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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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8
颗粒名称: 六、毒品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6
页码: 34-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不同时期对烟毒的审理和判决。从清代到民国时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烟毒的审理和判决经历了不同的变化和阶段。民国时期,法院对烟毒案件的审判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即把惩处烟毒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依据相关法规定罪科刑。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毒品案件

内容

鸦片、吗啡等烟毒,早在北洋政府时期虽亦法所禁止,但未厉行查禁。尤其自民国7年(1918年)间,闽南地方军阀公然开征烟苗捐,强迫农民种罂粟,逐渐遍及邻近各县,最盛之时,全省2/3县份发现种植鸦片。吸用烟毒的人数相当惊人。民国8年,福建省仅闽侯、思明两个地方审判厅就审结一审烟毒案件687件(其中鸦片665件,吗啡22件),占一审刑事案件审结总数1417件的48.48%,居首位。但大多数只判处罚金,且不敢触及权势,收效甚微。
  民国17年(1928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禁烟条例》,翌年7月改颁《禁烟法》。这类案件经法院审判的寥寥无几。民国23年7月,国民政府以“法定刑过轻,司法程序又极纡缓”为理由,委托军事委员会办理福建等10省的禁烟禁毒事项,将烟毒案件移归军法审判。且自民国24年4月开始实施两年禁毒、6年禁烟的计划,内容包括限期登记,凭证供应烟土(据当时统计,登记的烟民达111482人,约占当时全省人口的1%,每月吸用鸦片137571余两),分年责令戒绝,逐级具保负责。同年11月又颁布加重法定刑罚的禁毒及禁烟两个治罪暂行条例。为监督禁烟毒计划的实施,国民政府军委会禁烟总会在福建专门设置特派员公署,省里也设立禁烟委员会。这段时间,确实判处一大批烟毒罪犯。据福建省政府民政厅汇编的《福建禁烟统计》一书不完全统计,民国25~29年,全省共判处烟毒犯10372人,处决248人,查获没收烟毒物品32122.19市两,烟毒用具27906件,铲锄私种烟苗3633.66亩。从民国26~29年判处的烟毒犯8905人的罪名来看,制造毒品和种植罂粟的159人,运售烟毒的1752人,两者占总数的21.46%,而吸用毒品的有6994人,占总数的78.54%。
  6年禁烟计划期满,福建省政府民政厅厅长曾在《福建禁烟统计》的序言中宣称:“卒于廿九年底如期完成,彼十余万之烟民,于焉肃清。”实际上不但吸用鸦片的人仍然甚众,连种植罂粟也未绝迹。民国30年(1941年),发现16个县种植烟苗。民国31年,发现14个县种植烟苗。民国32年,又发现11个县有种植。这类案件时续不断。据福建省保安处统计,民国30~35年5月,经军法机关审判的烟毒案件仍有5046件(其中民国30年325件,31年1229件,32年1508件,33年964件,34年558件,35年462件)。在民国31年和32年判处的罪犯中,处死刑的37人,无期徒刑24人。有的兼军法官的县长不依法办事,擅杀无辜。据民国32年5月,省保安处上报省主席兼省保安司令《为建瓯县长郑寰雄不凭事实证据枪决刘耀南等四名应如何惩处签请核示由》的呈文称:该县长于本年2月23日遽将“未经依法审讯制作笔录”的李茂开、郑清敬、黄腊烛3人,以所谓“各该被告经面审供认栽种烟苗属实”,先行就地枪决。迨4月8日始补传该管保长等查讯,只获得该3人“各种有烟苗,但不知种在何处”的空言指证,自无采信价值。该县长还仅凭查询东游区〓下保保长所述的“刘耀南有种鸦片不知种在何处”,“在山后村所发现的罂粟,系岐头村人周金婢种的”这样“语涉空泛”,“更可为被告有利的反证”,未予以切实查明,率于本年3月4日将坚不供认有栽种罂粟情事的刘耀南执行枪决,依法应负故意杀人罪责。民国35年5月后,这类案件移归法院和县司法处审判,至民国36年底,法院系统共审判了700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严禁烟毒的通令》。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即把惩处烟毒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依据同年11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定罪科刑。1952年6月,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禁毒运动。各级审判机关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打掉集团帮派、断绝毒品来源、缴出大量存毒”的方针和区别对待的政策,严格划清烟民与毒犯的界限,集中打击大犯、主犯和惯犯。至1953年底,4年间全省共审结烟毒案件2907件。在1951~1953年判处的2193名烟毒犯中,判死刑(含死缓刑)、无期徒刑的21人,有期徒刑、劳役的1572人,其他刑罚的11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88人。如大烟贩林亦贵,自民国21年(1932年)起就在福州开设“海丰”、“裕民”两大烟土行,至1949年8月计贩卖烟土达239000余两。嗣后仍不思悔改,至1951年3月,又贩卖烟土4700余两,依法被判处死刑。又如贩毒犯杨锦川,系国民党中统特务,民国35年(1946年)为首组织贩毒集团从广东汕头贩运鸦片到厦门、石码一带销售,至1949年9月共贩卖鸦片2800两;1949年10月至1952年1月,继续贩卖鸦片3400两,依法被判处死刑。群众反映:“过去国民党禁毒,抓的是工人、车夫,杀的是烟民;现在人民政府杀的、判的都是大毒犯,一定能禁绝。”由于方针正确,政策稳妥,特别是大力宣传发动了群众,使贻害福建百余年之久的烟毒这一祸国殃民的“公害”基本清除了。1959~1979年,在有专项统计的9个年份,全省只判处毒品罪犯86人。
