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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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42
颗粒名称: 一、检察院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分类号: D925.218.04
页数: 3
页码: 62-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的检察和审判机构设置及运作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同时,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该制度在防止和减少错案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检察院

内容

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并设检察、审判两厅,分别掌管检察、审判职能。民国16年(1927年)4月,国民政府合并两厅为法院。福建在各级法院内部配设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职权。据民国36年统计,全省法院在审结检察处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5163件中,除撤回起诉215件及作其他处理903件外,由法院作出判决的4045件,其中有罪判决2469件(内科刑2425件,免刑44件),占总数的61.04%;无罪判决883件,占21.83%;免诉判决522件,占12.9%;不受理判决153件,占3.78%;管辖错误判决18件,占0.45%。同年,检察官对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则有150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9月颁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程序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在福建较长时间未得到严格执行,许多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也由法院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据1957~1965年统计,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130050件中,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就有54925件,占总数的42.23%,大大超过自诉案件的管辖范围。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省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这个制度才被严格地执行。据1986~1995年统计,全省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045件中,公诉案件91172件,占总数的95.93%,自诉案件占总数的4.07%。审结的公诉案件中,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有9746件,提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926件,分别占审结数的10.69%和1.02%;而检察机关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的有821件,占一审判决80500件的1.02%;经二审法院审理,在已审结818件中,认为一审判决不当予以改判的299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77件,分别占审结抗诉案件数的36.55%和9.41%。同时期在公诉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110066人中,宣告无罪的有327人,占总数的0.30%。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这个制度在防止和减少错案方面,起了应有的作用。如宁化县李森祥放火一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祥因怀疑水茜公社张坊大队长吊坑生产队群众控告其弟李春祥而不满,于1983年12月20日,从城关窜到该生产队,下午6时许,将稻草堆放在农民潘贤金谷仓处放火燃烧,幸被群众及时扑灭。县人民法院女审判员林丽珍认真审查案情和证据,发现本案有许多疑点:被告曾下放该村劳动10余年,熟悉全村情况,既要烧毁全村,何以选择不会殃及邻居的地点放火?放火时间又选在村民收工回家的时候?放火后为何不仓皇逃走?为何群众一发现起火,便断定是被告人作案而派人将他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否认作案事实,说当天是去找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陈某某;进村后遇到人多,陈某某催他赶快离开;他在返家途中,被村人抓回村里殴打,才被迫承认放火,要求法院为其辨明冤情。经承办人员先后6次深入该村调查,取得旁证120多份,终于弄清本案系生产队长潘忠财为割断被告人与陈某某的关系,纠集数人预谋制造的假案。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依法追究诬陷者潘忠财的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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