)抢劫一案。该5人从1992年10月至1993年7月,先后分别结伙在厦门、南安、永春等地,利用麻醉手段进行抢劫计10起,共劫取现金及贵重物品价值15万多元。1994年4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曾焕民、黄龙海二人死刑,李财本无期徒刑,王谋安有期徒刑十五年,张爱英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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