  80年代初,国际贩毒活动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作为对外开放的省份,福建走私、贩卖毒品的案件逐渐增多。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各级人民法院把毒品犯罪列为打击重点,至1990年底8年间全省共判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122件319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96人,占总数的30.09%。
  由于毒品案件有增无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吸毒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地方还发现种植罂粟和制造毒品。为防止毒品的蔓延、泛滥,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和较为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补充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新罪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这一决定,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1992年起,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每年都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后,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一批重大毒品罪犯,广泛宣传禁毒的重要性,震慑犯罪分子。至1995年底,5年间全省共判处毒品罪犯216件49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37人,占总数的68.08%,较前阶段比增38个百分点。在1992年至1995年判处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183件408人中,毒品数量达到鸦片1000克或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大案计有85件239人,分别占总件数、总人数的46.45%和58.58%。这4年共缴获鸦片70410克、海洛因51079克。不少大案是省内外、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形成组织毒源、制造、运输、销售一条龙。仅据对47件147人的调查,涉及14个外省、市、自治区42人(内台湾省7人),占罪犯总数的28.57%。如台湾省高雄市兴乐贸易公司总经理陈信孝、台湾省澎湖渔民陈自顺,串通许才旺(上海人)、胡郑华(江苏人)、阎玉梅(女,云南人)、徐春华(云南人),于1992年3月从缅甸购买海洛因4880余克,同年4月24日运抵厦门,除由陈海煌(台湾人)通过吴绍水(本省人)、洪兴让(台湾人)、白再像(本省人)售出100克外,企图运往台湾。本案经二审法院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陈信孝、陈自顺二人死刑,许才旺死缓刑,胡郑华、徐春华二人无期徒刑,阎玉梅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振煌死缓刑,吴绍水无期徒刑,洪兴让、白再像二人有期徒刑各七年。
  这一时期判处的毒品案件中,毒品种类大都是鸦片、海洛因,也有个别走私、贩卖甲基安非他明、大麻粉。如菲律宾人朱恩·爱夫任·C·托雷斯和朱尔·S·阿里斯托铁雷斯,于1991年10月9日来厦门,同月15日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办理前往香港航班的出境手续时,海关人员从二人所携带的两个旅行袋夹层内,分别查获毒品甲基安非他明5350克和5750克。该两犯被按走私毒品罪依法判处死缓刑。又如力提甫·胡扎提和热索里·吐菲亚孜二人于1991年4月从新疆贩运大麻粉28000克来厦门销售,经艾里介绍转运到晋江安海镇黄文化处售出。1992年2月艾里和力提甫·胡扎提二人,又从新疆贩运大麻粉30000克到黄文化处,在销售中被破获。查获的大麻粉经鉴定,四氢大麻粉的平均含量为1.95%,属粗制品。该案被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力提甫·胡扎提、艾里二人无期徒刑,黄文化、热索里·吐菲亚孜二人有期徒刑各十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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